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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社会科学界第二届学术年会

宁波市社会科学界第二届学术年会

  • 召开年:2011
  • 召开地:宁波
  • 出版时间: 2011-11

主办单位:;宁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会议文集:宁波市社会科学界第二届学术年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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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破解长三角、珠三角等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用工荒”是一项重大阶段性、结构性问题。许多外来务工者从“人求工作”到“工作求人”的用工紧缺机制,深刻地倒逼着长三角、珠三角等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重建企业“用工模式”。因此企业要有长远的用工计划,通过技术升级减少用工人数,作为劳动力要素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长三角、珠三角等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企业产业升级步伐提速,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正在出现这种良性变化的进步趋势,倒逼着社会生产发展模式的转型升级。倡导企业实施“稳定制用工制”,企业要保证普通农民工就业的稳定性。对优秀的农民工尤其是具有精湛技术的农民工实施终身雇佣制,保证优秀人才的稳定性。社会管理理念转化从“边缘人群”到均等关怀,倡导“打工过客”到“积分入户”用人体制势在必行,推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事业留人等措施。
  • 摘要:针对法院行政非诉案件执行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立法、司法等法制框架下重新设计一个制度模式,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法的实现等客观需要。区分行政机关与法院的职权,摆正两者的位置,在维持当前“以申请法院执行与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相结合”的基础上,为保持行政管理的高效运转及满足社会法治化进程的需要,除了对行政行为执行由司法机关监督外,适当扩大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权利、范围。但在立法观念上应体现行政效率与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重的原则,在立法形式上体现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必须严格执行程序、完善行政执行的救济途径。总而言之,在由法院承担职能回归行政机关的同时,应保留司法执行的灵魂—法院的事先审查。在提高行政机关与法院执行人员的素质和法制观念的同时,加大对群众的普法和宣传力度 加大普法力度必须讲究方式、方法。要深入基层,以开庭到村、送法到户等方式,进行大范围、多次的送法下乡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农民即被执行相对人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既能督促被执行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又能加强对被执行人的保护,体现公平的原则,减轻法院执行行政非诉案件的难度。加强对被执行相对人的保护,缓解法院执行压力,完善《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配套法律法规。
  • 摘要:在现有法律规范不足以及各地补偿政策差异的前提下,具体而又详细地明确出售方与买受方损失范围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因此,笔者认为,在确定损失范围上,可以结合损失概念的一般认知和损失计算进行界定,这是一个总的原则。也就是说,损失范围应是在区别买卖双方的各自财产后,所有出售方可因为房屋返还而增加的收益。在损失范围确定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下损失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买卖双方利益分配至关重要,是诉讼中争议的重要内容。根据该房屋是否列入征收范围,损失赔偿标准的确定有所不同,在已经被征收或者列入征收的范围内,买卖双方损失标准的确定首先是参照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各项补偿标准确定。在未涉及征收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做法是将发生纠纷时房屋的市场价与双方买卖时的房价相抵减后的差额作为房屋增值利益。另外关于农村房屋买卖损失赔偿过错责任的分配,笔者认为,固定责任与浮动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都有其一定优势,也都存在不少的弊端。虽然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违法无效的,但是这种违法无效的起因还是多样的,应该作一定的区别。如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法律的公正公平难以体现。
  • 摘要:个体的自我认知和环境因素是影响病理性网络使用行为的重要因素,而在这些因素中个体与他人的相互关系及自身的认知特点的影响又是较为明显的。同时,当网络使用者基于不同的动机去使用网络时,会出现不同的心理效应和行为反应,即网络使用动机在个体心理和社会因素影响病理性网络使用行为过程中起到中介或调节作用。本研究从人际关系和自尊的角度出发探讨环境因素与个体因素对大学生病理性网络使用行为的影响以及网络使用动机在这中间的作用机制。本研究提出两个假设模型,模型A:人际困扰直接影响病理性网络使用行为,也通过网络使用动机间接影响病理性网络使用行为;模型B:低自尊直接影响病理性网络使用行为,也通过网络使用动机间接影响病理性网络使用行为。结果表明人际困扰可以直接并且通过中介变量情感获取型网络动机间接影响病理性网络使用行为,情感获取型网络动机在人际困扰对病理性网络使用行为的影响中具有显著的中介效应。自尊可以直接影响病理性网络使用行为。同时,在自尊对病理性网络使用行为的影响中,情感获取型网络动机具有显著的调节作用。
  • 摘要:本课题的研究目的是力图通过调查,对宁波市城区单亲母亲家庭现状、贫困原因以及现有救助机制的运作情况、实际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对完善和发展单亲贫困母亲家庭救助机制提出对策和建议,在法律与政策层面予以倾斜,保障单亲母亲家庭的合法权益,离婚环节设置缓冲程序,尽力避免意气离婚,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未成年子女的福利水平,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切实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政府要建立关爱单亲母亲家庭的倾斜性政策,科学制定单亲贫困家庭的救助标准,提供就业创业支持,建议由政府出资为主,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单亲贫困家庭专项救助资金,加大对单亲母亲家庭的社会支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正宽容的社会环境,履行妇联职能,加大对单亲母亲的支持力度,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关爱单亲母亲家庭,以便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机制的作用,为单亲贫困家庭提供帮助,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 摘要:由货币投机所造成的币值不确定只是经济层面的危机,加强金融监管是行之有效的对策。但是,由货币规则不确定所造成的币值不确定却是货币权力滥用的结果,与金融监管存在完全不同的逻辑。若无视二者的区别,就不免要陷入危机应对的悖论之中,因此,应对金融危机,需要确定的货币规则前提下讨论加强金融监管,而不应当反其道而行之。具体而言,可从四个方面来控制货币规则的不确定:保障持币人权利的可预期性,为持币人参与货币规则的选择提供可行的公共机制,在货币贬值时,给予持币人获得物价补贴的法定权利。增强货币政策规则的可操作性,细化立法机关对货币政策的监督制度,完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公告制度,明确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责任,约束金融机构的货币软权力,控制行政当局对货币权力的干预。
