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
诉讼调解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1年内共计38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72篇、会议论文10篇、专利文献546篇;相关期刊210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法学论坛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首届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高层论坛、盐城法院审判管理理论研讨会等;诉讼调解的相关文献由424位作者贡献,包括张艳艳、何金忠、冯文生等。
诉讼调解
-研究学者
- 张艳艳
- 何金忠
- 冯文生
- 孙海龙
- 刘舒力
- 刘艳云
- 吴兆祥
- 周晓冰
- 姜瑞
- 姜黎
- 张立纳
- 张英俊
- 戴建志
- 本刊编辑部
- 李瑛
- 杨雅妮
- 濮苏安
- 熊适
- 王杏飞
- 王金利
- 范愉
- 蒋明军
- 许少波
- 陈国伟
- 陈巍
- 鹿庆梅
- 黄温泉
- 丁保国
- 丁慧
- 丁琪
- 丁笑天
- 万国营
- 丛玉红
- 乔楚
- 于军波
- 于淑杰1
- 于翔
- 亢晶晶
- 任冠庭
- 何伟
- 何俊志
- 何恩光
- 何文强
- 何远展
- 何铭
- 余冬爱
- 余涛
- 佟季
- 侯晓雨
- 倪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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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波;
杨庆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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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533条对情势变更规则作出新的设计,规定了重新协商程序,以解决原有制度下重新协商面临的裁判文书说理不足、服判息诉率较低等问题,但新规则中重新协商主体模糊、性质难定等问题仍待进一步解决.尽管如此,重新协商程序仍有其正当性,能够有效缓和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之适用冲突,是调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重要方法,减少司法干预的必要手段,其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与关系契约理论.有鉴于此,有必要从宏观上理顺法律适用程序,从微观处细化如基本思路、协商条件、提出主体、合理期限、举证责任、变更效果等相关规则,消除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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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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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1条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之立法目的,由此,行政诉讼呈现出多重立法目的之分层化.在实现"解决行政争议"这一立法目的的过程中,必须权衡它与其他三个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从而构成了对"解决行政争议"的限定.基于司法审查和诉讼调解的制度性功能,我们可以导出对"解决行政争议"的限定之内容及其相关规则.作为一种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同样具有"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但判断是否能够"解决行政争议"的标准,却要受制于该制度的局限性.行政诉讼只能解决部分的行政争议,也只能在法律上解决行政争议.将"解决行政争议"替换成"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可能会导致行政诉讼多重立法目的之间的价值冲突,从而影响行政诉讼法的整体性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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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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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西方传统法治秩序是一种自律型法,当前正面临深刻危机,回应型法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类型,是对自律型法秩序的升华,能充分包容人的个性化需求,更能适应价值观念日益裂变多元的社会变迁.我国正在全面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国所处的共时性时代背景,决定了我国既有从传统社会秩序走向现代法治秩序的迫切需要,也有对回应型法秩序的显著需求.因此我国法治建设不得不毕其功于一役,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以更高层次的回应型法秩序为目标,避免那些已经落后于时代发展的传统法治理念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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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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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西方传统法治秩序是一种自律型法,当前正面临深刻危机,回应型法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类型,是对自律型法秩序的升华,能充分包容人的个性化需求,更能适应价值观念日益裂变多元的社会变迁。我国正在全面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国所处的共时性时代背景,决定了我国既有从传统社会秩序走向现代法治秩序的迫切需要,也有对回应型法秩序的显著需求。因此我国法治建设不得不毕其功于一役,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以更高层次的回应型法秩序为目标,避免那些已经落后于时代发展的传统法治理念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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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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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司法实务中长期运行的低非讼化纠纷解决途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家事纠纷解决的特殊质效要求.家事纠纷的基本特点、家事纠纷解决之价值追求、克服"对抗—判定"诉讼模式缺陷的要求以及我国家事民族传统、革命司法传统的影响等都决定了家事纠纷解决应走非讼化之路.域外国家已经确立的家事纠纷解决理念、调解优先等程序制度及其实务运行经验,启示着我国家事纠纷解决之非讼化路径选择和方案构建;我国家事纠纷解决的现状以及减轻审判压力的需要迫切要求推进家事纠纷解决非讼化改革.鉴此,我国有必要重新确立家事纠纷非讼化的理念、原则,系统构建促进家事纠纷解决非讼化的程序制度,推进我国家事纠纷解决的非讼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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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彼得·哥特瓦尔德;
曹志勋(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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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民事诉讼相关的调解可以细分为若干具有不同内涵的调解制度,在比较法上各法域之间也有比较明显的差异。与美国法上对于诉讼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强调不同,德国语境下的调解有其特色。本文作者作为德国民事诉讼法领域的领军人物,在本文中介绍了立法修改的情况和新法实施五年后的最新进展。在原有法院外的调解、法院相关的调解和法院内调解的实践基础上,2012年的新《调解法》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规范框架。同时,新《调解法》为上述调解制度提供了就诉讼时效期间和其他时间限制、调解保密性、调解结果的执行力和调解费用方面的配套制度,对于调解员资格的认定也给出了相对明确的答案。新《调解法》的施行本身并未终结旧调解制度的争议,相反在解决一部分问题的同时,又导致了新争议的产生。本文作者进而认为,诉讼程序应当和各种形式的法院外纠纷解决机制自由竞争,这包括调解、和解、仲裁等各类被主动提供和被各方要求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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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训;
冷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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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已贯穿整个诉讼流程,如何保障诉讼调解当事人因一方"反悔"而受损的合法权益,是衡量诉讼调解制度完善与否的关键要素.事实上现有保障体系尚存诸多不足:权利保护不周与救济机制限缩冲突;调解救济体系与裁判保障机制分化;调解协议约定与调解效力规定对立等.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发展路径异化;缺乏制度救济机制.基于此,应在维护原告真实权益基础上,允许当事人保留恢复诉讼的权利;促使诉讼调解制度回归司法理性;完善配套措施,以制度激励方式获取当事人的调解意向,解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并消除诉讼调解与法院裁判间救济方式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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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琳苒
- 《盐城法院审判管理理论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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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过份强调调解,盲目追求调解率,甚至掺杂法官个人因素进行“调解”,使诉讼调解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调解制度的初衷,产生了变异,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逐步明显.强制调解、违法调解、久调不决、以判压调等各种不正常的调解现象纷纷出现,不仅侵害了当事人权益,也危及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本文结合基层司法实践,对诉讼调解的优势进行了归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诉讼调解变异的表现形式,进一步从诉讼调解的价值在于实现“相对正义”的角度,提出了若干规范诉讼调解的审判管理建议,期望能对完善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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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全美子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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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制度的修改仅仅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没有确认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也没有修改现有的诉讼调解.新民诉法适用后,应继续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操作规则;在总结各地法院委托调解试用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法院附设调解提高委托调解适用的频率和效率,建立全国统一的委托调解制度;诉讼调解也应建立调审法官分离的制度.最终在权衡自愿与诚实信用、公正与效率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系统性的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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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林坤
- 《盐城法院审判管理理论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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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人员参与诉讼调解工作,目前在法学界还没有这方面的专门研究成果,这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和司法技术管理人员如何拓展司法辅助功能,更好的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适应这一重大职能转变的新课题。本文从引入诉讼调解有助于解决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人员在诉讼调解中的角色定位、在鉴定程序中的四种常见情形下,如何开展诉讼调解和加强对司法技术管理人员参与诉讼调解的质效进行监管等问题进行实务性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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