侵权诉讼
侵权诉讼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45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预防医学、卫生学、工业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32篇、会议论文16篇、专利文献372篇;相关期刊281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中国版权等;
相关会议12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首届文化体制改革法律服务研讨会等;侵权诉讼的相关文献由458位作者贡献,包括陈锦川、朱伟一、王国侠等。
侵权诉讼
-研究学者
- 陈锦川
- 朱伟一
- 王国侠
- 王琳
- 魏永征
- 万继祥
- 何怀文
- 冯剑明
- 周学峰
- 姚建军
- 孙阳
- 屈学军
- 廖志刚
- 张健梅
- 张欣
- 张荣彦
- 张菊如
- 徐俊
- 戴慧红
- 朱妙春
- 李兴迪
- 李桂华
- 杨帆
- 汪晶晶
- 王伟红
- 王攀
- 王旺林
- 王晓欧
- 王重阳
- 程永顺
- 赵静
- 陈磊
- Rita Yi Man Li
- Yi Lut Li
- 丁伟
- 乔思远
- 乔纳桑·S.梅瑟
- 于泽华
- 于海燕
- 享尔
- 付国华
- 代云丽
- 仪军
- 任先来
- 任怡
- 任熙
- 何志
- 何懷文
- 何渊
- 余秀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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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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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持续了6年之久的中泰红牛之战正愈演愈烈。从2016年起,双方围绕商标、分红、股权等方面掀起诉讼大战,如今更趋白热化。泰国天丝在全国密集发起侵权诉讼“围剿”中国红牛及其供应商、经销商等上下游企业,已波及整条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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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小鹏;
汪凌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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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确立的行政诉讼一并审理行民争议的制度能够增强行政、司法保护合力,实现专利侵权纠纷高效解决,充分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但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尚无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民并审制度的规定,实践中亦少有一并审理的案例,该制度事实上尚未“激活”。对此,法律法规及指导性案例应针对专利侵权纠纷特点,从诉讼性质、适用条件、审理模式、证据规则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以推动并审制度在专利侵权行政裁决行政诉讼中的应用,完善专利侵权行政裁决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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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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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坚持深入推进“走出去”战略,大量企业选择把目光投向海外市场,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出售产品,以开拓海外市场。近年来,由于新冠疫情肆虐,传统外贸销售市场陷入困境,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却逆势而行。从事跨境电商平台的我国商家遭到了大量来自海外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部分商家的产品被海外电商平台下架,店铺被封禁,账户资金被冻结,对我国海外电子商务业务的拓展造成了很大打击。本文以我国跨境电子商户在美国遭遇的知识产权困境为例,讨论电子商务中电子商户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在分析电子商务侵权风险的成因、特征等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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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爱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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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明商标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在保护农业地理标志方面发挥着独特且重要的作用.农业地理标志一经证明商标保护就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带动了农业产业化的高质量发展.但是,随之而来的假冒仿冒农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行为也同时盛行,司法中维权诉讼显得步履维艰,尤其是提起诉讼主体单一、侵权行为认定标准不一、损害赔偿存在不足等问题十分突出.保护好农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司法保护至关重要.扩宽起诉主体范围、引入公益诉讼、统一侵权行为判定标准、规范损害赔偿方式、提高赔偿数额等策略,可以完善农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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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晓光;
李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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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司法和消费者保护部在2020年3月发布了《简化和现代化专利法第二部法律讨论草案》,随后德国议会也在2021年1月公布了相应的《联邦政府法律草案》,旨在简化和现代化专利法和工业产权保护领域的其他法律,以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数字化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展露出德国为了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机遇,巩固和强化其科技强国的地位,继续维护其在欧洲和全球的竞争优势的初衷.德国本次对专利法等工业产权法修改的主要亮点是:紧密协调民事法院侵权诉讼和联邦专利法院无效程序的同步;进一步澄清停止侵权请求权中比例原则的适用;在专利纠纷中适用《德国商业秘密法》相应规则等.这反映了其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的价值取向乃至规则方面的微妙且重要的变化.我国在进入新发展格局和建设科技自立自强的科技强国的关键时刻,也对专利法进行了一轮新的修正和实践,适时分享借鉴德国在数字经济时代专利法的相应尝试和经验,不无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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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群主”不好当!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通报的案例显示,广州某物业员工李某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了一个小区微信群。在群中,张某被多名小区业主辱骂,他多次向担任群主的李某发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但李某在一年多的时间内都无所作为。随后,张某对涉事业主提起侵权诉讼,并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等。最终,法院判令涉事业主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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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凤迎;
叶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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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做实证分析.司法实践期间,恢复原状诉讼支持率低下,鉴定意见采信度有关问题尚未统一.为了使上述问题得到解决,法律规定期间应该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类型进行类别划分并保护.本文特对此进行如下实证分析,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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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明确微信群里骂人,群主“慢作为”“不作为”要担责。案例发生在某物业公司员工李华创建的一个小区微信群,群内多名业主长期频繁辱骂另一名业主张小然。张小然对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李华被法院以“慢作为”“不作为”为由判决承担责任。此事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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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华琳;
