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2011年5月,赵某进入某集团公司总部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5月,公司总部通过内部调令将赵某调至该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重新签订,期限为一年。2014年5月,劳动合同到期,子公司不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但在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上发生了争议。赵某认为子公司应当支付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经济补偿,而子公司只同意支付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经济补偿,之前二年由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