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政策
死刑政策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1年内共计9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8篇、会议论文10篇、专利文献569篇;相关期刊68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山东警察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第十一届刑事法前沿论坛暨死刑改革路径与方案研讨会、第二届全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学术研讨会、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等;死刑政策的相关文献由102位作者贡献,包括赵秉志、刘春花、姚建龙等。
死刑政策
-研究学者
- 赵秉志
- 刘春花
- 姚建龙
- 张军
- 彭新林
- 梁根林
- 游伟
- 王江淮
- 蒋安杰
- 衣家奇
- 詹红星
- 陈兴良
- 马松建
- 于洪伟
- 冯剑
- 刘娜
- 刘瀚
- 刘长
- 华学文
- 卢建平
- 叶竹盛
- 司明灯
- 吴光侠
- 吴昕瑾
- 吴晓敏
- 吴钦梅
- 吴霜
- 周杰
- 周道鸾
- 喻贵英
- 姚华
- 姚晨奕
- 姜伟
- 孙双平
- 孙廷然
- 宋大伟
- 宋颖慧
- 官芯如
- 崔敏
- 康均心
- 康海贺
- 廖德凯
- 张伟珂
- 张兆晨
- 张弘
- 张朵
- 张梽功
- 张礼萍
- 张麟
- 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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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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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理解和把握死缓变更执行死刑制度的适用条件——“情节恶劣”时,应当充分考虑刑罚的功能和目的,将反映再犯可能的人身危险性作为核心要素。所谓“情节恶劣”,是指由于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使其人身危险性达到了不堪改造,应当变更执行死刑的程度。其评价范围除故意犯罪及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还包括死缓犯罪情况及其前科劣迹的情况。其判断标准,应当以5年、3年有期徒刑为界限,科学构建以刑罚为主体的综合判断体系。基于人道主义和死刑政策,对于具有特殊情形的死缓犯,即使情节恶劣,也不应变更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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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融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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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刑是惩罚犯罪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废除死刑是国际社会普遍的趋势,但考虑到国内目前大的社会环境,复杂的经济结构以及人民群众对惩罚犯罪的态度,我国现在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所以,在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下,要坚持少杀慎杀原则,从立法、司法方面减少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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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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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次一、死刑案件无效辩护制度简述二、我国死刑案件设立无效辩护制度的必要性(一)符合"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律理念(二)满足面临死刑人各项权利保障的需要(三)提高死刑辩护律师的职业能力与职业责任心(四)制约死刑案件的任意性,减少死刑错案的发生三、我国死刑案件建立无效辩护制度的可行性(一)"少杀、慎杀,严禁错杀"的死刑政策提供了政策依据(二)程序公正理念提供了理论支持(三)司法案例提供了实践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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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
袁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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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既往十年间,我国死刑司法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一方面我国积极贯彻严格控制死刑的司法政策,有效控制了死刑适用的范围,另一方面则不断加强死刑适用的程序改革,严格控制了死刑适用的数量.同时,过去十年的死刑司法改革也存在一些不足,包括死刑司法政策的科学化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死刑适用控制的程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死刑适用的数量需要进一步降低并适时公开.我国应当确立逐步从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司法改革目标,进一步完善死刑改革的政策内容,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条件、罪种、对象和数量,进一步推动死刑司法改革的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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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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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面废止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是当前国际社会死刑改革的两个主要趋势,其中废除死刑是相对占主导地位的潮流和发展趋势,而我国死刑改革的主旋律则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近年来我国死刑立法改革取得了值得称道的成果,但现阶段要进一步拓展死刑立法控制的空间,可能会出现“边际递减”现象和“天花板”效应,不一定能取得实质性的效果.在当前死刑立法控制动能不足、难以取得新的重大突破的新形势下,死刑的立法改革其实可以告一个段落了,今后应全力推动死刑控制的重心移向司法领域,把死刑的司法改革摆在首要位置.酌定量刑情节是实践中限制死刑适用最为活跃的因素,是当前死刑司法改革的重要着力点.要理性对待死刑民意,支持死刑的主流民意是发展变化的,而且民意也不是废除或保留死刑的必要条件;死刑适用不应当迁就民意,但应当通过制度途径引导民意在死刑适用中理性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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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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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刑,也称生命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德国刑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将死刑概括为最冷酷、最无慈悲的"司法杀人".在我国目前现阶段,限制死刑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如何把握好死刑的范围和限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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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建峰;
