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解
司法调解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50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94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743篇;相关期刊263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中国司法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首届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高层论坛、首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等;司法调解的相关文献由517位作者贡献,包括张伟、李艳梅、丘耀辉等。
司法调解
-研究学者
- 张伟
- 李艳梅
- 丘耀辉
- 刘兴文
- 刘兵
- 刘哲玮
- 刘振宇
- 吴俐
- 周世中
- 周建华
- 唐素林
- 孙浩波
- 孟婷婷
- 崔北军
- 崔绍亚
- 张中成
- 张传新
- 张文峰
- 张莉
- 彭建新
- 徐永其
- 方清
- 李冰
- 李建
- 李微
- 李方毅
- 杨和能
- 杨新民
- 王珏
- 肖扬
- 董健
- 袁秀挺
- 袁继红
- 谢恒斌
- 谢晓玲
- 陈昆仑
- 马新岚
- 高平
- 齐艳茹
- 丁文
- 丁晓华
- 万克夫
- 万彩霞
- 万春生
- 丛静
- 中共湖北省仙桃市委
- 乔西河
- 于水
- 于淑杰1
- 于金良
-
-
吴政宇;
冯杰
-
-
摘要:
实证分析医患纠纷司法调解案,总结出我国的相应调解制度存在:公立医院院内调解能力有待提升,人民调解组织的功能未充分发挥,部分区域医患纠纷问题较为严重,医患纠纷法规制度还不完善等问题。故应提升院内调解能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司法专家权威的作用、健全针对性地法规制度,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
-
张蓓;
潘佳明;
吕琪喆
-
-
摘要:
实践证明,“大调解”机制在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法院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大调解”机制中的重要参与者,如何利用“大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应对司法改革背景下更为突出的“案多人少”突出矛盾,让人民群众在诉讼活动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其中,积极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类型调解的协调配合、诉调对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和平台运用等成为亟需研讨的课题。
-
-
何廷英;
刘艳梅
-
-
摘要:
"感谢调解员连日来的辛勤付出,让我父亲的意外事故得以圆满解决."前不久,在宜宾三江新区"党建+多调110"协调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协调指挥中心"),一位妇女拉着工作人员的手真诚地说.近年来,面对征地拆迁压力大、房屋买卖纠纷多等现实情况,宜宾三江新区印发《三江新区"党建+多调110"运行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着力破解传统调解模式不足,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无缝对接、联动配合,有效促进基层治理"握指成拳",达到组织放心、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良好效果.
-
-
张振新
-
-
摘要:
本文主要分析研究了基于江苏有线4K超高清智能机顶盒核心芯片的音视频编解码能力。太仓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基于4K超高清智能机顶盒核心芯片开发了SIP音视频会话的TVOS2.0客户端,并植入4K超高清智能机顶盒。其结合司法调解业务场景需求,搭配现代多媒体处理单元,实现了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司法机构调解过程中的远程视频调解、视频会商、直播会场、互动会场、临时会议等场景应用,打造了司法系统远程视频调解新模式。
-
-
卢纯佶;
王湘波
-
-
摘要:
党的十八大提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围绕这一目标要求,2013年,浙江省东阳市在全省率先成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联合调解中心”)。近十年来,东阳市创新劳动争议调解模式,学习运用“枫桥经验”,积极拓宽全链条联合调解渠道,整合资源强化多部门联合调解,数字赋能优化多形式网上调解,拓宽渠道深化多方式协同调解,打造基层调解工作“升级版”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实践,成效明显。自联合调解中心成立以来,未发生一起因劳企纠纷引起的社会不良事件。2021年,东阳市调解工作单位和个人获国家、省、金华三级先进22项,联合调解中心获全国2021年度工作突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称号。
-
-
李跃麟
-
-
摘要: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本文以人民调解的相关理论为基础理论依据,通过笔者曾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司法所的实习经验,详细阐述回龙观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现状,通过分析总结实习期间回龙观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如人民调解员数量不足群体素质不高、调解纠纷类型单一、缺乏对矛盾纠纷排查的主动性等,总结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以及问题,并提出个人建议.
-
-
王雅倩
-
-
摘要:
在中国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议题.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对500份涉赡养纠纷判决书进行分析研究发现:老年人赡养权益保障面临孝道观念淡化、法律调控有限、精神赡养难实现、经济因素制约、子女养老压力大等困境.建议:重整孝道文化,宣扬新型孝道;完善赡养法律,增加惩罚条款;完善调解制度,注重精神赡养;提供政策支持,加强社会保障.
-
-
张文峰
-
-
摘要:
农村的法治建设离不开乡村法庭的建设,而其中司法调解较之司法判决对于乡村和谐社会关系的维持有不可磨灭的作用.农村社会的快速变化给司法活动带来了挑战,纠纷双方都具有血缘或者地缘的关系,解决纠纷的目的与法律上的诉求不一致,而法官在进行调解中需要用到大量的技术,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充分发挥"父母官"的身份是推动纠纷实际在司法调解阶段的重要因素.同时,也应当看到当前农村对于法律的信仰仍然不足,如何推动在司法调解中发挥法律的实际功效仍然需要不停努力.