  • 摘要:全科医生可以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连续性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在处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并且在促进健康的老龄化社会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社区卫生服务的社区医生整体技术水平偏低,合格的人员不足,在质量和数量上都无法满足社区居民的医疗服务需要,社区卫生服务投入补偿机制和收入分配机制不健全,全科医生收入过低,导致纷纷转行,加剧了我国全科医生的供求矛盾,社区医院与大中型医院之间双向转诊制度不完善,全科医生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因此建议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在职岗位培训、接受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多渠道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满足社区卫生服务对全科医生的需求,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投入补偿机制。完善全科医生收入分配制度,提高全科医生的待遇水平,逐步实行社区全科医生首诊制,完善社区医院与大中型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社区医院与大中型医院之间的合理分工。
  • 摘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案件中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请求的、劳资双方中任何一方无对待给付义务的、支付令能够在国内以公告以外方式送达的纠纷,均可以适用督促程序。从督促程序快速解决纠纷的基本立法目的来看,劳动案件适用督促程序并无理论障碍。然而可惜的是:长久以来,在理论上与实务中并未明确这一点,因此为了使得劳动支付令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建议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作如下规定:劳动案件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支付令能够在国内以公告以外的方式送达债务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债权人对支付令的申请视为仲裁申请,案件由受理支付令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移送给对案件具有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摘要:海洋生态安全维护需遵循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积极应对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问题,按照海洋生态环境安全的特点和要求来设计海洋生态环境安全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我国已初步建立海洋生态安全法律体系,逐步建立了海洋综合管理制度,但我国近岸海域污染仍然较重,局部海域环境继续恶化,海洋生态环境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海洋环境质量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遏制。造成这种严峻局面的原因,除了海洋管理体制、海洋环境执法的因素外,海洋生态安全立法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缺乏综合性的专门的海洋生态安全保护的法律。存在很多法律空白,因此需要确立海洋生态安全保护法律制度,完善海洋生态安全保护法规体系,通过修改宪法,在宪法中充实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内容,将海洋生态安全保护、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第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种单项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对海洋法、渔业法、水法、矿产资源法等对海洋生态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实施细则、法规等形式进一步明确和细分。制定海洋生态建设的有关法规。加强对海洋生态犯罪的处罚力度,建立海域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综合管理制度,加快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立法,建立和完善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规体系,制定沿海地区防灾减灾法,建立海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
  • 摘要:当前的农村社区建设实践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社区对“硬设施”投入关注较多,但“软服务”效果较差,社区治理实践与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相脱节,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意识不足。建议第一,健全农村社区组织,推进农村社区民主治理。加强农村社区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深化村民自治,探索建立社区共建理事会等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组织,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利益表达、意见沟通、民主协商等作用,畅通农村社区内不同群体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渠道。