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基准
量刑基准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10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5篇、会议论文17篇、专利文献9232篇;相关期刊60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法学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2011法律监督的新视野研讨会、全国量刑规范化学术研讨会等;量刑基准的相关文献由102位作者贡献,包括姜涛、王利宾、白建军等。
量刑基准
-研究学者
- 姜涛
- 王利宾
- 白建军
- 刘远
- 周其玉
- 周美华
- 张勇
- 张庆旭
- 徐宗胜
- 李冠煜
- 林亚刚
- 柳忠卫
- 梁利波
- 葛进
- 赵龙
- 路诚
- 邹佳铭
- 丁文强
- 付晓雅
- 何林1
- 冉巨火
- 冯文杰
- 冯旭
- 凌萍萍
- 刘会宁
- 刘兵华
- 刘军
- 刘军成
- 周光权
- 周斐奇
- 周海洋
- 孙霞
- 宋岱霖
- 崔晋赫
- 崔淑霞
- 平静
- 张志莹
- 张晓旭
- 张楠楠
- 张训
- 张鑫
- 张雅倩
- 徐嘎
- 徐玲
- 施鑫
- 曾冠皓
- 曾冠皓1
- 朱建华
- 朱益俊
- 李凌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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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岱霖;
张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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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界定其含义与目标,对量刑规范化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自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后,我国司法审判中的量刑方式从“估堆式”逐渐转变为“规范化量刑”。在“规范化量刑”的实施过程中,量刑基准的确定是量刑规范的基础,避免犯罪事实重复评价和增强疑难案件的可操作性是规范化改革的重点,为了克服规范化量刑弊端,可以通过促进“量刑均衡”、引入智慧量刑系统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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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想;
丁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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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量刑基准主张只能在责任刑的限度内裁量预防目的 ,具有天然的理论优势,我国量刑实践应当充分汲取量刑基准的合理成分以弥补现行量刑步骤的缺憾.点刑罚理论相较于责任范围理论更侧重保障人权和限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位置价值说是点刑罚理论的"复制品",因此选择将点刑罚理论融入刑罚裁量的各个阶段.责任概念的理解偏差决定了我国《刑法》第61条只能立足本土语境修改,不能完全移植欧陆刑法的立法模式.量刑起点的位置应当按照基本犯的既遂形态予以确定,基本犯的既遂形态对应的刑罚量处于法定刑中间偏下.唯有影响责任刑的情节才能调节量刑起点,从而确定基准刑(责任刑),但该情节已作定罪事实或者符合法定刑升格条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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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晋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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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2020年2月,公检法和司法部门联合提出了指导意见,明确严惩新冠疫情下造谣、传谣犯罪。因此,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把新冠冠疫情下的造谣、传谣犯罪与传统的造谣、传谣犯罪相比较,进一步了解当前新冠疫情下新的犯罪特征和量刑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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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宗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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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幅的理论"提供的标准过于模糊,并没有走出传统经验量刑法的窠臼,尤其是将预防刑量的裁定与责任刑量的确定纠缠在一起,两者界限不明."点的理论"未能解决没有预防刑情节时的宣告刑确定问题,不考量正义与否,也没有限制预防刑的比重,不仅没能解决量刑中的二律背反问题,反而又回到了问题的原点——报应与预防在刑罚目的中的地位.发端于国内量刑基准理论、规定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的量刑方法抛弃了责任主义刑罚思想,导致利用从严预防情节调节基准刑可能会突破责任的度,被告人可能因此而承担额外的刑罚.对此进行改造的路径是:先计算出责任刑的量,再利用"先宽后严法"调节基准刑,然后对拟定的宣告刑进行检验,如果超出责任限度,则直接将责任刑确定为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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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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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死刑的正当性疑问及我国的现实状况,综合运用立法削减与司法控制限制死刑的思路值得肯定.对于备而不用或偶尔适用的死刑罪名继续进行立法削减,经常适用的死刑罪名则必须诉诸司法控制.鉴于当前绝大多数的死刑判决集中于暴力犯罪,其无疑应当成为死刑司法控制的中心.随着司法程序的不断完善,死刑的实体控制愈发重要,关键在于明确死刑的适用标准.关于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的标准,应当区分量刑基准与量刑起点在死刑适用中的不同意义,围绕死刑立即执行建构死刑适用的量刑基准,将普通死缓确定为死刑适用的量刑起点,然后依照普通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的逻辑顺序,根据影响特殊预防不利情节的裁量情况,最终确定行为人死刑适用的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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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能辉;
曾冠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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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量刑基准到基准刑是一个量刑转变,通过理论分析与案例探讨,本文力量证明实践的需求从而影响到量刑基准到基准刑的转变,是量刑方法的更新,有着强健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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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能辉1;
曾冠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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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量刑基准到基准刑是一个量刑转变,通过理论分析与案例探讨,本文力量证明实践的需求从而影响到量刑基准到基准刑的转变,是量刑方法的更新,有着强健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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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静
- 《2011法律监督的新视野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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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量刑正义是刑事正义的要义所在,只有实现了量刑上的正义,才有探究刑事正义的前提.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相似个案量刑的失衡.当然解决量刑的偏重失衡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由于影响原因的纷繁复杂,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抓住事物的根本—即量刑基准的合理确定来突破问题.确立量刑基准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尽可能减少由于量刑标准不统一导致的量刑失衡状态.同时,量刑基准的确立还有利于合理地限制法官的刑罚裁量权,有效地制约案外因素对刑罚裁量活动的干扰.和谐的社会必定是法治的社会,依法量刑是法治社会下对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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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慧博
- 《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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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量刑规范化建立在正确定罪的前提下,量刑规范化的具体要求一是在法定刑范围内确立量刑基准;二是界定量刑情节调节量刑基准的幅度;三是将量刑充分纳入庭审程序、量刑结果写入裁判文书,促进法官准确量刑,实现量刑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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