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77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69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2393篇;相关期刊347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等;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文献由712位作者贡献,包括刘敏、史友兴、王芳等。
夫妻共同债务
-研究学者
- 刘敏
- 史友兴
- 王芳
- 颜梅生
- 张国栋
- 方芳
- 沈丹丹
- 牛凌峰
- 王成平
- 程新文
- 辛祥
- 靳化
- 余晓涵
- 侯韦锋
- 倪锦来
- 冯鸽
- 冷华
- 刘曦
- 刘珍良
- 刘翔
- 刘超君
- 刘鹏举
- 卢文捷
- 叶和礼
- 吴千里
- 唐思佳
- 夏江皓
- 姚蔚子
- 姜大伟
- 字喜墨
- 孙敏
- 小鱼
- 左丽
- 张柄尧
- 张波
- 张洁
- 徐隽
- 施师
- 李洪祥
- 李祥德
- 李红恩
- 李豪
- 李震
- 李霞
- 杜博
- 林燕
- 桂芳芳2
- 毛守群
- 江虹
- 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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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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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意思表示一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属连带债务范畴,夫妻身份关系仅会对共同意思表示的识别产生影响。依规范意旨,《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知情权、同意权与决定权,单纯知情不等于同意,但夫妻身份可影响同意之形式。“共同签字”除双方共同作为债务人签字的情形外,不宜一律认定为形成了共同意思表示。基于利益衡量和风险分配视角,以保证人、证明人等身份签字宜解释为不同意共同作为债务人进行举债,以配偶身份签字以及积极收付款等行为则注重交易对方的合理信赖保护。配偶一方的沉默一般不宜认定为具有举债合意,但依诚信原则,沉默且当场未表示异议可谨慎推断为同意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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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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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平衡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利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在吸收既有法律实践经验特别是法释[2018]2号的规则的基础上,区分双方负债型共同债务和一方负债型共同债务而采取不同的认定规则。其中,前者强调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在于夫妻合意,并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两个方面来认定,后者强调夫妻一方对外负债是否与作为整体的家庭存在牵连关系而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方面来展开,并通过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平衡保护夫妻中非举债方与债权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所使用的不确定概念的确定,应在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将之交由法官,由其在结合具体立法目的及夫妻家庭生活之本质的基础上在个案中综合考量涉案因素确定,平衡保护夫妻双方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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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恒;
沈友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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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财产所有状态混同与债务形态混同的现状以及共同债务清偿规则不明晰,使得夫妻共同债务在一方个人破产中的处理面临困境。“夫妻共同破产”模式对债务形态和责任财产不作区分显得过于简单粗暴,“共同财产破产”模式则与我国现行法观念不相容,两种模式均不足取。“类型区分说”无法很好解释同样系共同债务为何责任形态悬殊;“无限连带说”实际产生与“夫妻共同破产”模式同样效果,会造成配偶“不破产而破产”;“有限连带说”会产生公平性的质疑,甚至鼓励夫妻间转移财产逃债;“共同债务说”区分了债务形态与责任财产相对应,体现了多元价值平衡,且有明确规范支撑,不失为可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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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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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对95件类案的分析可以发现,《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的“共同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清偿规则并不清晰,尚待明确。经营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以共同参与为标准。共同参与的表现形式包括共同投资、一方投资一方参与经营等。基于简化法律关系与提升清偿效率的考量,经营型共债的清偿规则,应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举债方的个人财产承担,非举债方以个人财产代为清偿的,可在法定财产制结束时向举债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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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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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活中,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如何与个人债务相区分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务人等多方的利益,且往往因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存在激烈的矛盾。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和双方个人债务的划分就是在其多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选择和利益平衡的过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提到: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与建国初期颁布的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相比,民法典对该标准有了更详细的规定。尽管如此,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不同观点。应结合意思自治原则等原则,从主客观相统一的方面界定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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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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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学理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执行分属不同领域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在经历“认定难”以后又遭遇“执行难”,加剧了债权人利益保护困境,诱导被执行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规避的思想,引发理论界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反复讨论,影响到法律修改和执行的效果。借《民法典》实施之契机,各级人民法院如若在“共债共签”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准确认定,继而加大执行措施和执行力度,或可从根本上改变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执行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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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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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家庭的稳定。