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权
民事执行权的相关文献在2002年到2021年内共计8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6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53278篇;相关期刊60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学家、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盐城法院审判管理理论研讨会、第八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第四届沈阳科学学术年会等;民事执行权的相关文献由91位作者贡献,包括童兆洪、亓旭岩、肖建国等。
民事执行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53278篇
占比:99.83%
总计:53367篇
民事执行权
-研究学者
- 童兆洪
- 亓旭岩
- 肖建国
- 刘芬霞
- 吴飞龙
- 徐微
- 李述乐
- 童心
- 范喜跃
- 谭秋桂
- 邬耀广
- 颜福成
- 丁俊峰
- 严仁群
- 侯金剑
- 刘延清
- 刘恒
- 刘新秀
- 刘涛
- 刘玉岭
- 刘皓
- 刘跃南
- 刘阳
- 史璞松
- 叶伶俐
- 叶小舟
- 吕颖
- 吴有锋
- 吴玲
- 周成泓
- 娄晓东
- 孙哲
- 孙妍
- 孙昆峰
- 孙莉瑾
- 宋文彬
- 宋春龙
- 宫雪
- 庄庆龙
- 庄诗岳
- 张媛媛
- 张弢
- 张文胜
- 张立平
- 张立纳
- 张进德
- 彭云翔
- 徐周
- 时耀华
- 易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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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德;
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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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谚有云:"法律之生命在于执行."多年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我国法院系统的"顽疾",也成为广大人民群众颇具争议的话题之一.民事执行权与民事审判权如同鸟之双翼,是法律权威的关键载体."执行难"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执行效率低下、程序混乱"等现象也折射出一个根本原因——我国民事执行模式方面存在不足.在"审执分离"语境下,反思现行民事执行模式的弊端,探索"裁执分离"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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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澄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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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执行法院遵循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比例原则,最大限度发挥财产效果,慎重考虑对涉案厂房土地分割、分宗处置。实施中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妥善化解民事执行权与行政权的冲突,最终对厂房土地分割、分宗、分批拍卖及准许自行变卖处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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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国;
庄诗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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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部分行政法律规范对民事主体自主转让财产的行为予以规制,而司法拍卖是移转拍卖财产权利的过程,这导致民事执行行为是否受法律、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制或者是否须以行政审批等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前置程序存在争议.当执行标的物与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物重合时,亦会产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受民事执行行为限制的问题.民事执行权与行政权冲突的背后,隐藏着个人利益与行政机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较量以及行政机关膨胀、扩张行政权与法院抑制、摆脱行政权的角逐.协调民事执行权与行政权的冲突,可以抽象出一些共通性和个别性的考量因素.立法者应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根据客观的考量因素作出协调冲突的妥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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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莉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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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是当前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现实需要,是解决民事执行实践中执行难的内在要求.迄今为止,中国在民事执行体制改革中已经付出了多年艰辛努力,在回顾执行改革历程的基础上,结合当下民事执行体制改革的现实需求,对我国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的选择模式进行适度评析;通过总结改革经验,进一步探索更加契合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民事执行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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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喜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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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执行事务的问题向来是困扰我国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主要问题.对民事执行权的法律性质的再认识、再剖析, 有助于民事执行权性质的定位, 进而对民事执行权的权能、配置重新思考, 探索并建立私法主体实施执行事务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构建我国执行事务的双轨制模式.重新对民事执行权进行分配、调整不失为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一剂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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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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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国家法制体系的完善和民众法制意识的增强,我国民事案件逐年增多.在实际的案件处理中,现行法律范围内缺少对原告、被告双方理应执行却无法执行的相关规定,且强制执行不符合经济性原则.基于此,本文从实际案件出发,浅析执行经济性原则下民事执行权的适当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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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恒
- 《第八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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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审判的结果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人们也通常称之为解纷止争.但当事人寻求民事审判途径救济的最终目的是要将这一纸上确定了的权利义务转化成现实的权利义务,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事执行的价值大于审判.因而,公众对民事执行权运作的关注程度之强烈亦属情理之中.而当前的现实是:民事案件执行难、执行乱、执行环节上违法现象屡见不鲜,已严重影响到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并动摇老百姓对司法的信心,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因而.研究民事执行权的运作与功能发挥的保障和制约机制实为必要且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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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岭
- 《盐城法院审判管理理论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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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的执行体制和执行权运行机制不适应执行工作的客观规律和执行工作发展的要求.①执行体制是国家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制执行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有机构成内容.2007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编的修正,增加了强制执行措施等方面的条款.比如:“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罚款、拘留”等以及正在送审讨论的《强制执行法草案》,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又一契机.强制执行,顾名思义,是以强制力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没有强制力的执行是“不发光的灯,不燃烧的火”.强制执行是由执行员实施的,而按照我国有关法律,采取强制措施权只有警察才能行使.目前,人民法院执行员的性质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如何构建新的民事强制执行运行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是迫切需要研究和加以解决的问题。笔者试图从警察权与民事强制执行权契合方面阐述一己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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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岭
- 《盐城法院审判管理理论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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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的执行体制和执行权运行机制不适应执行工作的客观规律和执行工作发展的要求.①执行体制是国家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制执行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有机构成内容.2007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编的修正,增加了强制执行措施等方面的条款.比如:“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罚款、拘留”等以及正在送审讨论的《强制执行法草案》,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又一契机.强制执行,顾名思义,是以强制力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没有强制力的执行是“不发光的灯,不燃烧的火”.强制执行是由执行员实施的,而按照我国有关法律,采取强制措施权只有警察才能行使.目前,人民法院执行员的性质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如何构建新的民事强制执行运行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是迫切需要研究和加以解决的问题。笔者试图从警察权与民事强制执行权契合方面阐述一己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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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岭
- 《盐城法院审判管理理论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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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的执行体制和执行权运行机制不适应执行工作的客观规律和执行工作发展的要求.①执行体制是国家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制执行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有机构成内容.2007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编的修正,增加了强制执行措施等方面的条款.比如:“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罚款、拘留”等以及正在送审讨论的《强制执行法草案》,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又一契机.强制执行,顾名思义,是以强制力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没有强制力的执行是“不发光的灯,不燃烧的火”.强制执行是由执行员实施的,而按照我国有关法律,采取强制措施权只有警察才能行使.目前,人民法院执行员的性质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如何构建新的民事强制执行运行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是迫切需要研究和加以解决的问题。笔者试图从警察权与民事强制执行权契合方面阐述一己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