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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数额

犯罪数额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44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47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351篇;相关期刊212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等;犯罪数额的相关文献由497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勇、栗旸、陈兴良等。

犯罪数额—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447 占比:55.94%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13%

专利文献>

论文:351 占比:43.93%

总计:799篇

犯罪数额—发文趋势图

犯罪数额

-研究学者

  • 张勇
  • 栗旸
  • 陈兴良
  • 韩佳福
  • 黄志伟
  • 丁冉
  • 上官新华
  • 任瑜
  • 何达亿
  • 刘伟

犯罪数额

-相关会议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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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昆
    • 摘要: 诈骗犯罪是典型的财产犯罪类型,在信息时代,诈骗手段利用网络技术不断升级,孕育而生的新型方式就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然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不同于传统诈骗犯罪,众多的行为人结合到一起形成诈骗团伙时,会使得案情更加错综复杂。《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电信诈骗意见》)与司法解释如何协调,涉及共同犯罪时主从犯身份的认定以及犯罪数额如何认定都是实务中的疑难问题。认定这些问题时应注意《电信诈骗意见》与司法解释之间不存在从旧兼从轻的适用问题,主犯与从犯身份要根据犯罪集团结构认定,并且要综合全案认定案件的犯罪数额,不能仅以犯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推定犯罪数额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 摘要: 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犯罪呈现出专业化、产业化、一对多的新特性,该类案件的审理凸显出行为定性难、量刑易失衡、犯罪金额认定难等问题。定性和量刑的平衡问题,依赖于相关罪名适用关系的厘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本质是帮助行为正犯化,对网络帮助行为而言,本罪规制所有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其他犯罪的共犯则规制某一类犯罪的帮助行为,二者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竞合时应当优先适用作为特别法的其他罪名。网络支付结算不属于技术中立的帮助行为,应根据行为人对被帮助者的认识程度分别定罪处罚。网络支付帮助中,存在多层转账时,犯罪数额的认定要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在待证对象特别庞大时可适用整体性认定规则,但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辩护权利。
    • 任彦君
    • 摘要: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上游犯罪人实施洗钱行为也应单独定洗钱罪,并将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实施并罚。如果上游犯罪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属于洗钱罪的七大类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无法另外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以后的刑事立法应让本犯实施的洗钱行为的处理方法保持一致。如果洗钱者与上游犯罪人存在通谋,属于上游犯罪的共犯。对于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犯罪数额的转换,应以犯罪行为发生日的市场均价计算。跨境的虚拟货币洗钱行为,本质上属于逃汇,但我国刑法规定的逃汇罪主体只有单位,个人实施的逃汇行为无法认定逃汇罪,建议增加逃汇罪的自然人犯罪主体。
    • 孙国恺
    • 摘要: 通过对近年来有关“套路贷”刑事案件的统计,可以发现“套路贷”犯罪可能侵犯财产、人身、社会秩序等多种法益。同时,此类犯罪通常涉及数个罪名的竞合关系,由数个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方式实施。实践中,对“套路贷”犯罪的处置存在定罪规范性欠缺、罪数标准认定模糊、犯罪数额认定简单化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要在认清“套路贷”系“以民间借贷的合法形式掩盖诈骗掠财非法目的”的犯罪活动的前提下,通过确定犯罪构成来规范定罪;通过区分按照一罪处理和按照数罪处理的情形,来明确罪数;通过判断索债方式是否可以单独评价,来确定本金是否应计入犯罪数额
    • 徐伟; 伍雪莲
    • 摘要: 高校套路贷假借合法借贷外衣,步步诱骗高校学生进入精心编制的借贷陷阱,严重损害高校学生财产权和人身权,亟待刑法有效应对。然而高校套路贷案件存在刑民边界模糊、罪名适用纷乱、犯罪数额认定不一等归责障碍。因应于此,采取刑民并行的规制方式,加强案件的事前审查,运用惩罚性赔偿调整案件民事部分;严格按构成要件从欺诈行为和错误认识两方面明确诈骗罪的认定标准,结合犯罪主体,合同作用以及合同结果三个方面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明确犯罪数额的计算标准。
    • 刘雪君
    • 摘要: 目前,"套路贷"案件的办理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诈骗罪罪名适用不当,部分司法机关机械套用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被害人明知有"套路"仍借款的情形下,依然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二是犯罪数额认定过高,未扣除本金所产生的合法利息,导致量刑畸重,客观上加重了对行为人的处罚.正确处理"套路贷"案件中的司法问题,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前提.如果被害人明知有"套路"而继续借款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诈骗故意,其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为确保罪刑相适应,司法机关在进行犯罪数额认定时应扣除本金产生的合法孳息.
    • 陈庆安; 梁北川
    • 摘要: 网络赌博犯罪和传统赌博犯罪相比,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上存在资金流向不确定、数额计算难以精准、数额认定缺乏统一标准、电子证据缺乏稳定性、缺乏可靠的证人证言、认定规则具有局限性等问题.如果按照传统的犯罪证明模式,将会导致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和事实上的证明不能,因此需要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认定方式等方面进行完善.
    • 孙利国
    • 摘要: “定性加定量”是我国刑法认定犯罪成立的重要特点,尤其在数额犯、“次数犯”中,违法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性质须符合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之外,还要求犯罪数额或者次数等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在行为人多次实施同一性质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每次都能单独成立犯罪,属于同种数罪,实践中一般将涉案数额予以累加后,以一罪论处,两次行为之间有时间间隔的,是否追诉,按照追诉时效的规定处理即可。
    • 闫冬; 董玉红
    • 摘要: 裁判要旨对于行为人在国有公司成立前伙同他人通过预谋,且在公司成立时由代理公司通过验资,在公司成立后将注册资金归还代理公司的行为,不影响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股份犯罪事实的认定,其犯罪数额应以非法占有国有公司的股份为限,股份所产生的分红为孳息,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内。
    • 芦磊; 高飞
    • 摘要: 以虚假理由租车后,伪造相关车辆证件与他人签订质押借款合同,以车辆为质押物骗取借款的,应当对前后行为进行整体综合评判,车辆出租方与资金出借人均为被害人,被告人行为构成一个合同作骗罪。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应当在车辆价值、借款数额当中择一重数额进行认定,不宜简单相加。对于查扣在案的涉案车辆,在处置时应当返还车辆出租人,对资金出借人的损失,应当责令被告人进行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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