婚姻家庭编完成了回归民法典之路,成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设计是在原有的《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创新。本文通过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在婚姻家庭编中的确立过程,从而对共债共签原则以及日常家事代理权进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要意义进行了探讨,并对司法适用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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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炜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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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同生产经营”规则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但在夫妻一方为公司股东且因公司正常经营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该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多数法院认为如果股东配偶具有经营管理者身份,辅之存在促成债务形成的积极行为,则应当推定配偶参与共同生产经营。但这样的审判思路会与有限责任原则形成冲突,突破有限责任原则的情形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应由婚姻家事法规制商事行为。因此,排除公司作为“共同生产经营”规则的适用主体,从举债合意、共同生活或者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路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在保护债权人的同时缓解法条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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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丽萍;
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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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及承继该规定的《民法典》第1064条彻底改变了原有的共同债务推定模式,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对规范适用情况进行研究发现,新规出台后,分别财产制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影响已然完全丧失,《民法典》第1065条第3款的规定名存实亡。影响消失背后的根本原因是夫妻紧密关系的松动,这种松动是新时代下经济思维入侵婚姻规范的生动缩影。在社会观念的巨大变更中,婚姻规范不能仅以顺应者的角色存在,更应成为身份价值的发声者,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则应当于价值层面进行反思,夫妻紧密关系的重要性应当得到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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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哲
- 《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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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贷,所负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或妻的个人债务?司法实践中又该如何进行证据规则的运用?本文对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进行梳理,并在借鉴外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尽快通过立法确立家事代理权制度。这样在处理民间借贷的纠纷时,如果只有夫或妻一方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或出具欠条),首先应当恪守的是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如果借贷数额较小或者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了借款属于日常生活用途的,那么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仍应当给予夫妻另一方的抗辩权。如果借贷数额较大,那么原则上应当否定家事代理权的适用,除非债权人能举证证明借款实际上由夫妻双方共同使用。至于借贷数额是否定性为“较小”,允许通晓法律、富有学识经验的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的经验加以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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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凌云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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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饱受争议.这种局面的产生与我国现行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知模糊有关.夫妻共同债务从本质上为债的内容,可以从约定之债和法定之债两个层面加以分析.在约定之债的层面中,法官应当着重审查举债的合意,结合举债时夫妻生活状态,综合考察举债的意思,尤其是在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慎用意思表示的推定以及补充.在法定之债的场合下,“共同生活”的内容包括消费型借贷和经营型借贷,其中经营性借贷应当依据债务人的性质而定,不能均认定为共同债务.另外,应当对《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责任范围做所限解释,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外,“个人”仅指举债人,而不包含其配偶.在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编的制定中,夫妻共同债务必然为夫妻财产制的重要内容,采用抽象概括式立法更为合适,但需明确“共同生活”的范围,与日常家事代理权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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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汉;
范钰
-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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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所负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方面存在争议.担保之债虽然具有与一般金钱借贷之债不同的诸多特点,但仍应适用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一般标准,即兼采"婚姻存续期间"与"夫妻共同生活"标准.对于物权担保之债,应先通过家事代理权及善意取得制度,判断抵押权或质权是否有效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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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有容发展有限公司
- 公开公告日期:20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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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种基于债权债务平账确认系统的债权债务平账确认方法,依次包括如下步骤: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远程设备录入数据和注册,服务处理终端接收数据并生成三数组进行存储,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远程设备录入债权信息,通过摄像装置同时拍摄票据图像,查询匹配数据后将拍摄图像按照此次债权对应的平账单据和所有票据的尺寸进行图像分割,得到多个子拍摄图像,进行子拍摄图像识别,获进行匹配比较,关联构成新的四维组并发送确认后邀请债务人或债权人进行确认,审核通过后台支付尾付款,系统结构简单、确认方式智能、快捷、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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