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执分离
审执分离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8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世界各国经济概况、经济史、经济地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3篇、专利文献224289篇;相关期刊48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律适用等;
审执分离的相关文献由87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娅、刘玖一、刘萍等。
审执分离—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24289篇
占比:99.96%
总计:224372篇
审执分离
-研究学者
- 王娅
- 刘玖一
- 刘萍
- 宋春龙
- 曾一珉
- 李卫国
- 王小莉
- 赵岑
- 陈宁
- 仇超
- 代晓涛
- 何星宇
- 何星宇1
- 俆法利
- 冯蕴强
- 冯雪
- 刁海峰
- 刘帅志
- 刘帅志1
- 刘志恒
- 刘晓
- 史江鹏
- 吕子逸
- 吴英姿
- 周天保
- 周涛
- 唐庆芳
- 孙迪
- 孟中洋
- 孟天
- 尹俐媛
- 岳彩领
- 庄妍
- 张利民
- 张卫平
- 张娇东
- 张志远
- 张永红
- 徐光辉
- 徐冉
- 朱嵘
- 朱敏
- 李召亮
- 李婷3
- 李海柱
- 李清
- 李雷
- 李雷1
- 杨丹萍
- 杨凯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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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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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行力附着于执行名义,是权利人请求执行及执行机关实施执行的法律效力。执行力主观范围包括“为谁,对谁”为强制执行,原则上以执行名义记载为准,但在例外情况下向第三人扩张。执行主观范围的消极扩张,表现为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此类第三人可分为“承继型”和“责任型”两种。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消极扩张须满足必要性、正当性和妥适性三个要件。“承继型”第三人兼具必要性和正当性。对“责任型”第三人而言,必要性即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正当性依赖于实体法的规定或第三人的意定。妥适性指的是变更、追加的争议适合通过内嵌于强制执行的略式程序进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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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敏;
栗宏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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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行回转包括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孳息认定涉及实体性权利义务,仅通过不可上诉的执行回转裁定以不同的计算标准加以判定,有违审执分离原则和司法的统一。应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厘清审执程序的边界,区别对待本该由审判程序解决却遗留到执行程序中的问题,通过释明执行回转申请人撤回孳息部分执行申请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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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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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陆法系强制执行法理论为执行形式化提供了一般性的理论解释,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强制执行立法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但是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具体展开需要结合我国审执分离的实践,回答我国特有的本土问题.通过执行形式化与执行债权的识别判断、执行形式化与执行当事人适格的审查判断、执行形式化与责任财产的权属判断以及不予执行对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冲击等方面的探讨,将执行形式化放在我国特有的集中式执行体制、执行裁决与执行实施分权以及集约化执行的背景下展开,可以对我国强制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制度效应进行体系化的阐释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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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执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难执行,成为执行干警面临的主要难题。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1.缺少程序合法性基础。虽然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推定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共同债务,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能直接处分案外人(包括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将其配偶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缺少程序合法性基础。2.违反“审执分离”原则。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是否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属于实体问题,应在审判阶段确定,执行阶段对此不予审查。如果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实质上是将案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违反了“审执分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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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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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执分离与审执协作是审执关系的两个方面,审执分离不是审执对立,审执分离和审执协作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审执分离的目的不是要把审判和执行彼此之间孤立起来,分离的同时更要注重协作,以实现效率和公正双重价值的实现.民事审执分离改革的目标是构建配置合理、分权科学、公正高效的审执运行体系,最大限度解决当前执行机制的弊端.审执分离的模式中深化内分的模式更符合实际,更具合理性,更易实现审执分离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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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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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试图实现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和国家对仲裁更全面监督的双重目的.但由于这一具有司法监督职能的制度被置于执行阶段,不予执行事由实质上成为一种被申请人针对执行请求的抗辩主张,从而与司法审查监督无关.且由于抗辩一旦成立即具有废除仲裁裁决执行力和既判力的双重后果,导致抗辩主张与实际效果的背离.现行制度的这一结构导致了审判权与执行权(执行裁决权)行使的混同.这一结构性缺陷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在认识上误认为仲裁裁决当然具有执行力.但在仲裁和执行法理上,执行力专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仲裁作为民间裁决要具有可执行性,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确认.这一过程是审判权的运用,而非执行权的运用.有鉴于此,应当专门设置对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审查程序,即由权利人向法院提出对仲裁裁决的确认申请,法院予以审查确认.法院的确认裁决与仲裁裁决共同成为执行根据.该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理程序,兼具诉讼性和非讼性.该程序使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与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的执行保持了一致,也进一步实现了审执分离,使国家对仲裁执行的监督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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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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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践中,执行异议案件“超形式审查”的必要性凸显,本文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借条中超过法定利率的利息或违约金部分的认定及是否裁定予以执行为例,引出对“审执分离”制度新的思考:应将具体案件中审查内容的适用范围及法律效果作为区分在执行异议案件审裁中“形”与“实”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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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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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相较行政权或司法权的性质视角,执行功能视角更能准确定位执行权.执行权的功能由执行程序启动、执行查控、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执行标的变价交付、执行救济裁判五部分组成.执行程序启动权、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权、执行救济裁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能够“外分”的只有执行查控权和执行标的变价交付权.执行难和执行乱的症结对应在执行查控权、执行标的变价交付权上,可分别通过建立信息化的执行查控系统、法院自主网络司法拍卖加以解决.该两项权能配置缺陷弥补后,审执分离的配置重心将转移到执行程序启动权、查控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权、执行救济裁判权的建设上,完善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权为审执分离方案的远期建设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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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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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人民法院组织法》删去“执行员”后,如何重新定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员”和目前实践中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课题.通过考察执行工作的内容性质与事务分配之间的相关性可知,即便在我国“一元制”的执行组织中,为提高执行效率,让执行法官从事务性工作负担中得以解脱而专注于裁判性工作,仍有必要设置专业化乃至职业化的非法官执行人员.进一步,执行人员内部分工及分类管理的根本标准源于按照裁判性要素与事务性要素的比例对执行工作进行的类型划分.当前执行体制改革及将来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工作应当认真把握非法官执行人员专司弱裁判性和事务性执行实施工作的核心职能;对专司执行事务的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实行单列管理,形成正规化、专业化执行队伍;明确司法警察负责执行警务保障;待条件成熟时创设执行司法警察或专职执行员乃至职业执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