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56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工人、农民、青年、妇女运动与组织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59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921篇;相关期刊216种,包括四川劳动保障、工会博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浙江)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四届全国肝病治疗进展与临床药学学术研讨会等;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文献由435位作者贡献,包括龙伟、周建明、孙双星等。
劳动争议仲裁
-研究学者
- 龙伟
- 周建明
- 孙双星
- 高齐岳
- 杨维松
- 何曼
- 余成斌
- 刘小根
- 刘文华
- 刘海靛
- 古会忠
- 叶小兰
- 吴进军
- 张叶
- 张财
- 张锋
- 本刊通讯员
- 朱信民
- 朱忠虎
- 朱炳辉
- 李付俊
- 李卫国
- 杨守业
- 杨馥菡
- 查碧然
- 江宝新
- 江艳
- 潘家永
- 熊仁星
- 燕艳
- 王建新
- 王蓓
- 章卿
- 罗恒军
- 聿行
- 肖鹏燕
- 蒋欢
- 赵全武
- 赵晓燕
- 辛磊
- 陈昭学
- 马道永
- 骆树春
- 丁仕国
- 丁冬霞
- 丁发友
- 丁莹
- 严杰雄
- 乔保国
- 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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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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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在不断进步与发展,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也在增加,这与法律制度的完善等密切相关,近几年的时间里,和劳动争议有关的案例数量处于一种持续增加的状态,甚至逐渐发展成为了民事审判案件中,难度系数较高的重点内容。为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问题,具体可从仲裁与诉讼两种程序入手,如果出现了这两种程序衔接不当导致了各种问题,会严重地抑制办案效率,无法解决当事人的矛盾,无法高效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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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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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20年5月27日,赵某在某公司承建的一项目工地因公受伤。伤后,赵某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赵某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为承建公司。承建公司不服,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复议后认为,工伤认定中未调查核实赵某与该项目劳务分包公司的用工关系,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工伤认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此后,工伤认定部门认为,赵某的工伤认定须由赵某补充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决定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并告知赵某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赵某遂向县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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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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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之间存在着大量重合,如何做好两者之间的选择以及互补,成为了社会研究热点问题。文章将重点对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仲裁之间的选择与互补内容进行分析,通过对两者之间差异的研究,明确正确的选择方式以及互补方法,以便更好地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保证各项工作的作用能够发挥到最大,达到切实减少案件重复受理,提高行政执法资源利用效率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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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郭先生入职一家科技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沈阳。后因调岗未能达成一致,科技公司向郭先生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郭先生明确收到并知悉相关内容。随后,科技公司再次通知郭先生决定撤销之前的解聘通知书。郭先生不同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郭先生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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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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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2013年,曾某到某钢铁公司从事机修工作。2019年5月25日,曾某在维修机器时受伤,后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2020年4月,公司与曾某协商未果。2020年5月21日,曾某主动与公司协商工伤待遇,并约定双方各自考虑后再协商。2020年6月9日,公司通知曾某来公司协商工伤待遇事宜。2020年6月15日,曾某到公司协商工伤待遇,最后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公司现场支付曾某工伤待遇56000元。2020年6月22日,曾某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某钢铁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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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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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关系是基本社会关系之一,是社会治理的重要部分。笔者从2017-2021年四川省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据出发,总结该市应对劳动关系领域风险挑战的治理实践,探索劳动关系长效治理新路径。从争议形势看风险挑战仲裁案件走势、分布及其特征是对劳动关系和谐程度最直接、客观的现实反映。近年来,成都市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如下特征,值得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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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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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社部及各地人社部门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及时出台了许多政策文件,在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保障职工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劳动关系和县域内劳动关系有一定影响,通过梳理成都市金堂县人社部门稳定劳动关系的举措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涉疫案件的情况,可以看到充分发挥联动作用、妥善处理劳动纠纷、助力实现劳资共赢三大措施能解决劳动纠纷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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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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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劳动者履行通知义务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一些用人单位却以各种理由不予解除,拒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拒不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等移转手续,但有些用人单位仍不同意解除,向法院提起诉讼,直至二审程序终结,这严重增加了劳动者解决该争议的时间、经济成本,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及时有效保障。此情形下,如能适用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恶意诉讼给劳动者造成的侵害,亦有利于及时定分止争。故此种情形下适用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具有必要性和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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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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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处于不断上升的状态。为有效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促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获得保证,我国先后颁布了诸多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了“一调一裁两审”多种途径选择的劳动争议解决模式。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旧存在着较多的问题,相对最为直接的体现则是劳动仲裁与诉讼在程序、效力与衔接方面的不畅通,令劳动者在维权道路上遭遇成本高昂与维权受阻等问题,甚至会与立法者的本意严重背离。我国需积极在诉讼时效、诉讼管辖与仲裁的审查监督等方面,逐步实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促使劳动争议相关案件逐渐获得高效与公正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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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炳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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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19年11月4日,吴某与某机床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吴某下班后根据双方的实际需要到该机床公司从事磨具加工工作,每次工作时间为17:30-21:00,待遇按次结算,每次120元。在第四次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吴某不幸出现事故伤害导致大拇指粉碎性骨折。事后吴某就此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机床公司则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民事承揽关系,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工伤认定部门因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中止工伤认定调查。吴某随后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双方存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