加强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如各类专业协会、合作社等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组织,农村社区志愿者协会、老年人协会、文体协会、帮扶互助小组等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第二,确立需求导向,构建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农村社区建设的宗旨在于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依托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平台,切实加快农业生产、卫生计生、社会救助、老年福利、社区教育、法律服务、转移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进农村社区步伐,根据不同农村社区和不同人群的差异,为社区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生产生活服务。根据资源配置的可能性和渐进发展的要求出发,增强服务的务实性和灵活性。同时,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引入社会服务中介及企业,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高效的专业服务。第三,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积极性,消除矛盾产生的根源。农村社区建设它不仅仅体现在外在的设施和活动层面,更重要、更为内在的是建构农村居民的公民权利和尊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意识和参与精神,重塑农村居民的社区认同感。一方面,挖掘农村社区自然文化资源,建设各具特色的农村社区文化,加大社区居民的凝聚力;另一方面,加大社区自治组织的灵活性,允许村民充分表达自身的意愿,从根源上消除矛盾。
  • 摘要:地方立法担负着社会管理法制化的重要职责,应当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形势和任务,在继承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变工作理念和工作机制,应当回应社会多元利益格局,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推进社会管理的民主法治进程。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是本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时期。市人大常委会在总结以往地方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履行立法工作职责,积极创新立法工作机制,努力发挥地方立法在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本市社会管理法制化水平的提高。围绕发展大局,规划工作重点,发挥地方立法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践立法为民,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统筹社会利益关系,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规范政府管理,强化政府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遵循社会实践发展规律,创新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提高地方立法工作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对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了新的任务,地方立法应当在深刻认识新形势和新任务、继承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工作理念、制度和方法的创新,保障社会管理创新的正确方向,推进社会管理法制化。坚持立法工作基本原则,保证社会管理创新的正确方向,转变立法工作理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科学转型,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扩大社会管理创新的民主基础。
  • 摘要:我国现行海域使用权制度存在缺乏综合性的海域使用立法,有关海域使用的规定过于笼统,海域使用权流转性差,海域使用效率不高,生态目标与经济目标冲突,海域使用金征收等系列问题,因此建议建立以物权规范为基础、经济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规范为辅助和补充的海域使用权法律规范体系,以市场机制为导向,建立海域价值评估系统,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明确海域使用管理主体,统一管理体系。
  • 摘要:信访制度就是信访人向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过程,调整信访活动的各个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系列规则、程式的统称.信访制度存在多元组织体系,缺乏协调能力,客观上导致政治权威的流失,信访总量攀升,催生打击,客观上导致基层激进主义的萌发,权利救济功能错位,客观上导致现代国家治理基础的弱化等问题。因此建议宏观层面:加快建立规范的社会公众政治参与秩序,中观层面:全面推进司法、行政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微观层面:加快推进法治导向的信访制度改革。
  • 摘要:本课题组以浙江沿海地区奉化市为考察样本,对奉化法院2007-2010年审理的因民间金融活动引发的各类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其中最主要考察的对象是民间借贷案件,并考察了因民间金融活动引发的其他相关案件。同时,走访了奉化市人民银行、金融办、经贸局等有关单位,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奉化市民间金融活动的基本情况和引发的社会问题,建议拓展投资渠道、引导投资需求,拓宽融资渠道、创新金融服务,打击违法借贷,规范民间金融,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素质。
  • 摘要:本次调查是对农民工的媒介使用行为做一个简要的描述性分析,希望能从侧面反映农民工问题,了解农民工媒介使用的基本情况,并用传播学知识研究其规律性,并建议政府方面,政策上对农民工群体与大众媒介予以扶持,加强对农民工使用少的媒介的支持和投入力度,如报刊、广播和网络。提高这些媒介的宣传力度,如通过农民工社区和单位让农民工增加报纸订阅量,或者可以考虑农民工相关报纸网站等建设。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立服务型政府,培养民主社会的公民意识,提高农民媒介素养。媒介方面,完善和加强面向农民工的媒介信息渠道,把握农民工消费水平与文化知识需求,让农民工参与到新闻事件与媒介中。社会方面,地方相关部门与基层单位合力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本地区媒体建设,如加强建立媒介组织,对媒介集团的支持、赞助等;敦促他们增加对农民工群体的关注;影响有关企业商家,重视农民工消费群体和媒介受众。在社区开展媒介素养教育,企业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拓宽农民工接触媒介的渠道,积极发挥农民工代表作用,通过媒体倾听基层声音。