-
-
张文峰
-
-
摘要:
农村的法治建设离不开乡村法庭的建设,而其中司法调解较之司法判决对于乡村和谐社会关系的维持有不可磨灭的作用。农村社会的快速变化给司法活动带来了挑战,纠纷双方都具有血缘或者地缘的关系,解决纠纷的目的与法律上的诉求不一致,而法官在进行调解中需要用到大量的技术,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充分发挥“父母官”的身份是推动纠纷实际在司法调解阶段的重要因素。同时,也应当看到当前农村对于法律的信仰仍然不足,如何推动在司法调解中发挥法律的实际功效仍然需要不停努力。
-
-
白燕妮
-
-
摘要:
福建省泉州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诉源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大格局,创新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相互衔接,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的立体化、多层次、全方位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线上+线下”相结合,前移调解力量端口,搭建共同解纷桥梁,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质效。
-
-
吴春香;
王鹏宇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
摘要:
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是新形势下实现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目标的一种新机制.构建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机制,是解决法院审判资源严重不足问题的需要,是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要求的需要,是适应我国传统文化及民众心理特点的需要,是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优势互补的需要.构建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机制,应在坚持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司其职、依法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相互支持配合原则,因地制宜、因案制宜原则基本原则等。并从效力衔接、程序衔接、队伍建设衔接、工作制度的衔接等方面阐述了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街接的具体方法。
-
-
-
-
陈光
-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
摘要:
司法调解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民间规范在这一过程中又发挥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如它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了沟通的平台,有助于法官把握案情,拟定调解方案以及促进调解协议的履行。而民间规范的这些作用方式又与司法调解中各参与者的社会心理密切相关,这些社会心理机制具体包括个体决策、“和为贵”以及服从权威三个方面的内容。
-
-
-
马克力;
谢亮
- 《首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
| 2011年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在全国法院努力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今天,对《法院组织法》关于人民法庭职能的上述规定理应作出适当的扩大解释——人民法庭的裁判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庭的调解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调解、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动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动.rn 本文从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定位出发,结合对人民法庭自身优势、社会治理现状以及时代司法需求的综合分析,以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动为载体探究基层法院在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中的作为空间。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司法调解工作上的本职作用、提高人民法庭在人民调解工作上的指导作用、提升人民法庭在行政调解工作上的支持作用、拓宽视野积极参与辖区社会综合治理。如果基层法院能够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功能优势,并以能动司法的姿态融入到辖区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当中,必将激发出“大调解”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的巨大潜力,而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也必将在此进程中获得自身的持续、良好发展。
-
-
-
王志强
- 《2009年中国消防协会电气防火专业委员会会议》
| 2009年
-
摘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所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及火灾责任认定直接关系到有关纠纷当事人的利益问题,如果火灾事故处理得随意或不当,常有当事人因为火灾原因与责任认定的问题,与消防机构发生矛盾,由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演变成当事人与消防队的纠纷.有的当事人输了官司,便认为是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错误的问题.有的认定书都过了时效期还要申请复核,要求更改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甚至上访、上告.有的甚至长年累月地坐在消防队门口讨要说法,有时还会引起冲突,矛盾激化.种种个案很是让人头疼,不仅影响我们正常工作的秩序,还在社会上产生很多的负面影响.那么如果根据新《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召集所有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的同时,可以抓住此机会,或与有关司法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纠纷进行合理的调解,使所有当事人达成共识和认可,最终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或把纠纷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弱,再慎重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这样便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复核申请案件和上访、上告案件.
-
-
王志强
- 《2009年中国消防协会电气防火专业委员会会议》
| 2009年
-
摘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所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及火灾责任认定直接关系到有关纠纷当事人的利益问题,如果火灾事故处理得随意或不当,常有当事人因为火灾原因与责任认定的问题,与消防机构发生矛盾,由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演变成当事人与消防队的纠纷.有的当事人输了官司,便认为是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错误的问题.有的认定书都过了时效期还要申请复核,要求更改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甚至上访、上告.有的甚至长年累月地坐在消防队门口讨要说法,有时还会引起冲突,矛盾激化.种种个案很是让人头疼,不仅影响我们正常工作的秩序,还在社会上产生很多的负面影响.那么如果根据新《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召集所有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的同时,可以抓住此机会,或与有关司法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纠纷进行合理的调解,使所有当事人达成共识和认可,最终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或把纠纷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弱,再慎重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这样便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复核申请案件和上访、上告案件.
-
-
王志强
- 《2009年中国消防协会电气防火专业委员会会议》
| 2009年
-
摘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所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及火灾责任认定直接关系到有关纠纷当事人的利益问题,如果火灾事故处理得随意或不当,常有当事人因为火灾原因与责任认定的问题,与消防机构发生矛盾,由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演变成当事人与消防队的纠纷.有的当事人输了官司,便认为是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错误的问题.有的认定书都过了时效期还要申请复核,要求更改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甚至上访、上告.有的甚至长年累月地坐在消防队门口讨要说法,有时还会引起冲突,矛盾激化.种种个案很是让人头疼,不仅影响我们正常工作的秩序,还在社会上产生很多的负面影响.那么如果根据新《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召集所有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的同时,可以抓住此机会,或与有关司法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纠纷进行合理的调解,使所有当事人达成共识和认可,最终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或把纠纷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弱,再慎重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这样便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复核申请案件和上访、上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