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社会矛盾凸显的社会转型期,行政调解以其专业性、灵活性、快捷性和有效性等优势,在形成纠纷解决的大调解格局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成为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机制之一。在我国,行政调解理论研究与社会共识已有一些基础,但有待进一步提升;行政调解制度正在逐步发展,但远不完善,存在诸多困难和矛盾,其中,认识滞后、立法滞后是重要成因。专题问卷调查结果为客观认识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现状和成因提供了分析工具。北京市的行政机关积极探索行政调解已取得一些成效,不久前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通过明确界定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指导原则、对象范围、工作体制、运行机制和社会参与,有利于行政调解的规范化,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在行政调解制度运行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和司法最终原则,注意区分主动调解与强制调解,重视发挥行政调解的灵活性,使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防止把行政调解操作成为强制调解或变相强制调解,避免产生行政违法、不当、侵权的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