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文献在2002年到2022年内共计16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6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33564篇;相关期刊117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社会发展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中国卫生监督协会第一届学术会议、修改体育法理论研讨会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文献由174位作者贡献,包括范愉、张璐、李炎媛等。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3564篇
占比:99.50%
总计:33732篇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研究学者
- 范愉
- 张璐
- 李炎媛
- 孟婷婷
- 廖挺
- 李娟
- 李守全
- 杨娟
- 杨自根
- 杨雨潇
- 温凌洁
- 王刚
- 王寒
- 王静纯
- 舒辉
- 陈换弟
- 陈浩
- 丁爱玲
- 严展薇
- 严晓璞
- 于四伟
- 任宗理
- 伍忠
- 何四海
- 何湘萍
- 余艳
- 余辉庆
- 况宇佳
- 刘万成
- 刘亚玲
- 刘培培
- 刘恩靖
- 刘慧
- 刘文俭
- 刘明凤
- 刘琳
- 刘芳
- 刘苏
- 刘辉煌
- 刘金龙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 吴永顺
- 周洁
- 姬亚平
- 孔卫华
- 孙伟
- 孙忠河
- 孙成龙
- 孙文静
- 孙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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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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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清交警大队坚持创新、敢于先行,倾力打造集“两台四室一庭”于一体的事故纠纷多维调处中心,并取得良好工作成效。交警大队要继续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持续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源头减少诉讼增量,促进社会和谐;要继续总结提升,打造样板,认真提炼建设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硬件设施,努力打造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福清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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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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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国家大力推行法治建设,“抓前段、治未病”的诉源治理概念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为破解人民群众的“烦事”和社会治理的“堵点”提供了根本遵循。2020年8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探索先行调解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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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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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本土化资源,是相应地区社会治理手段之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如果没有一种合理的互嵌式制度构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将被正式制度挤压、替代,使社会治理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在社会治理的途径和方式上,绝不能忽视极易被边缘化的知识传统,需通过多元解纷机制之构建以及权利救助组织力量之培育等途径和手段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适当嵌入国家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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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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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机制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始终作为诉讼制度的辅助而存在,并未能形成一个独立的、较为成熟的制度体系.本文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价值理念及实现途径,尝试将现行非诉讼纠纷解决的方法与思路纳入法律的价值论范畴来思考.另外,在理清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价值理念的基础上,论证实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必须通过培育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认同、树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权威、创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三个大环节得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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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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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裁决主要解决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但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行政裁决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重要的非诉解纷途径,其作为化解民事纠纷分流阀的应有制度功能尚未得到真正发挥,在性质、功能和定位上应当进一步明确。目前,亟需完善的行政裁决制度尚存在法律体系分散化、适用范围不明确、裁决程序不明晰、与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诉讼解纷机制衔接不畅通等问题。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和社会治理体系法治化与现代化背景下,通过明析行政裁决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性质、定位与功能,从立法规范、组织保障、程序优化和解纷机制互相衔接等多方面完善行政裁决制度,使得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运转更为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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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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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回答了如何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如何定位司法功能和各类调解组织功能等重大问题,是对社会治理现实、人民群众需求、矛盾化解规律的深刻洞察和准确判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论述,积极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注重发挥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创新探索诉讼与调解的对接模式,形成诉调对接的良性互动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满足新时代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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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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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改革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要求,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突出“五个坚持”,推动在潮州市、县(区)两级法院同步建立诉