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性质
犯罪性质的相关文献在1958年到2022年内共计19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8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5328篇;相关期刊130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律与生活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2014’中欧政府管理高层论坛、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的科学构建及法律适用高层论坛、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犯罪性质的相关文献由200位作者贡献,包括秦阳、林阳、邹岿等。
犯罪性质
-研究学者
- 秦阳
- 林阳
- 邹岿
- 郑振远
- 万涛
- 于世忠
- 于跃江
- 任建平
- 何昱
- 何鹏
- 刘东
- 刘惠萍
- 刘愫贞
- 刘新
- 刘杰
- 刘树德
- 刘树敏
- 刘洁辉
- 刘远帆
- 刘颖
- 化雨
- 华丽
- 叶峰
- 叶志友
- 叶扬
- 司明灯
- 向东
- 吕志军
- 吕跃中
- 吴三军
- 吴京堂
- 吴晓飞
- 吴玉璞
- 周国平
- 周明华
- 周立英
- 周道鸾
- 周锦玲
- 哈斯克尔
- 姚文
- 姜传伟
- 娄天友
- 孙献祯
- 孙玺龙
- 孙莉莉
- 宋健强
- 宋培英
- 小舟
- 崔杰
- 崔玉群
-
-
-
-
摘要:
一、加重交通肇事后果。如果肇事逃逸,伤者得不到及时救治,容易致残或致死,加重事故后果。二、处罚加重。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量刑较轻,如果肇事后逃逸,犯罪性质则变为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量刑是3~7年有期徒刑。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肇事逃逸,交通事故现场得不到保护,事故不能及时妥善处理,会严重干扰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正常出行和生产生活。
-
-
-
-
摘要:
第四条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的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就是否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充分考虑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从事特定的职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
-
-
邱炫宇;
万涛
-
-
摘要:
近日,许昌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海德民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当面接谈来信人李某,海德民根据案件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从天理、国法、人情等角度,对其进行耐心的解释和详细的说明。针对其反映的其他问题线索,告知其已按照程序和规定移交。李某表示,对检察机关所做的努力和答复非常满意。
-
-
皮勇
-
-
摘要: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新型网络犯罪的刑法回应,是实施全面惩治网络犯罪政策的规范体现.新型网络犯罪是多种严重妨害信息网络秩序行为的犯罪化,侵犯独立的公共法益——信息网络秩序,是包含积量构罪构造的典型情节犯.该类犯罪不同于物态社会环境下的传统犯罪的帮助犯,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不能正确指导该类犯罪的司法适用."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前述三罪的多数司法争议问题规定了适用规则,确认了三罪的独立性,司法机关适用新型网络犯罪立法时,不应按照传统犯罪帮助犯、预备犯或其正犯化来理解适用,应当依法独立适用,合理解释相关构成要件,处理好犯罪竞合问题.
-
-
黄从余
-
-
摘要:
近日,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检察院召开了一起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召开前,该院承办人走访犯罪嫌疑人所经营的公司,了解该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已赔付被害人家属的情况。听证会上,该院承办人介绍了案件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强制措施以及本案犯罪性质、适用法律和变更强制措施的依据等情况。随后,相关人员及双方当事人家属发表意见,听证员也随之进行了提问。休会期间,听证员还进行了充分讨论,认为本案的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查清,主要证据已收集固定,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且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一致同意对其改变强制措施。
-
-
-
马新
-
-
摘要:
"套路贷"并非创制的新罪名概念,其本质特征是非法占有目的,核心要素是虚设债权债务关系.签订协议植入虚假因素,诱骗被害人自动入套;恶意制造虚假流水,欺骗被害人授人以柄;强势霸道认定违约,蒙蔽被害人自知理亏;多方手段垒高债务,推动被害人陷入恶性循环,是虚设债权债务的客观行为.借款人虽然对协议条款是明知,但对条款是"套路"没有识破,从而陷入错误认识.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所有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但本金可以从犯罪数额中扣减.总体上采取平和手段讨债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债权实现阶段侵犯新类型的法益种类,应该数罪并罚.
-
-
-
-
-
-
摘要:
考试是保证我们受教育权的基本方式,是国家公平公正选拔人才的最佳途径.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有组织的高科技作弊手段层出不穷,严重破坏了我国的考试秩序,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考试作弊罪写入刑法,使惩罚考试作弊行为有法可依,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成立是从源头上打击考试作弊行为,使组织者和组织的帮助者的行为得到相应的刑法处罚,从而达到维护考试公平,端正考场纪律,为国家建设选择高质量人才的目的.本文将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性质定位和既遂标准两个方面分析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性质.
-
-
魏宏
- 《2014’中欧政府管理高层论坛》
| 2014年
-
摘要:
本文从性贿赂的概念、它的犯罪性质、以及性贿赂罪的定性、取证和量刑五个基本方面,对性贿赂问题作了全面的法理分析.认为性贿赂在概念上是无懈可击的,在性质上是一种侵犯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腐蚀公共权力社会公正性的贿赂犯罪.尽管性贿赂罪在定性、取证和量刑方面有其自身的特点,但这些特点绝不影响性贿赂立法的法理正当性和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因而,对性贿赂立法的所有质疑都是不成立的.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