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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13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外交、国际关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7篇、专利文献48125篇;相关期刊85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不予执行的相关文献由141位作者贡献,包括胡荻、刘珊、宋连斌等。

不予执行—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37 占比:0.28%

专利文献>

论文:48125 占比:99.72%

总计:48262篇

不予执行—发文趋势图

不予执行

-研究学者

  • 胡荻
  • 刘珊
  • 宋连斌
  • 李佳意
  • 杨光
  • 王亚明
  • 王小莉
  • 贾玉平
  • 黄雁明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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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 徐石
    • 摘要: 【裁判要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因裁决书查明事实部分错误而不予执行的,目前在法律适用上尚属空白。笔者认为应适用最相类似的相关商事仲裁的规则,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22条之规定。
    • 肖建国
    • 摘要: 大陆法系强制执行法理论为执行形式化提供了一般性的理论解释,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强制执行立法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但是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具体展开需要结合我国审执分离的实践,回答我国特有的本土问题.通过执行形式化与执行债权的识别判断、执行形式化与执行当事人适格的审查判断、执行形式化与责任财产的权属判断以及不予执行对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冲击等方面的探讨,将执行形式化放在我国特有的集中式执行体制、执行裁决与执行实施分权以及集约化执行的背景下展开,可以对我国强制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制度效应进行体系化的阐释与重构.
    • 刘珊
    •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的结果除了仲裁庭依据正常程序作出的裁决书外,还包括依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以及以仲裁庭名义作出的调解书.法律对这两种法律文书的性质及司法审查规定语焉不详,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判决及学术观点,对当事人维权造成了困扰.仲裁和解文书本质上是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与仲裁庭的裁决并不相同,因此在司法审查方面需要对其作出不同规定.2018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通过《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致力于解决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执行问题.该公约对仲裁和解文书的司法审查提供了一定的指引作用,可以适当借鉴其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仲裁法律进行相应修改,明确仲裁和解文书的法律地位及司法审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商事争议解决的顺利进行.
    • 冯成丰
    • 摘要: 劳动争议仲裁属于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话语体系下的法定仲裁,与以民间合意自治为基础的商事仲裁无制度生成上的关联性.研究认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是基于协议仲裁的一裁终局属性所生成的救济途径,不应适用于作为诉讼前置程序的劳动争议仲裁,并易造成重复救济,对效率和保护弱势劳动者的价值追求目标造成损害;相关司法解释为追求社会效果创设了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监督程序,混淆了法定仲裁和协议仲裁的界限,扩大了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适用范围,易带来法律冲突和适用困境.研究建议,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需尊重其公法属性,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赋予的救济手段作出裁判.
    • 司林林
    • 摘要: 在社会经济以及群众日常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的背景下,社会已经全面进行入到了法治社会当中,这也使得法律成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而在近年来的发展进程中,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现象越来越多,为了进一步分析形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因素,文章首先对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主要原因展开深入分析;其次,对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完善方向加以明确;在此基础上,提出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救济分析。
    • 孔德越
    • 摘要: 本文对103份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书进行分析,对审查法院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标准进行梳理和总结,在实践中部分法院存在司法审查范围不准确、撤裁事由认定不符合条件、对类案有不同的审查标准等情况,应公开仲裁司法审查文书,明确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标准,避免留下法院进行实质审查的空间,以统一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提升仲裁司法审查的专业化水平。
    • 孙子良; 刘翠翠
    • 摘要: 本文以实证方法汇总分析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一年以来中国裁判文书上公布的全部458件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旨在展示当前该制度的司法适用全貌。研究发现,目前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呈现出案件数量不多、标的额大、争议法律关系集中、申请被驳回比例大、上诉率高等特点,并存在当事人力量对比失衡、司法实质审查存在理论及现实困境、相关制度有效供给不足、后续制度设计缺位、对案外人权利救济不彻底等问题。破局之道在于适当设定救济门槛,防范救济程序滥用;科学分配举证责任,确保两方势均力敌;合理设计相关时限,实现纠纷的高效解决;保障制度供给,补足案外人权利救济的缺失环节等,以切实发挥新设制度的实践价值,实现案外人与原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平衡,达成司法与仲裁的良性互动。
    • 刘珊
    •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的结果除了仲裁庭依据正常程序作出的裁决书外,还包括依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以及以仲裁庭名义作出的调解书。法律对这两种法律文书的性质及司法审查规定语焉不详,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判决及学术观点,对当事人维权造成了困扰。仲裁和解文书本质上是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与仲裁庭的裁决并不相同,因此在司法审查方面需要对其作出不同规定。2018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通过《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致力于解决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执行问题。该公约对仲裁和解文书的司法审查提供了一定的指引作用,可以适当借鉴其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仲裁法律进行相应修改,明确仲裁和解文书的法律地位及司法审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商事争议解决的顺利进行。
    • 马骁
    • 摘要: 为了保护仲裁案外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创设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但是,该制度适用的实质要件是仲裁裁决损害案外人权益,在遵循仲裁裁决效力的诉讼法说以及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该要件很难得到满足。对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案件的实证分析表明,实践中案外人依此寻求救济也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同时,不予执行的制度性质决定其只能消灭仲裁裁决的执行力,不能为案外人提供就实体法律关系的终局性救济。与之相比,另行起诉可以终局性地解决实体问题,并且没有对救济条件进行程序限制,是案外人寻求救济的更合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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