  • 摘要:为加大对外地未成年被告人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保护,解决其在程序与实体上存在的救济盲点,海曙法院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海曙法院形成了以“一个中心,两个延伸”为特色的少年审判海曙模式,加大对外地未成年被告人的司法保护力度,立足于缓刑适用准确性的人格调查制度,完善社会调查员制度考察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探索心理鉴定制度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立足于外地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程序救济的“公益代理人”制度,规定了公益代理人的聘任与管理条件,权利与义务,代理的对象和内容以及工作程序。立足于外地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实体救济的“同城待遇”制度,规定了外地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条件,缓刑适用程序,立足于外地未成年犯教育矫正的联合帮教制度,但是要从根源上走出外地未成年被告人司法保护的困境,构建程序和实体并重的外地未成年被告人司法保障体系,则既应在制度上加以完善,又应在操作程序上加以规范,做到宏观制度与操作细节之间的协调,构建羁押救济保障机制,提前启动人格调查并建立异地委托调查制度,推广公益代理人制度,创造帮教条件平等适用缓刑,加大外地少年犯跟踪帮教力度。
  • 摘要:哲学方法、逻辑方法和技术方法三个层次方面是前者统帅后者,第二层次的部分方法和第三层次的方法隶属第一层次的方法。在研究或确立劳动价值论创新与发展的方法论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共识性问题:方法体系的开放性。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方法的不断创新,劳动价值论创新与发展的研究方法自然也会不断得到更新。与此同时,由于作为劳动价值论创新与发展面对的经济现实十分复杂,必须要采取多种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因而劳动价值论的研究方法必然要体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即劳动价值论创新与发展的方法体系,应当具有开放性。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即尽管研究方法可以是多元化的,但从现代经济的发展需要和劳动价值论自身的创新来说,不仅要强调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而且还要强调方法的综合性、系统化,使方法得到整合,使具有综合性的方法能够得到应用。研究方法的协调性。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因此,在劳动价值论创新与发展过程中,对于研究各类不同经济现实的方法,尤其应注意其协调性,从而更好地发现现象与现象、方法与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相关领域的一般规律,以更好地创新与发展劳动价值理论。
  • 摘要: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是一个意义重大的课题,既有我党建设的理论意义,更为党的建设和发展指明了努力的方向。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问题,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它包括了党的建设方方面面的内容。以科学的理论指导党的建设;坚持以科学的制度保证党的建设;吸收和借鉴其他政党经验和教训,科学推进党的自身建设与发展;辩证借鉴三权分立制衡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运用西方管理科学理论发展成果,加强党的自身管理,开创党的科学管理新方法等都是加强党的建设科学方法的实际运用,需要在党的建设实践中,不断研究和探索,不断提高我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在此过程中可以运用现代自然科学的手段,创新党的建设科学方法,运用社会科学的手段,创新党的管理科学方法,借鉴国外政党建设经验,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工作方法,拓宽研究视野.开创党建工作新方法,拓宽党的组织体系,开创党建工作新格局。
  • 摘要:文章将对鼓楼街道社区居委会的各项运作制度进行梳理,找出问题的根源,并建议优化制度设计,创新组织构建模式,理顺社区居委会与办公室关系,充分发挥社会自治与政府公共服务合力作用,尝试委员值班制,为自治功能与行政事务相对分离创造条件,保留必要的议事委员会,切实优化共建资源拓展自治空间。培育社区班子成员创新意识,继续理顺政府与社区的职权关系,加大社区班子成员的创新思维培训力度,从制度上将社区班子成员从日常事务中解放出来,健全激励和培训机制,提升居委会成员以及居民的主动参与热情,通过健全居委会工作制度,让居委会成员了解社区的工作情况,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加大对居委会委员的培训力度,充分调动社区居民的积极性,使居民群众认同社区,主动参与社区事务,理顺居委会与各类中介组织、物业管理单位关系,努力构建和谐社区氛围,培育社区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明确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共建和谐社区,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制度,提高社区专职工作者自身素质,健全完善工作制度,细化考试考核办法,着力打造“全能型”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
  • 摘要:未来新农村建设的路径为:分区管制、成片推进和空间重组。分区管制:采用类型学的方法,结合城市规划和产业规划,将处于不同功能区块的农村根据其发展特点、建设要求、面临矛盾等相类似的特点进行归类、分区,并提出相应的规划对策。根据北仑区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序分别进行分类,将各种分区叠加,形成三大类建设管制区:控制建设区、整合引导区、优化发展区。三类管制区对农村建设的管制力度以控制建设区最强,整合引导区其次,优化发展区最小。成片推进:根据地域相邻、人缘相亲、资源禀赋相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分区管制类型相同等原则,将多个行政村组团为一个片区,实行片区多村整体规划,统筹功能和产业定位,统筹资源开发利用,统筹基础设施配套,统筹公共服务完善,统筹基层组织体系建设,通过成片连线推进、区域共建共享的方式,达到资源要素优化配置、集约利用的目的。空间重组:结合各地实际的建设情况,将需要改造的农村分为城镇整理型、逐步搬迁型、整治改造型和集聚发展型,并根据不同的类别制定具体的重组模式。
  • 摘要:开展创业教育是促进青年创业必不可少的部分,是培养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重要途径。宁波青年创业学院是浙江省首个面向社会、独立建制运行的以青年创业教育和服务为主旨的学院,是宁波青年创业创新行动的基础性工程。着力打造包括资金、信息、师资、阵地、培训服务等在内的全市共享的五大基础性教育服务工程,使创业教育真正得到了有效依托,实现了新的突破。下阶段宁波青年创业教育必须立足本地实际,凸显本地特色,以宁波青年创业创新行动为统揽,以宁波青年创业学院建设完善为重点,不断强化基础调研工作,培育青年创业精神、创新教育培训形式、营造创业氛围,点面结合,促进宁波青年创业教育不断发展。立足校外,营造浓厚的创业文化氛围,实现资源共享,党政群社相互协调、形成帮扶合力,倡导新型的就业观,完善青年创业的融资环境,制定扶助青年创业的法规政策,加强青年创业及青年创业教育问题的研究,扎根校内,建设创业教育系统工程,实现创业教育与就业指导相结合,创业教育与德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创业教育与学科渗透相结合,创业教育与素质教育有机结合。