宋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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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第2条对于死缓变更执行死刑条件的修改,虽具重要的立法价值,但也有其制度缺憾.因为“情节恶劣”的表述过于概括、抽象,其限制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作用有限,而且也与刑法中该术语使用的惯例不符,容易导致误解.应将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条件进一步提高为“应当被判处死刑的故意犯罪”,以切实有效地避免错杀、误判,更为充分地彰显严格限制与慎重适用死刑之政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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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龙;
王江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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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减少死刑罪名”不是“减少死刑适用罪名”.就我国当前状况而言,“备而不用”和“备而少用”仍是应坚持的死刑立法改革路径.《刑法修正案(九)》之后的死刑立法改革不能避重就轻,应将改革的重心放在减少死刑罪名的“适用”而非减少死刑“罪名”之上,尤其是应当针对那些在司法实践中多用、滥用的死刑罪名进行改革.其中,毒品犯罪应尽快取消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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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
- 《第十一届刑事法前沿论坛暨死刑改革路径与方案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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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刑改革是当代中国刑法改革过程中最受关注、最具现实意义且备受争议的重大问题.中国虽难以在短期内全面废止死刑,但却有必要将废止死刑纳入其政策内涵.在功利与人道之间,人道性应当成为我国死刑改革最主要的根据.我国应以无期徒刑作为死刑的立法替代措施,适时建立死刑赦免制度,公开死刑执行的数字,并在适当的时候尽快废止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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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
- 《第十一届刑事法前沿论坛暨死刑改革路径与方案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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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刑改革是当代中国刑法改革过程中最受关注、最具现实意义且备受争议的重大问题.中国虽难以在短期内全面废止死刑,但却有必要将废止死刑纳入其政策内涵.在功利与人道之间,人道性应当成为我国死刑改革最主要的根据.我国应以无期徒刑作为死刑的立法替代措施,适时建立死刑赦免制度,公开死刑执行的数字,并在适当的时候尽快废止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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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
- 《第十一届刑事法前沿论坛暨死刑改革路径与方案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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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刑改革是当代中国刑法改革过程中最受关注、最具现实意义且备受争议的重大问题.中国虽难以在短期内全面废止死刑,但却有必要将废止死刑纳入其政策内涵.在功利与人道之间,人道性应当成为我国死刑改革最主要的根据.我国应以无期徒刑作为死刑的立法替代措施,适时建立死刑赦免制度,公开死刑执行的数字,并在适当的时候尽快废止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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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
- 《第十一届刑事法前沿论坛暨死刑改革路径与方案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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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刑改革是当代中国刑法改革过程中最受关注、最具现实意义且备受争议的重大问题.中国虽难以在短期内全面废止死刑,但却有必要将废止死刑纳入其政策内涵.在功利与人道之间,人道性应当成为我国死刑改革最主要的根据.我国应以无期徒刑作为死刑的立法替代措施,适时建立死刑赦免制度,公开死刑执行的数字,并在适当的时候尽快废止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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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开公告日期:200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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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种注射死刑执行车,填补了现有技术中采用注射死刑方法执行死刑的执行车尚无的空白。其特征是在厢式车6内设置操作台、无影灯、摄录像设备、心电监护仪等。执行时令死囚躺于操作台上并固定之,由执行法警执行注射死刑。该车有效地改善了注射死刑的执行环境,提高了执行的安全系数。有效地解决了固定注射执行室难于解决的水、电、卫生消毒及房屋管理等问题。方便异地执行注射死刑。还可作为公安、检察机关现场勘查用车,改善了刑事重大事故及自然灾害现场尸检条件。可供人民法院执行注射死刑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