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233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303篇、会议论文17篇、专利文献770篇;相关期刊722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中国司法等;
相关会议15种,包括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2012年山东社科论坛:“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学术研讨会、第五届当代中国学国际论坛等;人民调解的相关文献由2155位作者贡献,包括本刊、本刊特约评论员、李守全等。
人民调解
-研究学者
- 本刊
- 本刊特约评论员
- 李守全
- 娄继权
- 宋明
- 顾桂国
- 饶文华
- 周菊华
- 孟婷婷
- 雷红力
- 何阳
- 姚忠禄
- 王梅红
- 范愉
- 阮桂红
- 任有余
- 刘燕玲
- 卢燕
- 张艳
- 彭毅
- 胡辉
- 马新岚
- 高建勋
- 冒小维
- 刘德华
- 刘敬雷
- 孙文芳
- 孙萍
- 张方
- 曾令健
- 朱文斌
- 李青青
- 王俊娥
- 王枫华
- 赵雪竹
- 陈涛
- 高任
- 黄豪
- 于语和
- 何杰
- 党予
- 冯磊
- 刘俊宁
- 刘振宇
- 刘树桥
- 刘艳芳
- 刘行玉
- 卢少锋
- 吴英旗
- 唐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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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新宇;
鞠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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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出发,提出政务公开影响公共服务质量的内在逻辑;随后以人民调解为切入点,结合fsQCA,探究基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效模式。研究发现,一方面政务公开可以缓解委托代理中的信息不对称,增强外部监督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公众获取公共服务的行政负担,进而提高公众对公共服务质量的主观满意度。较高的公开信息完整性是高质量的基层公共服务的充分条件;基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效模式主要有两种,即政务公开信息丰富性低但信息获取的便捷性高和政务公开信息丰富性高且公开信息的及时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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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嘉欣;
侯天慧;
姚尚满;
冀晓鹏;
牛亚飞;
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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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阶段,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技术水平、医护诊疗态度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就医需求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导致医患纠纷时有发生,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作为现下处理医患纠纷的主流形式,存在专业方法欠缺、调解周期长、调解效果欠佳等缺点。医务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知识、方法、程序等融入人民调解机制中,完善人民调解的顶层设计、体系构建、专业支撑、队伍建设、资源整合等,同时在调解过程中缓和医患对立,为病人提供心理疏导、行为支持、健康恢复、人文关怀、社会融入等服务,实现医院、病人、社会三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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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苑;
吴海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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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调解课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课程,传统的教学方法无法培养出应用型的人民调解专业人才。因此,对传统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已成必要。文章从提高学生认识、建立共建机制、引入模拟调解三个维度,对应用型法学本科培养模式下人民调解教学的改革进行全面研究,探索从提高学生认识、与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课程共建、模拟调解法的介入等方面深化人民调解教学改革,推进实现应用型法学本科的人才培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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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加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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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纠纷调解程序的再启动”在客观上能够体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但也可能增加医疗纠纷调解的社会成本,并可能不利于医疗纠纷的及时解决。鉴此,应从细化条文规定、应用前沿技术、普及法治观念和完善协同机制等予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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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政宇;
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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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证分析医患纠纷司法调解案,总结出我国的相应调解制度存在:公立医院院内调解能力有待提升,人民调解组织的功能未充分发挥,部分区域医患纠纷问题较为严重,医患纠纷法规制度还不完善等问题。故应提升院内调解能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司法专家权威的作用、健全针对性地法规制度,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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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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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修订以来,医疗纠纷“宁波解法”以其内在机理、指导原则和机构设置等多方面优势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应对方案和实践经验。但随着医疗纠纷不断扩大化、复杂化,“宁波解法”在调解机制和理赔机制上也暴露出了第三方独立地位存疑、人员配置不合理等缺陷。针对“宁波解法”展开检视,强化现有“宁波解法”的事前预防机制,以多元方式保障资金来源巩固第三方地位,建立并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宁波解法”,对于保障人民健康和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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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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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人民调解呈现出主导劝服型、辅助促进型和纠纷评价型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调解的自愿性保障不足、中立性难以保证、调解过程欠缺规范性要素、对事实和责任认定过于"模糊"等程序性问题。对此,应着重健全人民调解的自愿性保障规则,保证人民调解的利益中立和立场中立,提升人民调解的过程规范性,区分不同案件对事实查明和责任划分的不同程序要求,从而促使人民调解在现代纠纷解决体系中发挥出更大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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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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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构人民调解法治化,保留传统人民调解中有价值的要素,使之与现代法治理念、价值相互兼容,是推进人民调解制度适应新时代的必由之路。贵州省通过制定《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等方式,迭代升级、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在规范上扩展“调判结合”机制,并与多种救济方式特别是法院调解实现了良性互补,避免了救济制度之间相互竞争,不断恢复人民调解原有的灵活性、自主性,有力摆脱了人民调解制度边缘化的困境,为我国人民调解法治化建设提供有价值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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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芹;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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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调解在城市风险治理中具有从化解矛盾纠纷的实际需要出发柔性治理沟通困境,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性出发依法治理权益纠纷,从基层矛盾不上交出发敏捷治理矛盾冲突,从共建共治共享出发激发治理社会活力等功能。