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先天处于一个不平等的地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双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争议最多也是最难以解决的是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后的经济补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七种法定情形,即符合七种法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注意,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而不是“可以”支付,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不仅在法律意义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同时也对用人单位予以约束。立法原意是尽可能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处于一个相对平等的法律地位,尽管如此,虽然第四十六条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由于各地法院对法条的解读不一致,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像用人单位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此时需要对劳动者支付的是赔偿金,而不是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针对《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制度,在实践中会出现许多模糊不清的问题,因此于需要对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研究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