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协议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1年内共计16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1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28268篇;相关期刊84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等;人民调解协议的相关文献由130位作者贡献,包括李勇、乔书兰、于孙腾等。
人民调解协议—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8268篇
占比:99.42%
总计:28432篇
人民调解协议
-研究学者
- 李勇
- 乔书兰
- 于孙腾
- 刘彦贵
- 张华
- 张根大
- 张玲
- 杜承秀
- 潘家永
- 丁明(文/图)
- 于小龙
- 任丽丽
- 任洪民
- 何兵
- 何欢
- 何礼红
- 傅利豪
- 党卫星
- 冀建峰
- 冯光峰
- 刘兆俊
- 刘平
- 刘文文
- 刘殿绮
- 刘静
- 匡培印
- 区鸿雁
- 卢玉振
- 史延河
- 叶鹏
- 吕利民
- 吕娜娜
- 吴全美子
- 吴莹
- 周任超
- 周翠
- 周龙
- 唐文
- 姜群
- 孙士祯
- 孟兆
- 孟婷婷
- 孟迪云
- 宁妙
- 安宗林
- 宋学庆
- 宣善德
- 尹晓艳
- 山东省菏泽市司法局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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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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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正式实施到目前为止已经运行将近十年了,作为其一大亮点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确定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基础上,更是解决了人民调解协议执行力弱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一定的权威性.但是,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正是因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拥有着既尊重当事人合意,又有一定权威性这两大特征,使得不少协议双方的当事人恶意串通,导致假借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普遍出现.且在此背景下我国立法尚未对这些权益受到侵害的案外人提供明确、有效的救济途径,导致案外人维权变得困难.因此,我们应当积极寻求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得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可以在规范化的条件下得以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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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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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确认制度主要通过“诉调对接”机制运行,取得较大进展,但在立法制度方面和实践运行中还存在着不足。鉴于司法确认程序存在的问题,从立法方面提出完善意见,如:申请主体条件的放宽、申请时间的限制、增加司法确认程序合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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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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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民事合同,对其效力的判定可以比照合同的效力规则进行审查。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肇事者与受害人家属签订的法定赔偿之外的补偿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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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龙;
何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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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具备一定法律约束力,和之前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定位于"具备民事合同性质"相比较而言,二者并没有实质的不同.法律的这一规定和对相关司法确认程序的确认,在一定程度上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希冀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力量,从而用以化解基层社会的纠纷与矛盾,同时也明确了法院的确认和审查权,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程序保证,还需要完备的配套制度方可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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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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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在我国经历了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创设规则、地方法院实践探索再到国家层面立法的曲折过程。以科学方式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且不损害其固有的群众性、自治性,是法律界和法学界必须共同面对的理论与实践课题。随着2012年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被纳入民事诉讼法,这一问题在规则层面似乎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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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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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其在外观上虽与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类似,但其效力却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明确的可以引致物权变动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显著区别,故而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中当事人单方申请的依据.欲通过分析司法确认制度的内涵和区分,将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此类文书归属到申请型司法确认名下,并试图解释申请型司法确认文书的效力所在,申请强制执行由司法介入应是此类文书涉及不动产登记时的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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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群;
梁琳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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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制度创新,司法确认是实现诉调对接的关键环节.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赋予了司法确认后的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并且对司法确认中的很多程序规则进行了规定.但该程序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完善空间.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在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机制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当事人在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有条件地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其“软弱性”的局面。司法确认程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局限,但其仍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为了法律的统一适用,应当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纳入《民事诉讼法》中,同时将司法确认程序的规定具体化和明确化,如此才能够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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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全美子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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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制度的修改仅仅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没有确认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也没有修改现有的诉讼调解.新民诉法适用后,应继续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操作规则;在总结各地法院委托调解试用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法院附设调解提高委托调解适用的频率和效率,建立全国统一的委托调解制度;诉讼调解也应建立调审法官分离的制度.最终在权衡自愿与诚实信用、公正与效率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系统性的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