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32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15篇、会议论文10篇、专利文献5601篇;相关期刊171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司法确认的相关文献由340位作者贡献,包括李勇、胡辉、于孙腾等。
司法确认
-研究学者
- 李勇
- 胡辉
- 于孙腾
- 于锐
- 侯登华
- 刘彦贵
- 唐玉富
- 夏旭丽
- 姚婷婷
- 姚小林
- 姜芳蕊
- 娄玉谦
- 孙莹
- 孙莹1
- 张一博
- 张宝成
- 张旭光
- 张永进
- 张海涛
- 张玲
- 张磊
- 曹兴龙
- 李楠
- 杜承秀
- 王勋
- 王萍
- 白玉洁
- 胡倩
- 胡军辉
- 胡晓霞
- 赵晓梅
- 赵莹雪
- 辛苗苗
- 陈佳文
- 陈夏霏
- 马丁
- 丁强
- 丁明(文/图)
- 于夕勇
- 于子茹
- 于小龙
- 付剑
- 任世丹
- 任丽娟
- 何文燕
- 佘腾腾
- 余涛
- 俞晓晓
- 元瑞泉
- 冯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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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源林;
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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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20年11月成都市青羊区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联动处置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正式揭牌以来,坚持"源头预防、多方联动、调解为主"的主基调,着力构建"一站式"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新形态,让劳动维权进入"快车道"。全面整合权益保障力量,实现矛盾化解由"单线"进化成为"多元"中心由青羊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法院牵头负责,整合区仲裁院、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法院巡回法庭、法律援助中心、女职工维权中心等资源,联合设立了11个调解室、4个仲裁庭、1个巡回法庭、1个法律援助站、1个律师会客室,涵盖了劳动监察执法、"互联网+调解仲裁"、工会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司法确认等功能,打破以往各单位"单兵作战"的局限,为劳动争议纠纷提供"一站式"管理、"一窗式"办理、"一条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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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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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公安部等14部门印发了(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和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性整合优化,为民法典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定配套了实施细则,提升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层级效力,既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也明确了赔偿范围、线索筛查、案件管辖、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司法确认、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重点事项,增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必将助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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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祥;
田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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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过五年多的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已成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实现的重要途径,《民法典》第1235条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于法无据的问题,磋商也作为一种新制度被写入相关司法解释。但由于性质等因素,磋商在实践运行时依然存在较多问题,致使实际运行中的理论和实务之间存有偏差。对于磋商,应当在公法视角下,从协商行政领域进行考虑,阐明其中的性质及关系,进而达成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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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勇;
蒋进;
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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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与人民法院共建“行政调解中心”,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处理模式,在快速定分止争、高效实现各方诉求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模式不仅可以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中广泛运用,而且可广泛推广至投诉举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但属于“首违不罚”类型的“行政违法+民事赔偿”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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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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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非诉纠纷调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成立以来,创新工作理念方式方法,优化多元化解服务内容和形式,运用“非诉调解+司法确认”手段,主动化解社会矛盾、提供法律咨询,把大量矛盾纠纷调处在基层、化解在萌芽。2020年,中心被司法部评为“大排查、早调解、护稳定、迎国庆”专项活动先进集体,被自治区司法厅授予“全区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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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忠林;
秦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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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确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诉讼程序的一种,是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特别程序。而且,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是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的。因此,司法确认程序相比于诉讼程序,具有更为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特点。自从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珙县农商银行”或“债权人”)开展司法确认工作以来,司法确认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下文是对不良贷款收回方式运用阐述与剖析,发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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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光;
刘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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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西省于都县总工会刘伟光刘恩明报道江西省于都县总工会结合当前职工维权实际,着力打造“法院+工会+人社+司法”劳动争议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新品牌。做到“五个”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成立了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总工会主席,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的于都县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场所到位。劳动争议诉调对接调解室和司法确认室设在县法院一楼。调解员队伍到位。建立了一支由退休法官、检察官、人民法院陪审员等31名同志组成的精干的调解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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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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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12月29日,河南省镇平县某公司根据其与该县自然资源局签订的《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将67万余元生态损害赔偿金交纳至指定账户。