赵伟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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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于1986年颁布《国家儿童疫苗损害法》,建立起以国家疫苗损害补偿项目为核心,传统民事侵权诉讼为辅的救济制度。申请人可以符合疫苗损害列表,或疫苗与损害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为由,向联邦索偿法院提出请求,从而获得由信托基金提供的行政补偿。行政补偿制度运行三十余年,既实现了稳定疫苗供应等既定目标,也出现了索偿路径“堵塞”等问题。本文总结梳理美国疫苗损害补偿制度的分析及评价,建议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疫苗损害补偿制度的经验和教训,探索设立信托基金,明确补偿范围、标准和程序,制定和更新补偿指导性文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疫苗损害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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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朋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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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法来源抗辩是知识产权诉讼中被告的一项重要免责事由.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规定成为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发行者、销售者的常用抗辩依据.但该规定原则性强,在具体案件处理中操作较难,不同审判人员对合法来源的构成要件、证明标准的把握尺度不一.有的对合法来源抗辩持较宽松的态度,对合法来源所举证据审查要求较低;有的则严格审查证据,对合法来源抗辩采信率较低.rn 本文结合两起案件就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合法来源抗辩所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合法来源抗辩中要求抗辩者主观上不知道产品是否侵权,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事实上不知道;二是在法律上不可能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前者对于抗辩者来说属于消极事实,应由原告举证证明抗辩者知道是侵权产品。而关于法律上是否应知的问题,涉及法律对抗辩者的要求,审查的关键在于法律对抗辩者合理注意义务的设定。根据公平原则及我国目前现有法律规定,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合理注意义务也有一个弹性的范围。判断抗辩者主观状态的客观因素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作品的独创性和知名度、作品载体的表面合法性、被告经营资质和规模、抗辩者与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能力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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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学峰
- 《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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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通常情况下责任保险人并不是侵权诉讼的当事人,但它会积极参与到侵权诉讼中,进而控制侵权诉讼的抗辩与和解.责任保险会对侵权责任的认定产生事实上的影响,并且会对当事人的诉讼策略产生影响.正如同我们理解侵权诉讼,必须要将其置于责任保险的背景下,我们在评价责任保险的合同安排时,也必须将其置于侵权诉讼的背景下.我们在承认保险人的合理诉求的同时,也应对其施以相应的义务,以防止其滥用诉讼控制权.rn 在处理责任保险纠纷时,应从以下原则出发:一方面,应当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尊重责任保险合同有关诉讼抗辩、和解等诉讼控制权条款的效力,理解保险人对诉讼控制权的合理诉求;另一方面,考虑到责任保险合同通常都是由保险人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被保险人的利益与合理诉求往往难以体现于其中,这就需要我国的立法或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合同约定之外另行制定一套法定规则,来纠正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例如,我们可以一方面承认保险人对侵权诉讼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予的控制权,另一方面对其权利的行使施以相应的法定义务,并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以防止其滥用诉讼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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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滔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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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法来源抗辩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最重要的抗辩事由之一,抗辩者在能够证明其不知道自己为侵权物品,且能够提供相应物品的合法来源时,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中都有关于合法来源抗辩的规定.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批量案件的大量出现,权利人不起诉侵权源头的制造者,而是将处于侵权链条末端的销售者作为维权对象,被控侵权人以其销售、许诺销售或使用的物品具有合法来源进行抗辩也日趋增多.但由于法律对合法来源抗辩规定的原则性,导致各地法院在对该抗辩事由涉及的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证明标准,审查认定的原则等司法尺度的把握上不尽一致,存在宽严不一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对合法来源抗辩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以期统一认识和执法尺度.rn 法律规定,知识产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合法来源抗辩能够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不知道是侵权物品;二是能够提供合法来源,两者缺一不可。审判实践中,对如何理解这两个条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到何种程度,法院才能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等诸多问题,容易产生分歧,进行重点进行论述。者、销售者、许诺销售者主观上“知道”。“知道”作为一个心理状态,很难被直接感知,要想证明被控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并不容易,绝大多数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权人都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人主观上“知道”,能够举证证明的主要有专利权人举证其在诉前向被告寄发律师函或警告信,以此证明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属于侵权产品,专利权人提供其与被告曾经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并已被法院或行政机关予以处理的证据等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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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
-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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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的侵权方式日益多样化,知识产权客体具有种类繁杂、专业技术性强、不稳定、易毁灭等特性,收集难度较大.应当结合知识产权侵权证据收集的特殊性,健全诉前证据保全的法律体系、规范证据保全公证的程序、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完善当事人收集证据权利保障制度、加强法官的释明义务以保障知识产权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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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
卢文道
- 《稳定与创新:后危机下的金融司法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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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发布、执行业务规则,是其重要的自律管理职能。其制定的证券业务规则,具有规范市场业务运行,调整市场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之功能,是整个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市场层面看,明晰并妥善对待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法律效力和司法审查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笔者从证券业务法律特征的释明角度分析了司法审查的前提;从相关案件的受理与管辖的角度探讨了司法是否介入的问题;从相关案件审理的思路和要点上提出了司法如何审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