当前城市风险治理中人民调解面临着诸多的困境与短板,需要加强源头治理,积极完善全过程人民调解的动态衔接;坚持分类施策,赋能加持人民调解的协同效能;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分类分层治理;提高矛盾调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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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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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绵阳江油市三合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在三合镇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不断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努力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标准化程度和服务水平,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合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2015年12月成立以来,推行"基层预防,一线调解"工作法,将劳动争议调解与社会综合治理、人民调解相结合,推动政府、企业、员工、社会多方参与,优势互补,各尽其力,共建共享,形成多方合力的"劳动关系大调解"工作格局。中心2017年被人社部确定为"全国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综合示范单位",2021年被授予四川省首批劳动人事争议"金牌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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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香;
王鹏宇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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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是新形势下实现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目标的一种新机制.构建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机制,是解决法院审判资源严重不足问题的需要,是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要求的需要,是适应我国传统文化及民众心理特点的需要,是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优势互补的需要.构建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机制,应在坚持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司其职、依法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相互支持配合原则,因地制宜、因案制宜原则基本原则等。并从效力衔接、程序衔接、队伍建设衔接、工作制度的衔接等方面阐述了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街接的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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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
孔佳琪
- 《第五届当代中国学国际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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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改革开放以来,纠纷的多样性及对象的复杂化加大了人民调解的难度,现代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不断受到挑战和冲击。通过参与观察和案例分析,发现作为一种传统的非诉讼解纷机制,人民调解在社区中发挥了维护社区稳定,维持社区秩序的重要作用。但调解的效用和权威在逐步减弱、调解的专业化程度偏低以及调解的行政化色彩较浓,使人民调解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局限。从专业社会工作的角度出发,发现社会工作与社区人民调解在价值理念、管理职能和手段方法上具有以上的契合性,根据“嵌入性”发展理论,提出专业社会工作介入的可能性,并强调这种介入应当是一种在原有制度基础上的介入,是对原有社区人民调解的辅助,而非取代。针对调解各阶段的不同特点及处理方法,利用专业的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实现有效平复情绪、建立纠纷主体关系的目的,并针对不同的纠纷群体,采用倾听、建议、教育、自我坦白、对质等手法引导和解,同时强调“助人自助”的理念,提高社区调解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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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宏
- 《福建省土地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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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于2007年底开始进行,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于2008年开始实质性地开展了国土资源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笔者作为延平国土分局国土资源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者、参与者,将国土资源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体会和感悟写出,与其它国土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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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华
- 《200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研讨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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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以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民间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本文分析了运用人民调解方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缘由,研究了运用人民调解方式办理法律握助案件的基本途径,和运用人民调解方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注意事项,并指出人民调解作为一种便捷、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办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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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力;
谢亮
- 《首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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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在全国法院努力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今天,对《法院组织法》关于人民法庭职能的上述规定理应作出适当的扩大解释——人民法庭的裁判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庭的调解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调解、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动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动.rn 本文从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定位出发,结合对人民法庭自身优势、社会治理现状以及时代司法需求的综合分析,以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动为载体探究基层法院在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中的作为空间。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司法调解工作上的本职作用、提高人民法庭在人民调解工作上的指导作用、提升人民法庭在行政调解工作上的支持作用、拓宽视野积极参与辖区社会综合治理。如果基层法院能够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功能优势,并以能动司法的姿态融入到辖区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当中,必将激发出“大调解”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的巨大潜力,而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也必将在此进程中获得自身的持续、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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