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制度
社会调查制度的相关文献在1999年到2022年内共计11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1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6256篇;相关期刊69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青少年犯罪问题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宁波市社会科学界第三届学术年会等;社会调查制度的相关文献由144位作者贡献,包括梁洋、邓君韬、郝苗等。
社会调查制度
-研究学者
- 梁洋
- 邓君韬
- 郝苗
- 姚明新
- 张宁
- 杨畅
- 林炎华
- 王冰
- 王雅彬
- 老健华
- 蒋白婷
- 郭艳娜
- 陈春云
- 陶宇
- 马玉兰
- 万伟岭
- 万杨
- 严慧洁
- 于博
- 于靖民
- 关仕新
- 刘志强
- 刘思含
- 刘明硕
- 刘洁
- 刘畅
- 刘雪峰2
- 刘鹏飞
- 吴寅星
- 吴燕
- 唐栋
- 姚建龙
- 姬广胜
- 娄全田
- 孙志富
- 孙翠林1
- 孙麒
- 孟兰星1
- 宋家宁
- 宋慧耿
- 廖天虎
- 张军
- 张寒玉
- 张旭鹏
- 张洪亮
- 张煜晖
- 张照涓
- 张笑笑
- 张维丽1
- 张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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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昱姝;
杨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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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品格证据是英美法系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其强大的推理功能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侦查阶段将品格证据合理运用于企业合规的考察之中,也有助于填补我国侦查阶段的企业合规制度存在的空缺。但是,我国仅有类似品格证据的规定散见于个别法条及司法解释之中;司法实践中对于品格证据的运用更是十分混乱。为了充分发挥品格证据的独特作用,推动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合理化运用,就必须及时弥补立法上的缺失,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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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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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不构成一般累犯,并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即可排除累犯的适用,充分体现了刑法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特别保护。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的立法依据在于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价值选择,而在未成年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方面缺乏理论依据。这一规定虽已在刑法规范层面得以确立,但在当下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不断出现、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以及未成年人再犯数量较多的情形下,有必要在保护与惩罚之间作出权衡,进而在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的应然层面展开思考。对于未成年人累犯制度应当以累犯的排除适用为原则,例外适用为补充。合理构建未成年人累犯例外适用条件是我国未成年人累犯制度重构的关键,未成年人累犯例外适用条件可以在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质与量的二维体系下予以具体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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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宇;
姚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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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过我国多个地区关于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实践,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作用已经被立法确定。社会工作者作为调查主体参与的社会调查工作在司法社会工作介入中已占据较大比重。本研究通过阐述司法社工介入下的社会调查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帮助,将社会调查制度从司法效用与社工介入的必要性两方面分析梳理,认为社会调查制度在凸显法律效力的同时,应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对于涉罪未成年人调查后的再社会化帮教工作,不仅要将社会调查放入个案社会工作的前期介入与资料收集阶段,更要从介入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角度展现更多关于社会工作的优势、不足与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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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宇;
姚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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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过我国多个地区关于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实践,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作用已经被立法确定.社会工作者作为调查主体参与的社会调查工作在司法社会工作介入中已占据较大比重.本研究通过阐述司法社工介入下的社会调查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帮助,将社会调查制度从司法效用与社工介入的必要性两方面分析梳理,认为社会调查制度在凸显法律效力的同时,应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对于涉罪未成年人调查后的再社会化帮教工作,不仅要将社会调查放入个案社会工作的前期介入与资料收集阶段,更要从介入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角度展现更多关于社会工作的优势、不足与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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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寒玉;
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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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调查制度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因1985年我国参与在北京制定,又称《北京规则》①)所确立的一项基础性少年②司法制度。少年司法是建立在少年身心的特殊性和犯罪原因、背景的特殊性基础之上的,少年刑事司法中对这些特殊性的掌握,主要不是靠犯罪事实调查,而是靠社会调查。对少年刑事案件实施个案性质的社会调查,是各国少年司法制度中普遍规定的一种做法,被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的必经程序。“许多国家的法律甚至明文规定,少年案件非经社会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不得宣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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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超;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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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适用社会调查制度既是人权保护的体现、刑事政策的要求、传统文化的延续,又是司法机关提升办案质效、社会治理能力的途径.目前我国并未在立法层面针对老年人犯罪案件需适用社会调查作出规定.确立这一制度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在制度设计上,可在调查主体、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以切实为司法机关相关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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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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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立法梳理,反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现状,可知法律对该制度的制度名称、调查主体、调查内容及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性质的规定已较为明确、全面,争议此类问题已无必要。今后应把辩护人社会调查权、社会调查员诉讼地位及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社会调查制度重合适用的问题作为主要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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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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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立法梳理,反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现状,可知法律对该制度的制度名称、调查主体、调查内容及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性质的规定已较为明确、全面,争议此类问题已无必要.今后应把辩护人社会调查权、社会调查员诉讼地位及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社会调查制度重合适用的问题作为主要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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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天虎
- 《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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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制度虽然在我国相关法规中早有规定,但由于现行法律制度对此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笼统,因而缺乏可操作性,致使该制度的功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文章重点探讨了社会调查的功能定位、具体内容、工作主体和启动程序,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根据我国的司法体制和社会现状,笔者认为,在目前由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法院各自参与主导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模式下,检察机关主导的模式较为合理,因为检查机关不仅有参与诉讼的权利,还有监督审判的权力,由检察机关主导社会调查制度,可以更好地保证社会调查内容的客观和公正,也有利于贯彻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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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琳
- 《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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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既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特殊关切,也反映了刑事法律在社会多元诉求下的完善,是司法柔情和文明的有力彰显.特别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努力做到程序设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强调设置有利于未成年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救济机会,是尊重保障人权、彰显司法温情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大探索.本文着重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价值和程序设计方面提出拙见,阐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含义,阐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价值,即社会调查制度是尊重保障人权与国际形势接轨的体现,为依法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可靠依据,有利于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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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
彭慧
- 《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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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对社会调查制度的合理运用,可以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原因、成长经历、教育背景、平时一贯表现等,以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被挽救的程度,有利于对其作出适当的刑事处理,规范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新刑诉法虽然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予以明确,但停留在原则性规定上.具体司法实践中,仍需从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具体内容、明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具体适用方法、建立适合的社会调查主体、认可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以构建科学合理、普遍适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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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白婷
- 《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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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需要反思法律制度设计及执法环境。笔者通过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的相关立法规定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现状,提出完善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比如制定刑事未成年人保护单行法,加强执法者的法制观念,严格执行社会调查制度,缩小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扩大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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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志红
- 《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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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的完善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但在立法和司法上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实践表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的现状已不能满足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需要.笔者结合自身所从事的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试图通过对近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调查研究,以新《刑事诉讼法》的正式施行为契机,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以及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进行粗略的探讨.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是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注重刑罚惩罚性的同时,加大刑罚对未成年人人犯罪预防的作用,衔接多方的社会矫治工作机制,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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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广胜
- 《第二届中国青年论坛暨“少年法制:转型与创新”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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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较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决定了其容易冲动,易受不良环境影响而误入歧途;同样是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动机、犯罪原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个体的人身危险性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因而,针对失足未成年人所做的客观而完整的社会调查,对保证司法机关做出准确适当的处置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目前中国尚处探索阶段的情况下,要使此项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保持旺盛的生命力,需明确社会调查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确保社会调查始于侦查并用于诉讼全程,建立“兼主专辅,灵活互补”的社会调查员队伍,确保社会调查工作实现有章有序运行。、公正准确科学施行、所得的信息客观、真实。、具有稳定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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