  • 摘要:本文以2008年以来宁海县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为样本,分析民间资金处于高位运行的状态下所带来的资金纠纷和融资问题,建议建立对接机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流入实体经济,扩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创新善用普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 摘要:随着海洋经济的推进发展,尤其是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推进,急需法律服务队伍转变观念,从陆路法律服务走向海域法律服务。从目前国家现有的海域管理相关法律服务实践来看,浙江法律服务队伍进行海域法律服务的方向可以确定为海域行政法律服务、海上商事法律服务、海域诉讼法律事务三大方面。在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背景下,作为法律服务组织的管理机关应当担任角色,积极转变服务机制,引导法律服务队伍走向新的服务领域,使浙江法律服务走在海洋经济发展的前沿。积极引导法律服务队伍进行知识结构转型,引导涉海法律服务目标的新定位,以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需求提供法律服务,将法律服务重点向海洋经济发展布局建设延伸,将法律服务重点向打造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延伸,将法律服务重点向沿海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延伸,将法律服务重点向政府和高端服务领域延伸,更新海事法律服务理念,支持海洋经济发展与制度创新,推进外贸与海运纠纷的化解,维护国际贸易与海运的正常秩序,寻求产业政策与司法政策的最佳结合,服务临港产业结构升级顺利进行,完善高效低廉的海运物流业纠纷解决机制,保障新型物流业健康发展。
  • 摘要:笔者认为,"严而又厉"应当是也仍然是我国现阶段腐败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对腐败犯罪给予法内或法外施恩,适用免刑、缓刑、不诉比例过高,量刑偏轻,惩治不力,严重背离我国腐败犯罪基本的刑事政策,导致一些腐败分子有恃无恐,加剧腐败现象的蔓延。因此应加快腐败犯罪刑事政策的立法化,重构贪污受贿罪的主体,扩大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对象,修改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修改贪污贿赂罪定罪数额的立法方式,完善腐败犯罪刑罚制度,推进腐败犯罪刑事政策的司法化,严格腐败犯罪定罪标准,及时查办腐败犯罪,减少“犯罪黑数”,尽快出台腐败犯罪量刑指南,多管齐下,形成处罚合力。
  • 摘要:为了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及危机应急处理的进程,降低食品安全问题对广大群众的消极影响,对浙江省内的杭州、宁波、温州、丽水、湖州等市县食品的监管者、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人员开展了问卷调查和访谈,其调查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本省对食品监管的现状、原因及其消极影响。通过问卷调查,获取信息、发现问题,提出协调的对策,为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参考依据,建立和完善浙江食品安全应急预警机制,健全浙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完善《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体系,开展《食品安全法》在浙江实施状况的CBA评估,构建食品安全统一执法协调机制,推进《食品安全法》普法教育的进程,不断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
  • 摘要:倾向于分三大块设置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理论体系:中国政党制度的历史文化论,中国政党制度的生态合力论,中国政党制度的进化发展论.对中国政党制度作理论分析,可以有许多方法,以时间为参照,要做定在的历史分析、客观的现实解剖、发展的未来预测;以空间为参照,着重运用以下方法:要素分析法、功能分析法、范式分析法、目标分析法。
  • 摘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提高到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一新的战略高度,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新的根本思路和两个“趋向”的新论断,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思路和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是党对我国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在思想认识的进一步升华,为我国在新形势下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形成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机制和政策取向上定下了基调,成为我国新阶段制定农业和农村改革发展政策的基本依据,这个思想成为我党新阶段解决“三农”问题的全新的根本思路。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新方针,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任务,提出了城乡一体化新的农村改革发展战略目标。
  • 摘要:本文从对“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分析入手,探求造成该种局面的根因,提出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核心破解“信访”不“信法”之困局。增强司法独立,保障司法公正,严格司法程序,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开展执法培训,提升司法能力,加强正面宣传,弘扬法治文化,加强普示教育,抓好廉政建设.通过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把社会矛盾的诉求引向正式的司法救济渠道,使司法、信访各归其位,各司其职。确立司法救济为主、信访救济为补充的公民权利救济渠道。
  • 摘要:对于法院来讲,加强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就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与做好群众工作的有机结合,是人民法院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途径。因此,在坚持和发扬以往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方面行之有效的做法的同时,基层法院要结合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卓有成效地开展人民调解指导工作。进一步鼓励基层法院在业务指导的实践中勇于创新,善于总结经验,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汇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情况。上级法院对于基层法院的工作也要加大支持和指导力度,并尝试在中院或高院的辖区内,以指导意见的形式下发文件,推广先进的做法,在此基础上为完善立法创造条件,积累经验。从矛盾纠纷解决体系整体考虑,而不是只着眼于诉讼化解这一种方式。必须认识到人民调解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基础地位至关重要。基层法院倡导和支持一般民间纠纷向非诉解决渠道分流,通过专业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作用,既有利于缓解法院自身的讼累,也有利于及时有效定纷止争,真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和规范性指导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沟通与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指导工作。
