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133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工人、农民、青年、妇女运动与组织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26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1835篇;相关期刊417种,包括法律与生活、四川劳动保障、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金融危机与劳动法的实施”学术研讨会、第二届中国劳动论坛、2007年烟台公路学会烟台公路建设与管理研讨会等;劳动仲裁的相关文献由1093位作者贡献,包括刘业林、本刊编辑部、杨学友等。
劳动仲裁
-研究学者
- 刘业林
- 本刊编辑部
- 杨学友
- 谢炳城
- 潘家永
- 小保
- 刘森林
- 周斌
- 杨守业
- 沈轩
- 王香阑
- 章法
- 颜梅生
- 侯玲玲
- 冯亮
- 刘京池
- 史继科
- 吉志铭
- 吴裕洲
- 子君
- 屈真江
- 李勇
- 李鹏
- 王宇
- 王海蛟
- 赵会元
- 赵宇
- 赵晓燕
- 丁实
- 乔涛
- 伊然
- 何家票
- 佚名
- 俞子龙
- 修建国
- 党书山
- 冀帅然
- 军民
- 刘万才
- 刘平
- 刘文华
- 华州羊
- 单书春
- 卢纯佶
- 向恩齐
- 周卫泽
- 周群利
- 姚岚秋
- 姜岚
- 孙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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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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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之间存在着大量重合,如何做好两者之间的选择以及互补,成为了社会研究热点问题。文章将重点对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仲裁之间的选择与互补内容进行分析,通过对两者之间差异的研究,明确正确的选择方式以及互补方法,以便更好地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保证各项工作的作用能够发挥到最大,达到切实减少案件重复受理,提高行政执法资源利用效率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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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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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成都市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与裁审业务工作紧密结合,通过强制度、严纪律、提素质、促和谐,打造了一支劳动仲裁铁军,为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三年来,锦江区仲裁院共处理劳动纠纷6000余件,涉及职工6500余人次,涉及金额超过1.2亿元,其中调解率达67%;送法上门、服务企业共4800余家,惠及职工超过3万人。近年来,锦江区仲裁院被省人社厅评为"四川省标准化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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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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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你好:我公司与李某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22年1月,公司拟引进新设备,遂派李某等3人外出培训,并签订5年服务期协议。正在新设备调试的关键阶段,李某因拿到一家外企聘用其为副总经理的通知书,便立刻离职并去该外企就职。公司派人前去交涉,该外企声称自己并非故意录用李某。而我公司因李某跳槽及违反服务期协议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请问,我公司在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时可以追究该外企的相关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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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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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王某于2021年5月17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约定月工资10000元。上班当天,王某迟到1小时,考虑到第一天上班可能对交通路线不熟悉,公司对王某的迟到按普通迟到处理。然而,下午未到下班时间,王某即离岗下班,构成早退。第二天、第三天……王某又连续多天迟到、早退各1小时,公司认为王某工作态度差,故意迟到、早退,遂以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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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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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阳绵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党建为引领,找准党建与业务结合关键点,走出了一条党建与劳动仲裁工作双融双促的新路径。近年来,绵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先后荣获“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优质服务窗口”称号;2020年10月,承办川渝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并作经验交流发言;2021年12月,指导鼎达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功创建“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金牌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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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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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作出的居中公断与裁决,是全面依法治国政策实施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劳动仲裁案件数量明显增多,涉及劳动仲裁的虚假诉讼行为不断出现,劳动仲裁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也随之显现:一、内部监督机制运行不完善。劳动仲裁内部监督法律依据主要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其内部监督内容中,对于已生效仲裁裁决书存在重大程序和实体错误的情形未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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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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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21年10月24日,某公司供应链总监马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信,最后工作日为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10日,马某发邮件向公司提出撤回辞职信。因其职位已有人接替,公司安排马某任职其他岗位。双方未能就新的工作岗位达成一致意见,公司遂为马某办理了离职手续。2021年12月29日,马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万元,结果被驳回。马某于是诉至法院。马某诉称,其递交辞职信属于要约,公司收到辞职信后未对其作出书面承诺,其要求撤回要约的邮件送达公司后,该要约失效。法院最终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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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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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某事业单位编外劳动合同关系职工张某,在岗期间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张某患病,经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生病期间张某走失,医疗期满后,一直杳无音信。用人单位在其医疗期满后,内部会议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但未书面告知张某,只在事业单位非编人员管理机构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2021年,张某病情缓解后重新出现,并经医院治愈。治愈后,张某回到单位要求恢复岗位工作,单位告知其已经被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张某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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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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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22年1月21日,某公司员工田某休完产假返岗上班。2022年7月15日,田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从次日起未再到岗上班。休完产假返岗上班后,田某未休哺乳假。2022年7月21日,田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其2022年1月21日至7月15日期间的哺乳假工资5000余元,未获支持,田某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公司辩称,田某从未向公司提出过休哺乳假,应视为其放弃休哺乳假的权利。法院认为,关于田某要求将哺乳假折算为工资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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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健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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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王某于2021年3月1日入职某汽修公司,从事油漆工一职。入职当天,王某按汽修公司要求填写了《企业员工入职登记表》。2022年2月1日王某离职,以汽修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汽修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汽修公司则认为王某入职时签订的入职登记表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拒绝支付。双方就此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