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67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中国共产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68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245篇;相关期刊244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学论坛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2012年山东社科论坛:“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学术研讨会、第一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民间纠纷的相关文献由694位作者贡献,包括拜荣静、李长贵、韩望舒等。
民间纠纷
-研究学者
- 拜荣静
- 李长贵
- 韩望舒
- 李冰
- 王厚祥
- 王成全
- 秦传熙
- 解东
- 金觉民
- 何象映
- 余火焰
- 刘克付
- 刘正强
- 史延河
- 周雪梁
- 姚自修
- 孙东民
- 孙文胜
- 孟婷婷
- 孟德花
- 安宗林
- 封韬
- 巨虹
- 师永平
- 张兆利
- 徐生斌
- 本刊记者
- 李可
- 李建华
- 李虹
- 杨国良
- 杨立民
- 沈兰生
- 海燕
- 田晓赋
- 田长剑
- 肖扬
- 肖辉
- 裴兆斌
- 许锡福
- 赵玉峰
- 赵石麟
- 鞠九江
- 韩学书
- 黄雪刚
- 丁伟国
- 丁全平
- 丁公权
- 丁小龙1
- 丁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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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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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契约等为代表的民间习惯和“乡法”调解民间的民事行为是中国古代社会管理、规范民间民事行为的主要做法。民间纠纷双方选择民间调解方式的原因在于:官府受理各类民间纠纷是有时间限制的;避免诉讼中的追证,节省时间;降低诉讼成本。对各种诉讼成本的顾忌,会使民众产生厌讼、畏讼的情绪。规避机制一般为:对与“乡法”相关的借贷利率有所限制,对契约当事人身份有所限制与规定,对契约履行过程有所限制与规定。官府对民间私契的主要态度是不会轻易介入和干预。只有当民间私契以及借贷、买卖行为影响“国家根本”时,官府才会积极介入,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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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阳;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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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调解是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工具,工具效能的高低必然受到环境因素影响。从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调解环境出发构建分析框架,对农村人民调解解纷效能变化机理及增效策略展开探讨。研究发现农村人民调解解纷效能最优态势的形成主要缘于自治环境和德治环境相对平衡,法治环境影响力小,且特定的社会背景对法治环境要求低,但原有环境从动态平衡转向暂时失衡,即自治环境嵌入行政,法治环境日渐成熟,德治环境受到破坏,打破了原有环境系统的和谐性,从而降低了农村人民调解解纷效能,导致当前农村人民调解解纷效能难以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相媲美。新时代国家增强农村人民调解解纷效能需要高度重视调解环境要素,树立自治、法治、德治环境有机平衡的立法理念,坚持农村人民调解村民自治属性,提升农村人民调解员法律素养,引导农村人民调解德治环境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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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倞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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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拆迁补偿所引发的纠纷,既往研究多集中在拆迁方与拆迁对象之间的矛盾,甚少讨论拆迁安置主体内部的冲突。基于河阳市东屏村的调查,发现地方政府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导致被拆迁对象家族内部纠纷。政策将拆迁对象区分为拆迁安置人口和非拆迁安置人口,前者享受高额的拆迁安置面积补偿,后者仅获得基础货币化补偿,这与民间分家习俗主张的平均主义逻辑不一致。经验研究表明,家族成员在面临亲密关系与经济利益的冲突时,基于多元化的规则,持有各自的分配逻辑,并积极利用不同价值资源为自身的利益诉求寻求支持。纠纷主体对多元规则的工具性选择与使用体现了转型变迁时期基层秩序的复杂性,并成为民间纠纷解决中礼治机制和法治机制双失灵现象的缩影,亟需建立有效的纠纷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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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春;
陶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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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徽州投状文书显示,在民间纠纷发生后至正式面官起诉前,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投鸣特定对象调处纷争,并为正式诉讼预留证据。明初里老人理讼制度实行时,投鸣即意味着启动法定的“乡诉讼”程序。而明中叶之后直至清末,投鸣引发的民间纠纷解决的走向有二:一是投到人赶赴纠纷现场及时查验事实并给予调处,若调处成功,纠纷即可解决,此时的投鸣是启动民间调处程序的标志;二是调处失败后告官成讼,投到人即会向官府投递呈文,将现场查验事实如实说明,呈文被视作“案中之纲领”成为审案的重要证据,此时的投鸣和现场查验则与司法查证直接关联。投状文书呈现的投鸣制度真实再现了传统时期基层司法运作实态,而投鸣解纷有助于拓展基层司法“实践”的运作空间,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表达”之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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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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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组建三支队伍。一支是由民警、辅警组成的“警蓝调解队”,重点处理治安案件类的警情和相对复杂的民间纠纷;一支是由各村“红后代”、党员及退伍军人组成的“红色调解队”,负责排查、化解村屯普通的矛盾纠纷;一支是由派出所、司法、综治、法庭、律师事务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迷彩调解队”,重点是联合化解山林、土地、坟山、水源、拆迁等涉及面广、人员多、时间跨度长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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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片肃省各地各部门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体系,每年化解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20多万件,把大量问题解决在了基层,有效维护了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立足落脚点,始终关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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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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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共同存在、相互协调所构成的纠纷解决系统[1].根据我国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落实调解法及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方案,深入贯彻其中的原则和要求,实现司法便民与公平公正,是新时代诉调对接机制工作的要求.因此本文主要针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产生的背景、存在的问题、具有的优势、体系的建设以及完善的具体途径等方面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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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北省望都县贯彻落实市域社会治理典型培树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帮大哥”作用,化解繁杂琐碎的民间纠纷和矛盾。积极探索,政府主导搭建社会治理新平台。望都县针对当前农村各类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情况、新变化、新特点,发动社会力量组建“帮大哥”团队,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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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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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北省廊坊市坚持矛盾排调、心理疏导、困难帮扶多措并举,预防个人极端案事件。矛盾排调。建立政法基层单位会商机制,乡镇(街道)政法委员每半月召开一次会商会,全面梳理、研判风险,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分类调处管理措施3建立县级政法部门通报机制,对案件受理中发现的高风险民间纠纷,每月通报给各乡镇(街道)、报送党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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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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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治安调解是我国特有的化解治安矛盾纠纷的制度之一,是公安机关贯彻群众路线的一种方式,是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途径.但由于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不清晰、调解协议缺乏法律效力、民警调解能力弱化等问题,造成了公安机关在治安调解中的现实困境.应从明晰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赋予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确立治安调解的引导机制、提升民警治安调解能力等方面,构建公安机关调解治安案件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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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荣静
-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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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少数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于诉讼解决机制的弊端,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运行不利以及二者衔接不合理,诸多缺陷导致少数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应用障碍。其解决路径应该是在分析解纷机制的现实困境基础上首先明确确立少数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分析各个原则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影响,然后根据破解原则提出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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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平
- 《第一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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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农村仲裁制度起源于古代的“公断”,形成于国民党政府时期的红色根据地和解放区政权。改革开放以来,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民商事仲裁制度,各地先后建立了专门针对农村地区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制度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我国农村仲裁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但仍存在对农村纠纷解决功能不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制度设置不一等问题。农村仲裁制度建设应适应农村社会的特点和纠纷解决的需要,适应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建议设置专门针对农村地区的民间纠纷仲裁制度,建立统一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