  •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深入,以及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经济形势更加复杂多变,中小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将越来越大,发生的矛盾纠纷也将越来越多.为帮助企业预防和化解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奉化法院专门成立了课题组深入调查研究当前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及产生的原因,并建议企业层面需要强化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规范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法律风险评佑和预警机制,政府层面需要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不断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发挥行业协会自治作用,法院层面需要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依法妥善处理涉企案件,加强涉企案件调解力度,灵活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 摘要:笔者引入社会管理创新的视角,以期对诉讼费与法院立案管理的关系有新的认识与突破.根据“新办法”的规定,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其他诉讼费。笔者将“诉讼费”问题与法院的立案管理工作问题联系起来,通过“诉讼费”实现对法院立案管理的问题,实际就是诉讼费对法院立案数量的干预和调控问题。诉讼费对法院立案的调控取决于诉讼费的调控目标与案件性质的匹配,也即诉讼费对什么样的案件期待实现怎样的调控。故,诉讼费中的时间元素、地域元素、类型元素可调控元素还要视案件的特点而定。“诉讼费”要实现对法院立案管理,就是要通过对“诉讼费”中可调控元素的应用,同时实现“诉讼费”应有的功能,即其路径——“诉讼费功能+诉讼费可调控元素”。
  • 摘要:奉化大堰,是宁波市最早开展“体育扶贫新模式”探索的地区,其中,宁波市户外运动协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平台作用,整合了政府、俱乐部和媒体等多方面的资源。其次,是大堰镇政府有意识地推动,使一系列活动能够顺利地开展。再者,就是媒体的介入扩大了活动的影响力,也为打造大堰的户外运动品牌起到了直接的作用。余姚鹿亭的“体育扶贫”,可以说和奉化大堰基本上属于同一类型,即宁波市户外运动协会在其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中介和平台作用,整合了政府、民间和媒体的资源,形成了当地生态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如果说两者有所区别的话,那就是在开展的具体项目方面稍有不同——大堰是以举办户外运动赛事见长,而鹿亭则是以举办户外运动休闲文化节、开展青少年户外运动见长。宁海县的做法,与奉化大堰、余姚鹿亭的“体育扶贫”差别比较明显。宁海是在县委、县政府及体育主管部门的直接推动下,通过打造新的概念系统来“包装”当地的乡村旅游资源,发展当地的生态经济。宁海所依靠的户外运动专业力量,主要是中国登山协会及相关的公司,而不是本地的体育协会、俱乐部等组织。“体育扶贫新模式”,简而言之,主要是指发展以户外运动为代表的体育休闲产业,可以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促进增收。一般认为,户外运动的发展取决于“时间、空间、经济、观念”等四方面的因素。要成功地将体育休闲产业引入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循环,需要几个方面的条件:当地政府、行业协会、俱乐部(企业)、媒体,四者缺一不可。“体育扶贫新模式”在适合开展户外运动的地区予以实施,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然而任何事情都存在不确定因素,称之为“风险”。特别是户外运动这样的新兴运动项目,仍然处于很不成熟的阶段,参与者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远远高于其他体育项目。因此,在实施以户外运动为代表的“体育扶贫新模式”之前,进行科学而严谨的风险分析是非常必要的。
  • 摘要:房屋买卖作为一项私法行为,遵循契约自治的理念。“契约必须严守”作为合同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旨在保障私法自治和促进交易安全。因此,将“限购”新政视作为商业风险予以认定,基于风险与收益相对等的原则,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显然属于私法自治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在缔约后,如果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履行发生严重障碍,仍一味坚持“契约必须严守”的原则,则有害于交易之实质正义。此时,如果裁判者一概地追求法律效果,要求违约方承担完全的违约责任,不仅会危及一些人基本权利,甚至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对于这类案件,可以尽量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从个案角度,依据诚信和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的利益状态进行适当的调整,即判令解除合同的同时,根据有关不履行当事人的实际经济状况、交易标的的大小等综合因素,判令不履行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但由于情势变更起源于社会经济生活的不稳定,所以在社会经济生活相对稳定的时期,立法上很难穷尽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定事由。在此前提下,有可能导致当事人把情势变更当做规避正常商业风险和竞争的工具,加剧交易的不安全感和合同的不稳定性。对此,法院应从严认定“情势变更”,且应责令主张情势变更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由双方当事人来分担由于异常损害所造成的风险,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合理分担新政带来的影响,促进楼市的稳定发展。
  • 摘要:文章通过对台资企业经贸投资纠纷仲裁调解实际运行情况的调查分析,建议扩大可仲裁调解事项范围,理顺仲裁和解与调解的街接关系,明确仲裁调解书与和解裁决书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介绍了必要的法律技术处理方式的变通适用—联合调解,规定了仲裁调解组织机构的设置,仲裁员(调解人)的互派与认可,联合调解规则,与仲裁调解书的相互认可与执行,进一步强化“贸促会调解中心”的调解作用,建立仲裁与其他民间调解的互补机制,行政调处与仲裁相结合,构建仲裁调解与诉讼的联动机制,促进仲裁调解规范能够朝着更加公正、更富有效率的方向发展,使仲裁成为解决两岸民商事纠纷,排除贸易障碍的最佳制度安排。
