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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

一裁终局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11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1篇、专利文献10451篇;相关期刊79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 一裁终局的相关文献由114位作者贡献,包括王琦、本刊编辑部、李红实等。

一裁终局—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11 占比:1.05%

专利文献>

论文:10451 占比:98.95%

总计:10562篇

一裁终局—发文趋势图

一裁终局

-研究学者

  • 王琦
  • 本刊编辑部
  • 李红实
  • 梁世生
  • 牛玉洲
  • 王丹丹
  • 王洁
  • 王轩
  • 胡荻
  • 马洪锁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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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霖
    • 摘要: 文章运用法理分析奥运会AHD仲裁机制特点,指出一裁终局机制的存在缺陷,并提出AHD仲裁机制的优化和重构策略。研究认为:在仲裁机制上,一裁终局制度存在四种特点,即体育纠纷解决的及时性、AHD仲裁权力的垄断性、仲裁法规适用的依附性以及仲裁监督机制的软弱性。同时,其困境在于一裁终局制度难保仲裁程序和结果的公正,并且救济措施完全缺失。建议:在AHD仲裁机制的优化上,应坚持程序正义优先和制度信息公开原则,以及建立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AHD仲裁机制的重构可采用二裁终局制,其中,一次裁决应坚持"公平保速度"原则,二次裁决应坚持"公平保质量"原则。
    • 朱玉成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劳动者履行通知义务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一些用人单位却以各种理由不予解除,拒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拒不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等移转手续,但有些用人单位仍不同意解除,向法院提起诉讼,直至二审程序终结,这严重增加了劳动者解决该争议的时间、经济成本,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及时有效保障。此情形下,如能适用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恶意诉讼给劳动者造成的侵害,亦有利于及时定分止争。故此种情形下适用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具有必要性和一定的现实意义。
    • 张春雨
    • 摘要: 在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审判制度下,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即除小额及个别劳动争议外,较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多一个审判程序,事实上相当于三审终审。这不仅不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还大大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并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同时,小额及个别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方式也是弊端重重。本文旨在通过对现存问题进行剖析与提出解决建议,以期尽快推进我国劳动争议审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杜玉琼; 黄子淋
    • 摘要: 随着国际投资仲裁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现行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弊端正逐步凸显,"一裁终局"的传统理念已无法适应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特殊性.研究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现实性及合理性,探索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构建的有效路径,建立长效稳定的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有助于促进仲裁裁决的一致性和实体公正性,确立投资者和东道国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信任,从而缓解国际投资仲裁的制度危机.
    • 冯成丰
    • 摘要: 劳动争议仲裁属于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话语体系下的法定仲裁,与以民间合意自治为基础的商事仲裁无制度生成上的关联性.研究认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是基于协议仲裁的一裁终局属性所生成的救济途径,不应适用于作为诉讼前置程序的劳动争议仲裁,并易造成重复救济,对效率和保护弱势劳动者的价值追求目标造成损害;相关司法解释为追求社会效果创设了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监督程序,混淆了法定仲裁和协议仲裁的界限,扩大了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适用范围,易带来法律冲突和适用困境.研究建议,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需尊重其公法属性,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赋予的救济手段作出裁判.
    • 林子力; 刘夏
    • 摘要: 近年来,济南市历下区人社局主动适应劳动人事争议矛盾纠纷增多态势,积极应对疫情等原因造成的劳动关系新变化,推进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探索建立"调裁审衔接"新格局,奏响新时代历下和谐劳动关系最强音。2020年,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333件,同比增长25.6%,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2201万余元。其中,裁决961件,裁决结案率41.1%;一裁终局案件338件,一裁终局率35.2%。
    • 王梦楠
    • 摘要: 在仲裁实务中,先裁后诉是较为常见的瑕疵仲裁条款.目前在《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这类仲裁条款的效力未予以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方法院对于此条款的效力认定所持观点也并不一致,甚至出现同一法院关于此条款的效力认定前后不一致的现象.本文通过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分析我国各地法院对待先裁后诉条款效力的认定依据及其观点,进而对先裁后诉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相关评析.
    • 张春良; 毛杰
    • 摘要: 一裁终局是仲裁的核心机制,当在后仲裁裁决立足的事实全部或部分与在先仲裁裁决立足的事实相同时,就可能涉嫌违背一裁终局原则,从而面临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考察此类司法撤销的实践,不同法院通常援引程序违反、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作为撤裁的依据.针对相同的裁决现象援引不同的撤裁依据,既表明司法审查实践的冲突,又揭示了这些撤裁依据彼此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在现行撤裁依据中新设"违背法定可仲裁性"的类型,是在保守与改革之间的改良方案,它既可以利用其内涵的包容度有效应对违背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又可以明晰现行撤裁依据之间的意义边界,还可以避免对现行撤裁依据的设置框架造成过度冲击,体现了收放之间的中道衡平.这一推陈出新之举提升了现行撤裁依据体系的柔韧度,能更好满足仲裁实践中不当仲裁裁决救济之需求.
    • 吴逢刚
    • 摘要: 劳动争议案件在现有的"一裁两审"体制下,裁审衔接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就笔者亲历,在仲裁与诉讼在地域管辖上的分离、终局裁决的执行与申请撤销、处理层级多造成诉累重和重复举证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果能够组建劳动法院(庭)专职审理劳动争议,减少劳动仲裁的处理层级,上述问题会迎刃而解,但有可能会造成一些新的问题.如果着眼于在现有体制上做些改进,笔者建议由最高法院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相关的裁审衔接的规定,确立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作为管辖机构;加强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法院内部审判庭与执行庭、法院与仲裁委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互相通报的制度机制;完善终局裁决制度;裁审衔接中存在的重复举证的问题,可以从加强法院和劳动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协调入手,建立调卷机制,严格执行举证期限的规定,避免当事人重复举证的诉累,从而规范仲裁和诉讼的衔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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