前调解中心,全力打造富有潮州特色的诉前纠纷化解新模式,助推潮州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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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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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重庆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深化“枫桥经验”重庆实践十项行动,把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体系建设纳人2020年度重大改革项目和经验总结复制推广计划,着力建组织、搭平台、建机制、夯基础、补短板,促进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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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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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司法局积极推动建立全省首家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心,短短五个月的探索,共调处涉及债务、证券、劳动、继承等非诉纠纷325件,标的额近2100万元,成功率达97.8%。加强组织领导,夯实非诉讼创新工作基础。市委、市政府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高度重视,将其纳人社会体制改革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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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苏;
汤卫东
- 《修改体育法理论研讨会》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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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借鉴普通ADR的基础上,对我国体育纠纷ADR的构建进行了初探。体育纠纷ADR的建立,在理论上主要得益于诉讼程序的理论发展,在实践上则主要受到国际体育组织对非司法手段解决争端的日趋重视和广泛运用的影响。由于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不尽完善,体育纠纷救济方式的单一化,体育组织内部裁决的程序瑕疵,法院对体育案件的排斥等,故构建我国的体育纠纷ADR已是当务之急。体育法第三十三条为体育纠纷ADR的构建提供了法律支撑。体育纠纷的ADR的基本特征:适用实体规则的多元性;程序的简易性和效率性;调停者或仲裁者的体育知识的重要性;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同时亦发挥以下功能:对诉讼制度补偏救弊、节约司法资源;适应不同类型的体育纠纷的解决;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体育纠纷的.ADR主要包括体育调解、体育仲裁、体育谈判(和解)、体育行业内部的解决机制。通过对体育纠纷的ADR类型进行了初步的构建和阐述,并进行评价,体育纠纷ADR应比诉讼更有优势。我国体育法正面临修改,借鉴国外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从我国的体育实践出发,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反映体育专业特点的体育纠纷ADR,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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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苏;
汤卫东
- 《修改体育法理论研讨会》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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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借鉴普通ADR的基础上,对我国体育纠纷ADR的构建进行了初探。体育纠纷ADR的建立,在理论上主要得益于诉讼程序的理论发展,在实践上则主要受到国际体育组织对非司法手段解决争端的日趋重视和广泛运用的影响。由于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不尽完善,体育纠纷救济方式的单一化,体育组织内部裁决的程序瑕疵,法院对体育案件的排斥等,故构建我国的体育纠纷ADR已是当务之急。体育法第三十三条为体育纠纷ADR的构建提供了法律支撑。体育纠纷的ADR的基本特征:适用实体规则的多元性;程序的简易性和效率性;调停者或仲裁者的体育知识的重要性;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同时亦发挥以下功能:对诉讼制度补偏救弊、节约司法资源;适应不同类型的体育纠纷的解决;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体育纠纷的.ADR主要包括体育调解、体育仲裁、体育谈判(和解)、体育行业内部的解决机制。通过对体育纠纷的ADR类型进行了初步的构建和阐述,并进行评价,体育纠纷ADR应比诉讼更有优势。我国体育法正面临修改,借鉴国外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从我国的体育实践出发,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反映体育专业特点的体育纠纷ADR,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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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苏;
汤卫东
- 《修改体育法理论研讨会》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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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借鉴普通ADR的基础上,对我国体育纠纷ADR的构建进行了初探。体育纠纷ADR的建立,在理论上主要得益于诉讼程序的理论发展,在实践上则主要受到国际体育组织对非司法手段解决争端的日趋重视和广泛运用的影响。由于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不尽完善,体育纠纷救济方式的单一化,体育组织内部裁决的程序瑕疵,法院对体育案件的排斥等,故构建我国的体育纠纷ADR已是当务之急。体育法第三十三条为体育纠纷ADR的构建提供了法律支撑。体育纠纷的ADR的基本特征:适用实体规则的多元性;程序的简易性和效率性;调停者或仲裁者的体育知识的重要性;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同时亦发挥以下功能:对诉讼制度补偏救弊、节约司法资源;适应不同类型的体育纠纷的解决;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体育纠纷的.ADR主要包括体育调解、体育仲裁、体育谈判(和解)、体育行业内部的解决机制。通过对体育纠纷的ADR类型进行了初步的构建和阐述,并进行评价,体育纠纷ADR应比诉讼更有优势。我国体育法正面临修改,借鉴国外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从我国的体育实践出发,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反映体育专业特点的体育纠纷ADR,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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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苏;
汤卫东
- 《修改体育法理论研讨会》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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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借鉴普通ADR的基础上,对我国体育纠纷ADR的构建进行了初探。体育纠纷ADR的建立,在理论上主要得益于诉讼程序的理论发展,在实践上则主要受到国际体育组织对非司法手段解决争端的日趋重视和广泛运用的影响。由于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不尽完善,体育纠纷救济方式的单一化,体育组织内部裁决的程序瑕疵,法院对体育案件的排斥等,故构建我国的体育纠纷ADR已是当务之急。体育法第三十三条为体育纠纷ADR的构建提供了法律支撑。体育纠纷的ADR的基本特征:适用实体规则的多元性;程序的简易性和效率性;调停者或仲裁者的体育知识的重要性;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同时亦发挥以下功能:对诉讼制度补偏救弊、节约司法资源;适应不同类型的体育纠纷的解决;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体育纠纷的.ADR主要包括体育调解、体育仲裁、体育谈判(和解)、体育行业内部的解决机制。通过对体育纠纷的ADR类型进行了初步的构建和阐述,并进行评价,体育纠纷ADR应比诉讼更有优势。我国体育法正面临修改,借鉴国外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从我国的体育实践出发,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反映体育专业特点的体育纠纷ADR,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