  • 摘要: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广大妇女获得了历史性的解放,党领导的妇女事业从此走上了健康发展、不断开拓创新的道路,妇女的权益得到了彻底的维护,妇女的组织得到了迅速的健全,妇女的活动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妇女事业近百年的历程雄辩地证明:妇女事业的发展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与国家和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在投身祖国和人民的伟大事业中实现自身的不断进步;必须坚持广大妇女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党的领导为妇女事业指明了前进的方向,社会主义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广大妇女的根本利益和各项权利,广大妇女坚持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推动妇女事业的蓬勃发展,新时期中,要在实现男女真正平等上有新的突破,要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上有新的突破,要依托社会工作发展新环境,探索社会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新形式,要依托“党建带妇建,妇建服务党建”,探索“两新”组织女工参与“巾帼建功”方式,要依托区、街道(镇)、社区(村)三级妇女维权网络,探索社会化妇女维权新途径,要在探索贫困妇女社会化帮扶机制上有新的突破,在扶贫的方式上要实现由单纯的政府扶助向政府扶助加社会扶助转变,在扶贫的内容上要实现由单纯的“输血”向“输血”加“造血”转变,在扶贫的时象上要实现由本地人为主向本地人加暂住本地的流动人口转变。
  • 摘要:宁波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以农村基层廉洁工程建设为载体的农村惩防体系建设.该市镇海区在推进基层廉洁工程过程中,在全国最早创设了以"廉情指数"为基本特征的廉情预警机制,强化了党员干部的法纪观念和廉洁意识,提高了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性,增强了预防腐败工作的前瞻性和实效性,增加了预防腐败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 摘要:区域化党建和以往传统单位党建模式相比,具有开放性、地域性、整合性、多元性、网络性的特点,在实践上更有利于基层党建融入社会化,也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实现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其主要功效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优化结构功效、整合社会功效、统筹资源功效、服务群众功效。在不同环境下,党的基层组织体系能否契合于经济社会结构形态,直接影响党在基层执政使命的实现与执政基础的整固。当前,沿海发达地区城乡社会结构处在深刻变动时期,应对经济区域化、人才集聚化、人员社会化趋势,必须突破传统组织体系与治理结构,代之以构筑“纵横结合、机制开放、覆盖广泛”为特征的区域化组织网络。区域化党建所体现的是一种互动协调的开放性党建运行格局,其内核点在与集聚与整合城乡各类党建资源和社会资源,增进区域组织间的协作,实现党建要素的彼此融合与效能的共同提升。为此,需要从各类党组织的功能特征出发,促进基层各类党组织互补互促、相互服务、携手共建。同时必须尽快转变“单位制党建”的封闭意识,在职能定位上,从单纯党建服务功能向为区域经济发展和城市公共管理服务转变,将党建服务寓于经济服务和公共服务之中,创立寓服务于管理之中的新型工作模式。整合性是党建区域化的基本特征,而整合各区域、各线相关资源,需要超越现有机制和体系,为此,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障体系。
  • 摘要:诉讼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之一,承担着社会矛盾纠纷源头管理与控制的重要责任,但诉讼并非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唯一途径,也未必是效果最好、效率最佳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途径。一个完善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仲裁调解内在联动作用,建立和完善多元社会矛盾调处体系,即实现大调解工作体系构建的关键点在于实现四大调解机制内部要素的融合与联动,促使四大调解机制的畅通运行——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以专业性行政调解为依托,以诉调对接制度为保障,以仲裁调解为补充,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强化人民调解,实现纠纷源头控制与社会网络化管理,健全专业性行政调解组织,实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类型化、专业化、集约化,以司法调解为保障强化诉前调解,实现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内在联动与无缝衔接,完善人民调解与专业性行政调解的司法确认与业务指导机制。
  • 摘要:服务型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促进人民福祉最大化的政府。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宁波作为全国计划单列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起步早、进展快。目前,经济转型、社会转型、政府转型正处在加速转变过程中。在这一系列转变进程中,宁波较早地提出了服务型政府理念,并找到了过渡时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支撑点——创新经济发展服务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这里讲的经济发展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实际上就是一个系列化公共服务的窗口,它的主要功能就是为公众提供更公正、更快捷、更有质量的政府服务,促进政府把工作重点转变到提供基本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上来,构建起让人民满意的公共服务长效机制,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塑造公正、透明、责任、法治政府的形象,打造人民满意的公共服务型政府。
  • 摘要:本文对“十五”以来杭甫两市的社会发展模式和水平进行比较,发现,宁波在人才、科教文卫体等诸多方面与杭州存有一定差距。这些差距存在的原因,可以从政府决策、经济和社会三个层面进行探究。基于此建议宁波大力实施富民政策,促进全民创业与致富;围绕“四大”载体建设,打造“富而强”的宁波。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作用,推动市民学科技、用科技;建设“智慧宁波”,实现科技惠民。以教育、医疗卫生、体育为抓手,全面加强民生建设,打造格外关注百姓素质和健康的“民生宁波”。以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为目标,加强核心地带、重点区块和主干道路的生态设施建设,积极打造“美丽宁波”。加强河姆渡等历史文化遗产的深入挖掘和保护,弘扬“书藏古今、港通天下”的宁波文化,展现“文明宁波”的气质和神韵。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共建“和谐宁波”。
  •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实施市场化取向的改革。这一过程是伴随着政府不断放权以及政府管理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的,即正确划分政府与市场两者之间的权限。由于政府角色转变不及时、不彻底,政府行政效能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由此引发政府行政管理上的诸多问题:我国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成本居高不下;行政管理职能履行不到位;行政管理效率低下等。这些问题不仅阻碍了市场化进程,还极大地影响了地方政府向民众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伴随着政府行政改革的呼声,政府审计自身不断调整和改革以适应政府行政变革的需要。实践表明,政府绩效审计有利于促进公共部门的绩效和管理,并在公共服务中担当重责。主要经验是:一要在审计立项上选取政府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这些环节往往是问题的集中所在,民众的意见也较大;二要调动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协同效应,提升审计质量;三是及时以中期报告的形式上报发现的重要问题,促使政府成立相应的机构,协调解决问题;四是要在完善制度上下工夫,建立转变政府职能的长效机制,避免“屡审屡犯”的现象;五是结合课题研究,把审计视角由传统的账表转向了行政管理行为,从传统账簿和报表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多角度、多方位、多层面地关注体制机制等问题,审计时间较多用在账表之外。
