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适用
限制适用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9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0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59789篇;相关期刊74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湖北警官学院学报、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限制适用的相关文献由101位作者贡献,包括史令珊、宋英辉、张蔚伟等。
限制适用—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59789篇
占比:99.94%
总计:159881篇
限制适用
-研究学者
- 史令珊
- 宋英辉
- 张蔚伟
- 杨颀
- 董轩轩
- 陈怀安
- 陈恪玮
- 高立萍
- 丁徐杨
- 丁徐杨1
- 何屏秋
- 侯冠男
- 侯晓梅
- 关华鹏
- 冯佳丽
- 刘作凌
- 刘延庆
- 刘建勋
- 刘德法
- 刘素江
- 刘雪红
- 古津贤
- 吴勇奇
- 吴启飞
- 周辉
- 周辉1
- 夏继松
- 姜诗云
- 季艳萍
- 季金华
- 尹志强
- 崔素萍
- 张三成
- 张仲伯
- 张伟
- 张健
- 张勇利
- 张寒玉
- 张晓伟
- 张璐
- 彭辅顺
- 徐志红
- 景沛梁
- 李瑞生
- 李赛克
- 李雪君
- 杨国容
- 杨宏亮
- 杨庆庆
- 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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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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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应对国内民间融资活跃背景下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的现象,《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调整量刑结构以及法定最高刑期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修改,强化处罚力度。但是仅提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量刑,而不对其入罪门槛进行适当调整,容易导致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扩张化现象更为严重,同时违背了刑法本身的谦抑性。应当从立法原意以及法益的角度明确该罪的规制范围,对其进行限缩解释,以避免该罪在司法适用中的不当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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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沛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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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未成年人的逮捕率居高不下。而未成年人的逮捕条件,与成年人应当作出怎样的划分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逮捕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难以明确解决未成年人逮捕的适用条件。未成年人逮捕制度的构建应当从证据标准、罪行标准、逮捕必要性标准三个实体要件以及完善律师参与制度、完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建立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三个程序要件出发,以构建起精细化的逮捕制度,求得对于未成年人案件诉讼要求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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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蔚伟;
高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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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第114条设置的兜底性罪名,以应对不能穷尽列举类似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并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性罪名.因其缺乏明确兜底性条款解释,加之民意不当助推,司法实践中将很多仅危害广义公共安全的行为认定为该罪,导致罪名不当滥用.鉴于此,刑事司法应将该罪的保护对象限缩为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该罪的行为应限定为直接导致危险迅速蔓延且不可控的危害行为.同时,针对新生社会危险行为应贯彻罪刑法定的法律底线,构建"罪名―行为"双向纠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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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蔚伟;
高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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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第114条设置的兜底性罪名,以应对不能穷尽列举类似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并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性罪名。因其缺乏明确兜底性条款解释,加之民意不当助推,司法实践中将很多仅危害广义公共安全的行为认定为该罪,导致罪名不当滥用。鉴于此,刑事司法应将该罪的保护对象限缩为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该罪的行为应限定为直接导致危险迅速蔓延且不可控的危害行为。同时,针对新生社会危险行为应贯彻罪刑法定的法律底线,构建“罪名―行为”双向纠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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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素萍;
谢跃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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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民代理作为职业代理的补充,在一定时期内对弥补我国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的不足起到了积极作用。立法对公民代理的限制态度与审判实践中公民代理案件占比呈不断增长态势,形成了鲜明对比。对公民代理中存在的隐性代理、虚假推荐、有偿代理、推荐形式化、职业公民代理等非法代理情况进行分析,指出其在司法适用中的不断扩张超越了对职业代理的补充这一立法初衷和定位。在司法层面对公民代理进行限缩解释,建立统一管理及实质审查机制具有正当性基础,严格限制公民代理人进入诉讼程序,回归其职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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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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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没收条款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形式化判断导致的没收范围过度扩张、轻重比例失衡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该项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对此,应当以制度设置的规范目的为视角,在司法判断上从形式判断转向实质考察:以制度的犯罪人人权保障目的为指引,建构司法适用过程中的均衡性规则;以制度的被害人(社会)法益保护目的为指引,建构司法适用过程中的危险性规则;以制度的再犯预防规范目的为指引,建构司法适用过程中的必要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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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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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之"侵权责任编"对公平责任的修改主旨在于解决其在实践中被滥用的现象,做法是用"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民法典》第1186条不再具备独立适用功能.对此,在理论上需否定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地位,并在具体规范中明确其适用条件.《民法典》规定,仅在因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因监护人已尽监护职责以及行为人无过错丧失意识三种情形下致人损害的适当补偿,才属于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民法典》虽将《侵权责任法》第24条"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担损失的表述删除,但公平责任的适用除当事人无过错外,仍需"根据实际情况"在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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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令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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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观点提出骗取贷款罪属于诈骗性质犯罪,应将骗取贷款罪置于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下解析.然而这一理解并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不益于解决近年骗取贷款罪司法适用所呈现的过度扩张问题,相反,这很可能使得实践中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区分的固有难题愈发复杂.其实,骗取贷款罪属于我国立法中的特殊现象,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不应被简单划归于诈骗犯罪范畴.骗取贷款罪构造的理解与适用均应注重体系思考,以犯罪概念和犯罪本质为指导,将骗取贷款罪置于法体系的视野之中,尤应注意本罪介于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之间的“半诈骗犯”地位,避免以符合《刑法》第175条之一关于“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扰乱贷款秩序为由将一般骗贷行为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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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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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包括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两个暴力犯罪在内的九个罪名的死刑.这是我国在废除死刑上的重大举措,可谓是对暴力犯罪死刑废除的有力举措.但是我国仍然存在着较多暴力犯罪死刑罪名,与我国逐步减少死刑的政策方向以及国际人权法所确立的人权保护准则尚有差距.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在于对暴力犯罪死刑进行适当限制,通过其他更为合理的替代措施或立法改革,解决暴力犯罪死刑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进一步完善中国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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