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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1年内共计15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8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98011篇;相关期刊104种,包括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的科学构建及法律适用高层论坛等;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相关文献由167位作者贡献,包括赵秉志、陈兴良、黄祥坤等。

罪刑相适应原则—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58 占比:0.16%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98011 占比:99.84%

总计:98170篇

罪刑相适应原则—发文趋势图

罪刑相适应原则

-研究学者

  • 赵秉志
  • 陈兴良
  • 黄祥坤
  • 严欢
  • 刘远
  • 史建三
  • 叶璐
  • 徐莉
  • 李永升
  • 王书剑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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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闫丹闪
    • 摘要: 作为保障我国宪法确立得以一致运行的基本法,刑法原则必须要与宪法原则保持一致。“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使用法律上任何人犯罪,罪刑一律平等原则”,其法源基础都是我国《宪法》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是虽说有明律规定,但是对实质性是否平等学界也是存在较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都聚焦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只是立法层面的平等,还是与司法统一的平等。针对目前依然存在的“同行不同性、罪刑不均衡、同罪不同罚”等违背刑法平等原则的情况,本文旨在围绕刑法基本平等原则,对其基本理论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其适用性提供理论支持。
    • 翁武耀
    • 摘要: 我国现行逃税罪刑事立法存在犯罪主体范围狭小、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定罪量刑的不公平差别对待、主观要件缺乏逃税目的的明确规定、逃税金额的累计规则不当,以及不申报逃税行为的界定过于简化、针对不申报逃税行为的入罪门槛相对过低、刑事处罚相对过重等问题,由此形成逃税定罪处罚立法的结构性失衡。《刑法修正案(七)》出台至今已经过去十多年,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税收法治建设也不断取得重大进展,在此背景下,可借鉴意大利不申报(逃税)罪刑事立法及相关司法判决和学说观点。我国税收犯罪刑事立法理念应当转变为以打击逃税等税收实害行为为基准,而逃税犯罪刑事立法需要在严密刑事打击法网、充分维护国库利益的同时,强调刑法谦抑性原则并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我国不申报行为的逃税罪立法完善具体包括以具有申报义务来限定犯罪主体、限制逃税比例入罪门槛的应用范围、原则上不加总不同税种的逃税金额、主观要件增加逃税目的、消除扣(收)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在逃税定罪处罚方面的差异,以及针对不申报逃税行为明确界定构成条件、在入罪门槛与处罚标准上差别化对待等。
    • 赵丽娟; 严欢
    • 摘要: 寻衅滋事罪常被人称为是脱离了流氓罪而成为的新的"口袋罪",其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一直以来存在着各种学说,比如存在即合理说、部分有用说以及废止说,本文从本罪与其他罪名的竞合以及刑法的原则几方面展开论述,主张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废止.
    • 赵丽娟; 严欢
    • 摘要: 寻衅滋事罪常被人称为是脱离了流氓罪而成为的新的“口袋罪”,其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一直以来存在着各种学说,比如存在即合理说、部分有用说以及废止说,本文从本罪与其他罪名的竞合以及刑法的原则几方面展开论述,主张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废止。
    • 王书剑
    • 摘要: 我国《宪法》《劳动法》等法律均注重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刑法》规定的强迫劳动罪更加大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但是,强迫劳动罪仍然存在第1款所列举的行为手段无法涵盖全部强迫劳动犯罪、第2款对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处罚不当的缺陷,且实践中缺乏认定"情节严重"的统一标准.建议采取"列举+概括"的方式规定该罪行为手段,增设协助强迫劳动罪并配置相对强迫劳动罪较轻的法定刑,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把握,应根据行为人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对象及后果进行综合判断.
    • 王书剑
    • 摘要: 我国《宪法》《劳动法》等法律均注重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刑法》规定的强迫劳动罪更加大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但是,强迫劳动罪仍然存在第1款所列举的行为手段无法涵盖全部强迫劳动犯罪、第2款对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处罚不当的缺陷,且实践中缺乏认定“情节严重”的统一标准。建议采取“列举+概括”的方式规定该罪行为手段,增设协助强迫劳动罪并配置相对强迫劳动罪较轻的法定刑,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把握,应根据行为人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对象及后果进行综合判断。
    • 李百超; 刘啸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关于发现漏罪的并罚问题,但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发现"二字的理解问题进行细致的阐述.对于漏罪的发现主体与发现时间点主要有法院发现说、最早发现说两种学说,最早发现说既能够解决《刑法》第七十条在适用时存在的疑问,又符合刑法的目的,同时有利于贯彻刑法思维,故应得到肯定.从《刑法》第七十条的背后原理来看,应当承认侦查机关更适合作为漏罪发现的主体,侦查机关发现漏罪的时间即为漏罪的发现时间,以此为漏罪发现的标准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 肖琳
    • 摘要: 由于立法上缺乏明确规定且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民间高利贷在理论和实践上一直备受争议.但民间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罚并不可取.本文主要通过简要分析民间高利贷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该种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为民间高利贷.之后又阐述民间高利贷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议.从主要的理论观点和具体的司法判决两个方面来分别进行分析和讨论.接下来又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说明以非法经营罪处罚民间高利贷否定的原因,第一,民间高利贷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民间高利贷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关于"国家规定"的规定,也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之兜底条款的适用对象,并进而从"非法经营罪"之犯罪客体及其口袋化趋势来进一步论证本文观点.第二,从以非法经营罪来定罪民间高利贷行为会与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方面进行探讨.如果以民间高利贷行为是非法经营罪,势必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导致轻罪重罚、重罪轻罚的尴尬局面.第三,阐述以非法经营罪来评价民间高利贷行为将会突破刑民关系.民法和刑法各有其管辖范围,不能将民事行为以刑法来处罚,否则会导致刑民关系混乱、法律体系崩溃.而民间高利贷应属民事行为,不应当纳入刑法范畴,更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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