至此,这起由镇平县检察院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申请司法确认”办案模式办理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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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瑞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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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磋商制度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弥补生态受损领域传统救济方式不足的同时,也有效地提高了修复受损环境的效率.但在以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十大磋商典型案例"为代表的实践中依旧存在着多种问题,包括磋商主体的范围不明确、磋商的启动时机不恰当、磋商的司法确认制度不规范以及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为此需要通过明晰磋商主体的分类标准、探索适当的磋商启动时机、完善磋商的司法确认制度,并厘清磋商与司法的适用顺位,对该制度加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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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开斌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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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既往的调解协议司法审查机制中,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调解协议的案件屡见不鲜,人民法院的不一致裁判也时有发生.现有的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中,应保证程序安定和程序经济这双重价值之平衡,并以此为原则,判定与当事人重大误解相关的诸促成事由和阻却事由的影响力和权重,准确界定当事人"重大误解"的司法确认界限,实现案结事了,建立真正意义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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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博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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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新增确认调解案件协议的特别程序,虽然这从立法层面确立了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在司法确认调解案件的效力层面并没有作出实质性突破,仍然是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这不利于ADR机制的合理构建.基于此,赋予司法确认后的调解协议以判决效力也许不失为好的途径.分析这种途径的成因就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事实效力是指判决中所认定事实的证明效力。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包括了当事人之间自认的事实、法院推定的事实、当事人证明的事实以法院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推定的事实是无需证明的事实,也即是产生事实效力的事实。由于司法确认程序中不存在法院推定案件事实情况的发生,本文中事实的效力仅仅指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当事人自认的事实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在后案中能够产生如下的效力;第一,相关当事人无须举证且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与该事实自相矛盾的主张;第二,后案人民法院在作判决时可以直接将其作为判决的基础或不能够作出与对相关事实相矛盾的判断。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确认后,当事人面对着其享有的主观诉权在什么范围内丧失的现实问题。这个范围过宽,使当事人的主观诉权被不正当的剥夺;反之,同一纠纷没有被一次性的解决,则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此外,当事人对调解案件事实的自认,也在一定程度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真实性得到增强。在后诉中,产生对此事实的争执,则影响诉讼程序的运行。无论以上哪种情况的发生,都会使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产生偏差。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被赋予判决效力,正是以民事诉讼法成熟的相关基本理论为视角,一提供解决以上问题的可行性方案。当然,随着司法确认自身发展,也不排除产生更为适当,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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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群;
梁琳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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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制度创新,司法确认是实现诉调对接的关键环节.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赋予了司法确认后的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并且对司法确认中的很多程序规则进行了规定.但该程序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完善空间.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在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机制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当事人在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有条件地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其“软弱性”的局面。司法确认程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局限,但其仍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为了法律的统一适用,应当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纳入《民事诉讼法》中,同时将司法确认程序的规定具体化和明确化,如此才能够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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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扬;
贾昌明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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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应对近年来在专利侵权领域日益严重的反复侵权、群体侵权等问题,本次专利法修改草案第六十条参照现行《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赋予了专利行政部门更强有力的行政处罚权,包括没收、销毁等手段,这些处罚手段甚至延伸到了一般性专利侵权的范畴.另外还增加了"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相关规定.该条款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第一,考虑到"没收、销毁"等处罚手段过于严厉、专利行政部门审理能力有限以及司法限制等因素,这些处罚手段不宜延伸到一般性专利侵权的范畴,在主体资格、监督程序等方面也应作出限制;第二,"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概念不明晰、情形有区别,应该在相关法律中作具体规定;第三,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不应仅限于赔偿数额,可以扩大范围并明确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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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全美子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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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制度的修改仅仅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没有确认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也没有修改现有的诉讼调解.新民诉法适用后,应继续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操作规则;在总结各地法院委托调解试用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法院附设调解提高委托调解适用的频率和效率,建立全国统一的委托调解制度;诉讼调解也应建立调审法官分离的制度.最终在权衡自愿与诚实信用、公正与效率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系统性的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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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章辉
- 《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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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涉台投资企业股东身份的确认是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难点。文章提出当合资合同与批准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批准证书记载的股东为准。当台商投资企业的原股东与请求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并恢复其在台商投资企业股东地位和股权份额的,应参照《会议纪要》的规定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持有人民法院对其股东身份和股权份额的生效判决,受理另一案的二审法院发现生效判决认定错误时,应当对当事人股东身份和股权份额进行重新确认。对股东身份的确认应力求实现司法审判权与行政审批权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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