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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

诉讼调解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1年内共计38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72篇、会议论文10篇、专利文献546篇;相关期刊210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法学论坛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首届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高层论坛、盐城法院审判管理理论研讨会等;诉讼调解的相关文献由424位作者贡献,包括张艳艳、何金忠、冯文生等。

诉讼调解—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72 占比:40.09%

会议论文>

论文:10 占比:1.08%

专利文献>

论文:546 占比:58.84%

总计:928篇

诉讼调解—发文趋势图

诉讼调解

-研究学者

  • 张艳艳
  • 何金忠
  • 冯文生
  • 孙海龙
  • 刘舒力
  • 刘艳云
  • 吴兆祥
  • 周晓冰
  • 姜瑞
  • 姜黎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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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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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邱波; 杨庆堂
    • 摘要: 《民法典》第533条对情势变更规则作出新的设计,规定了重新协商程序,以解决原有制度下重新协商面临的裁判文书说理不足、服判息诉率较低等问题,但新规则中重新协商主体模糊、性质难定等问题仍待进一步解决.尽管如此,重新协商程序仍有其正当性,能够有效缓和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之适用冲突,是调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重要方法,减少司法干预的必要手段,其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与关系契约理论.有鉴于此,有必要从宏观上理顺法律适用程序,从微观处细化如基本思路、协商条件、提出主体、合理期限、举证责任、变更效果等相关规则,消除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障碍.
    • 章剑生
    • 摘要: 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1条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之立法目的,由此,行政诉讼呈现出多重立法目的之分层化.在实现"解决行政争议"这一立法目的的过程中,必须权衡它与其他三个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从而构成了对"解决行政争议"的限定.基于司法审查和诉讼调解的制度性功能,我们可以导出对"解决行政争议"的限定之内容及其相关规则.作为一种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同样具有"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但判断是否能够"解决行政争议"的标准,却要受制于该制度的局限性.行政诉讼只能解决部分的行政争议,也只能在法律上解决行政争议.将"解决行政争议"替换成"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可能会导致行政诉讼多重立法目的之间的价值冲突,从而影响行政诉讼法的整体性实效.
    • 陈巍
    • 摘要: 西方传统法治秩序是一种自律型法,当前正面临深刻危机,回应型法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类型,是对自律型法秩序的升华,能充分包容人的个性化需求,更能适应价值观念日益裂变多元的社会变迁.我国正在全面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国所处的共时性时代背景,决定了我国既有从传统社会秩序走向现代法治秩序的迫切需要,也有对回应型法秩序的显著需求.因此我国法治建设不得不毕其功于一役,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以更高层次的回应型法秩序为目标,避免那些已经落后于时代发展的传统法治理念与制度.
    • 陈巍
    • 摘要: 西方传统法治秩序是一种自律型法,当前正面临深刻危机,回应型法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类型,是对自律型法秩序的升华,能充分包容人的个性化需求,更能适应价值观念日益裂变多元的社会变迁。我国正在全面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国所处的共时性时代背景,决定了我国既有从传统社会秩序走向现代法治秩序的迫切需要,也有对回应型法秩序的显著需求。因此我国法治建设不得不毕其功于一役,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以更高层次的回应型法秩序为目标,避免那些已经落后于时代发展的传统法治理念与制度。
    • 曾明
    • 摘要: 当前,司法实务中长期运行的低非讼化纠纷解决途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家事纠纷解决的特殊质效要求.家事纠纷的基本特点、家事纠纷解决之价值追求、克服"对抗—判定"诉讼模式缺陷的要求以及我国家事民族传统、革命司法传统的影响等都决定了家事纠纷解决应走非讼化之路.域外国家已经确立的家事纠纷解决理念、调解优先等程序制度及其实务运行经验,启示着我国家事纠纷解决之非讼化路径选择和方案构建;我国家事纠纷解决的现状以及减轻审判压力的需要迫切要求推进家事纠纷解决非讼化改革.鉴此,我国有必要重新确立家事纠纷非讼化的理念、原则,系统构建促进家事纠纷解决非讼化的程序制度,推进我国家事纠纷解决的非讼化进程.
    • 德彼得·哥特瓦尔德; 曹志勋(译)
    • 摘要: 与民事诉讼相关的调解可以细分为若干具有不同内涵的调解制度,在比较法上各法域之间也有比较明显的差异。与美国法上对于诉讼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强调不同,德国语境下的调解有其特色。本文作者作为德国民事诉讼法领域的领军人物,在本文中介绍了立法修改的情况和新法实施五年后的最新进展。在原有法院外的调解、法院相关的调解和法院内调解的实践基础上,2012年的新《调解法》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规范框架。同时,新《调解法》为上述调解制度提供了就诉讼时效期间和其他时间限制、调解保密性、调解结果的执行力和调解费用方面的配套制度,对于调解员资格的认定也给出了相对明确的答案。新《调解法》的施行本身并未终结旧调解制度的争议,相反在解决一部分问题的同时,又导致了新争议的产生。本文作者进而认为,诉讼程序应当和各种形式的法院外纠纷解决机制自由竞争,这包括调解、和解、仲裁等各类被主动提供和被各方要求的程序。
    • 李树训; 冷罗生
    • 摘要: 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已贯穿整个诉讼流程,如何保障诉讼调解当事人因一方"反悔"而受损的合法权益,是衡量诉讼调解制度完善与否的关键要素.事实上现有保障体系尚存诸多不足:权利保护不周与救济机制限缩冲突;调解救济体系与裁判保障机制分化;调解协议约定与调解效力规定对立等.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发展路径异化;缺乏制度救济机制.基于此,应在维护原告真实权益基础上,允许当事人保留恢复诉讼的权利;促使诉讼调解制度回归司法理性;完善配套措施,以制度激励方式获取当事人的调解意向,解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并消除诉讼调解与法院裁判间救济方式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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