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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限定及其规则——基于《行政诉讼法》第1条展开的分析

         

摘要

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1条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之立法目的,由此,行政诉讼呈现出多重立法目的之分层化.在实现"解决行政争议"这一立法目的的过程中,必须权衡它与其他三个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从而构成了对"解决行政争议"的限定.基于司法审查和诉讼调解的制度性功能,我们可以导出对"解决行政争议"的限定之内容及其相关规则.作为一种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同样具有"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但判断是否能够"解决行政争议"的标准,却要受制于该制度的局限性.行政诉讼只能解决部分的行政争议,也只能在法律上解决行政争议.将"解决行政争议"替换成"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可能会导致行政诉讼多重立法目的之间的价值冲突,从而影响行政诉讼法的整体性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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