  • 摘要:从社会群体生活形态看,流动务工人员无论是走遍天涯海角,终究他们要在一定的社区范围内居住,并享受社会活动。社区是社会的基础,我国社区先在城市推行,后逐步在农村推开。从地域上的认识是“调整后的居委会辖地”,到社会认知是“一定地域的社会生活共同体”,随着社区建设的进程而提高。特别是对于和谐社区的建设,已经让社会普遍认识到,社区不仅是地域的认同,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形态的认同。基层和谐促进组织以社区居民与外来务工人员为成员,以社区地域为活动区域,以满足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需求为目的,有利于形成组织建设的“融合体”,文明建设的“共建体”,民主管理的“联合体”。因此,宁波市在基层全面创建本地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共同参与的“和谐促进组织”,不失为当前流动务工人员服务管理的有益探索,并为创新社会管理提供了制度性设计的实证案例。
  • 摘要:宁波市鄞州区于2005年开始尝试将安全生产监督站设置到各镇乡(街道),其职责定位为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安全监管.2009年开始试行基层公共安全监管体制与机制的探索,设立镇乡(街道)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所.从安监站到安监所不只是名称上的变化,体现的是从"生产安全"到"公共安全"监管领域和职能的拓展,经过几年的实践,目前已积累一定的经验,走出了一条新路.其基本做法是:建立镇乡基层公共安全监管机构,并完善其运行机制,将基层公共安全监管机构延伸到政府机构末梢,在社会组织的共同作用下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 摘要:传统的劳动争议解决体制,即“自愿选择企业调解,必经地方劳动仲裁,最终地方司法审判”,是面对当时劳动争议纠纷不多、劳动仲裁机构尚不健全、仲裁人员素质不高等实际作出的选择,这一体制无法继续维持。以对抗性法律手段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简单思维显得捉襟见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传统体制和处理制度作了改革。一些地方落实劳动争议调解多元化、社会化的立法意图,在法律框架下提出了积极的解决问题的新机制。北仑构建“劳动争议联合调解机制”,“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整合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等各种资源,将建立区、街道(乡镇)劳动争议联合调解组织作为重点工作,以建立健全村(社区)和企业基层调解组织为基础,以形成“快速、灵活、高效、经济”的劳动争议预防、预警、化解机制,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调解制度关注人本身,其生命力在于采取积极措施,克服通往正义之途中的种种障碍,对当事人的主张和立场做说服和劝导工作。“联合调解”机制在规范形成层面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意义。
  • 摘要:镇海法院为落实“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发展目标,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院工作指导方针和省高院提出的“三项承诺”要求,在制度建设、机构设置等多方面加强对民事纠纷多阶段分流解决机制的探索,逐步建立起对民事纠纷实行诉讼与非诉讼的分流(人民调解)、诉讼内的分流(成立速裁庭)及诉讼内向诉讼外的分流(委托调解)三阶段分流解决机制。指导人民调解,建立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调解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法官联络员制度,落实具体的指导措施,编发有关调解工作指导的期刊。强化诉讼调解,设立民三庭,速裁办理以民间借贷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为主的简易民事案件。在民一庭内部设置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分别力、理不同类型的案件,在提高专业化的同时对案件进行第二次繁简分流。建立诉讼调解“全时段”调解机制,即针对各个办案环节的不同情况和特点,建立行之有效的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庭间调解和判决送达前调解相关工作机制。创新委托调解,成立特邀调解组,对部分案件进行庭前调解,激活调解资源,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调解,成立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室,开展诉前和诉中调解工作。
  • 摘要:当前我国海洋行政执法体制存在海洋行政执法部门众多,职能交叉,机构重叠,缺乏协调,海洋行政执法队伍庞大,执法成本较高,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针对当前我国海洋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诸多问题,实务界与理论界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对策与改革思路,对于完善我国海洋行政执法体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目前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两种:其一是“联合执法说”;其二是“统一执法说”。通过分析二者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建议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推进海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从实际出发,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海洋行政执法体制,坚持全面发展与系统发展,整体改革海洋行政执法体制,构建海洋综合管理体制,建立部级的国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国家级海洋综合协调机构,实施相对集中海洋行政执法权改革,健全海洋行政执法综合协调机制,设立国家海洋行政执法协调机构,完善海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制度,建立海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加强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完善海洋行政管理公众参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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