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72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预防医学、卫生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15篇、会议论文9篇、专利文献1492篇;相关期刊350种,包括法律与生活、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2009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刑法发展与法制建设、第二届全国伤害预防与控制学术会议、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等;故意伤害的相关文献由867位作者贡献,包括陈丹、蔡青、冯准等。
故意伤害
-研究学者
- 陈丹
- 蔡青
- 冯准
- 刘克华
- 刘凯丽
- 刘少夫
- 刘玉峰
- 刘琪
- 刘瑜
- 史奉楚1
- 向小军
- 周立权
- 唐丹妮
- 培岳
- 孟显芳
- 张啸远
- 张毅
- 彭颖倩
- 李奋军
- 李欣欣
- 李紫涵
- 杨司佼
- 江晨
- 狄小华
- 王健根
- 王婷
- 王志祥
- 王成全
- 王晓芸
- 王钊
- 直言
- 秦传熙
- 罗涛
- 肖景炎
- 谢一鸣
- 邓彦林
- 邹利伟
- 郝伟
- 郭新刚
- 郭红文
- 陈慧贞
- 韦启勇
- 高兴日
- 鹿宏伟
- 黄海珠
- Andrew Santella
- GU Ya-feng
- HAN Zhi-bin
- JIANG Chun-yue
- JIN 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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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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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出台的《疫情防控意见》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列举了特定伤医行为作为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方式,该条规定属于注意规定,在常规时期和医务人员以外的被害人仍可适用该条规定的精神。行为类型按医学统计概率证成的危险性划定“容许风险”的界限,可用“密室犯罪原理”来排除合理怀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以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为根据和结合疫情爆发的特殊时期进行判断,依照医务人员感染的最终结果来认定行为人的犯罪。对该行为未构成实害结果来处罚未遂犯,是特殊时期严厉打击涉医犯罪情形的明确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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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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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限制被害人承诺在故意伤害罪中的有效性,学界以善良风俗或者伤害程度为由进行的尝试,都因根本上缺乏立法支持而不具可行性。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生命法益予以严格保护,当重伤行为严重危及被害人的生命时,被害人承诺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以实现法律对于生命权的周延保护。我国刑法采用了“单一制”的共同犯罪立法体例,现行《刑法》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的”的概括性规定包含实行、教唆、帮助以及同意杀人等多种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为本文以“严重危及生命的重伤行为”作为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承诺有效与否的界分标准提供了规范支撑,由此得出的解释结论也能与现行《刑法》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和无过当防卫权的规定保持规范语义上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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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嘉辉;
孙承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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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毋庸置疑,理论和实践中认为对故意伤害罪保护法益为身体完整性和“轻伤”为定罪依据。然而,揆诸现实,法益内容逐渐精神化以及现实情况变化,故意伤害罪的保护法益亟需增加精神伤害为本罪保护法益之一。故意伤害具有频发性、犯罪成本较低;轻微伤害危害程度不亚于财产类、侵犯名誉类犯罪;国外惩罚故意伤害较为严厉,基于此,轻微伤害理应纳入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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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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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8月5日下午,我正在办公室里阅卷,桌上的电话突然响了起来,拿起电话,话筒里传来一个中年女人的声音:“请问,是邬检察官吗?”我说:“是啊,请问您是哪位?”“检察官,您好,您还记得我吗?我是程畅的妈妈。”对方回答说。话筒那边确认了接电话的人,语气有点激动起来。我脑子里飞快地闪过程畅的名字和那个被改变定性的案件。仔细聊了一下,我确定,打电话的人果然是我之前办理的那起案件的嫌疑人程畅的妈妈。今天她打来电话,就是为了对检察机关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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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江;
严迪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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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运用SPSS分析重庆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三类案件的264份裁判文书发现,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熟人关系对量刑结果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影响.从数据分析来看,量刑结果与对照样本相比有明显下降情形,符合"熟人关系"纠纷量刑从宽的政策.但"熟人关系"不宜扩大定义,城市间的人际关系与乡村间的关系具有很大差别.不同亲属关系应采用不同的处罚原则,根据案件的性质与亲属关系的远近而采用不同的处罚措施,对伦理道德所能接受的案件从轻处罚,对伦理道德所不能容忍的案件则从重处罚.通过理性的刑事政策的引导,达到量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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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钲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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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当防卫作为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旨在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是十分重要的私力救济权,但是由于防卫行为所应对的是多种形式尤其是暴力形式为主的不法侵害,防卫人不可避免的与不法侵害人发生暴力冲突,在暴力冲突阶段,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往往会超出正当防卫的范围,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超出必要限度的伤害,演变升级为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伤害,进而需要承担防卫过当等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与责任.因此,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的界定与裁量对于还原真相、公正裁判而言,显得极为重要.本文从正当防卫的类型、真实性以及防卫人、社会一般人、《刑法》修改等角度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进行分析,并结合昆山于某防卫案展开具体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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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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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因此类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存在着定性难的这一突出问题,主要的争议集中在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之间.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学者们为了解决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问题也进行了很多的理论探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在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案件的定性问题,区分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关键在于区分殴打的故意与伤害的故意、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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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集中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突出治安问题,从4月起至12月底,吉林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公安机关开展“打两类、保大庆、促发展、护民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绑架等八类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盗窃、抢夺、诈骗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为平安吉林建设贡献公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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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腾;
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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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一般已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心智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要求其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而是犯上述8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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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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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背景:9月15日,一段“南通城管拎摔卖菜老太”视频引发关注,一名干瘦佝偻的老年妇女被一名身着制服的城管狠狠拎摔在地上。9月16日,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官博通报,经查,违法行为人吴某(男,小海街道城管协管员)在管理流动摊贩过程中,对被侵害人张某(女)实施了故意损毁财物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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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磊;
杨永刚
-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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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10月26日,受害人蔡涛因矛盾纠纷被犯罪嫌疑人打伤头部和胸部.经纳雍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涛的主要损伤为右胸部闭合性损伤致右侧第4-6前肋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2016年7月5日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以蔡炳欣犯故意伤害罪,向纳雍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于2016年9月8日、12月23日两次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因对纳雍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关键证据产生分歧,案件两次延期审理后,均未能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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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跃欣
-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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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检察院公诉科在审理钟某故意伤害案中,发现该案存在三份不同的鉴定文书:某公安分局第一次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某社会鉴定机构第二次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轻微伤;某市公安局第三次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经过检察机关法医文证审查发现,该案第二次重新鉴定存在较明显的鉴定漏洞,鉴定不科学不规范不合理,轻微伤鉴定意见不可信,并出具了相应的文证审查意见;公诉部门采信了检察机关法医文证审查意见,并按轻伤二级将该故意伤害案移送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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