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险性
社会危险性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3年内共计23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37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447588篇;相关期刊124种,包括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二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等;社会危险性的相关文献由281位作者贡献,包括亢晶晶、王占洲、张帆等。
社会危险性—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47588篇
占比:99.95%
总计:447826篇
社会危险性
-研究学者
- 亢晶晶
- 王占洲
- 张帆
- 胡胜
- 赵胜珍
- 刘亚昌
- 吴影飞
- 周末
- 唐希
- 李越
- 林苇
- 王芳
- 王超
- 蒙浩霖
- 谢云欣
- 贺贝贝
- 钱君
- 闵丰锦
- 陈海华
- 高焕彩
- 万学斌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 于学志
- 于柏枝
- 付豪
- 仙艳芳
- 仲莹莹
- 任春生
- 何艳峰
- 佘景妮
- 候丽华
- 倪润
- 刑小兵
- 刘健
- 刘凯
- 刘卫民
- 刘思远
- 刘惠秋
- 刘慧玲
- 刘晓山
- 刘民
- 刘珏
- 刘瑜
- 刘计划
- 单森林
- 卢显富
- 厉成海2
- 叶丽芳
- 叶余庆
- 叶婷
-
-
胡莲芳;
罗朝晖;
陈恩
-
-
摘要:
受积极刑法观影响,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以轻罪化方式回应社会治理需要,刑罚趋于轻缓化。但司法实践中我国逮捕率、审前羁押率仍居高不下。2021年4月,“少捕慎诉慎押”从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为有效落实这一重要刑事司法政策,实现刑事司法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反思我国逮捕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理顺逮捕条件的适用逻辑,将阶层化审查方法引入审查逮捕环节,构建以社会危险性为核心的审查标准,搭建科学的证明机制,强化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革,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推动逮捕制度长效正向运行,促进人权保障与社会和谐。
-
-
郑帅
-
-
摘要:
《刑事诉讼法》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明确将社会危险性作为审查逮捕的核心条件。在审查逮捕规范化背景下,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社会危险性证据收集的充分性与审查时间的限定性存在矛盾,评估结果未得到合理充分利用,相关法律知识宣传不到位,社会公众知悉度不高。统一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标准,构建双向说理机制与审查协作平台,完善非逮捕强制措施配套机制,加强法律宣传,能够有效利用社会危险性评估因素,更好地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
谢登科
-
-
摘要:
留置措施在制度和实践层面呈现出多元化、精细化发展趋势,其在内部逐步衍生出不同类型、多元化的留置措施。从适用对象和案件类型来看,可以将其分为“职务违法型留置”和“职务犯罪型留置”;从必要性要件来看,可以将其分为“案情重大型留置”和“社会危险型留置”;从留置措施的决定适用阶段或环节来看,可以将其分为“立案型留置”和“调查型留置”;从审批程序来看,可以将其分为“审批型留置”和“备案型留置”。这些不同类型留置措施的分类标准、适用范围、运行程序等并不完全相同。留置措施的理论分类具有开放性和动态性,随着监察制度和监察实践的不断发展,留置措施在未来可能会衍生出新的类型和形态。监察制度理论研究应当跟进监察实践的探索与发展,对各种新兴留置措施予以理论研究和提炼。
-
-
赵冠男
-
-
摘要:
为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最高人民检察院着力开展审查逮捕案件社会危险性证明试点工作。藉由试点检察院C市W区人民检察院的实证数据,尝试构建盗窃案件审查逮捕中社会危险性之评估框架。在审查逮捕模式上,“证明模式”并不可取,应该采取对降低逮捕率更为有效的“评估模式”;在评估方法上,应在细致划分评估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的影响方向,根据不同的重要程度,设置不同比率的正负分值;在评估要素上,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的因素应划分为犯罪事实、罪前表现、罪后表现、环境因素、被害人因素;然后再考量妨害诉讼因素和取保候审的替代性。立基于此,可以有效设计盗窃案件审查逮捕中社会危险性之具体评估框架。
-
-
李立丰;
叶婷
-
-
摘要:
受制于实用主义导向,我国审前羁押程序设计中侦查权一家独大,逮捕等羁押手段出现了功能性的异化倾向。在这一背景下,虽然通过相关立法改革,以及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成立,为在检察阶段建立未成年犯罪人的分流转处程序创造了条件,但建构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模式或者"检察中心主义",彻底贯彻"未成年人特殊论"这一基本原则,仍有待于羁押必要性评估机制与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就未成年人的审前羁押必要性评估机制而言,应围绕"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这一关键要素的量化分析模式展开,在摸索评估客观化、程序化建构的同时,为解决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存在的"可操作性问题"积累经验。
-
-
钟达先;
隗永贵;
于柏枝
-
-
摘要:
社会调查评估是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决定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前的重要程序,有助于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综合、客观判断被告人或罪犯是否适用于社区矫正,把好社区矫正入门关卡。《社区矫正法》实施后,社会调查评估的委托主体、内容、环节等发生变化,但未明确规定调查程序、内容,实践中存在委托走过场、调查流于形式、评估意见模糊等问题。因此,建议细化法律规定,规范社会调查评估程序和评估意见书,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和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以提高调查评估内容的真实性和评估效率。
-
-
王建明;
朱虹润
-
-
摘要:
少捕慎诉慎押政策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少捕慎诉慎押政策有效推进了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但在贯彻落实过程中也面临着难点问题:在操作性层面,对社会危险性的判断缺乏统一标准、非羁押强制措施难以实现有效管控;在观念性层面,对羁押逮捕存在认识误区、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思想仍未破除。以上问题给司法机关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造成了无形障碍,建议从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危险性的认定模式、完善非羁押强制措施体系、转变重打击轻保护倾向等方面加以破解。
-
-
杨昱姝;
杨雁
-
-
摘要:
品格证据是英美法系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其强大的推理功能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侦查阶段将品格证据合理运用于企业合规的考察之中,也有助于填补我国侦查阶段的企业合规制度存在的空缺。但是,我国仅有类似品格证据的规定散见于个别法条及司法解释之中;司法实践中对于品格证据的运用更是十分混乱。为了充分发挥品格证据的独特作用,推动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合理化运用,就必须及时弥补立法上的缺失,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
-
-
马敏华
-
-
摘要:
少捕慎诉慎押政策体现宽和谦抑的司法精神,有利于促进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发展.本文将从我国刑事犯罪社会结构转变,办案人员理念固化等角度出发,阐述该政策中实务中潜在的问题,从而提出相关的改善建议.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下,强调运用科技和大数据创新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监管模式,并对检察机关在相关职务中的自由裁量度进行一定的分析,借鉴内部职权监管经验,提出加强职权监督的相关建议.
-
-
李章颖;
王颖
-
-
摘要:
经过数十年的探索,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果。目前该项制度已经成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但其在审查逮捕程序中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鉴于此,为有效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明确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启动主体,完善并统一社会调查内容,引入风险评估机制,科学评价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