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27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73篇、专利文献48134篇;相关期刊137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治研究、法律适用等;
执行异议的相关文献由299位作者贡献,包括孙咏、王宏斌、刘宇晖等。
执行异议—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8134篇
占比:99.44%
总计:48407篇
执行异议
-研究学者
- 孙咏
- 王宏斌
- 刘宇晖
- 吕逸榛
- 吴东波
- 吴光升
- 吴青良
- 姚婷婷
- 宋春龙
- 宿云达
- 张博
- 方妍馨
- 曹义孙
- 李志刚
- 李昊舒
- 李晓玲
- 李苏
- 李金龙
- 杨柳
- 杨永华
- 杨海超
- 杨红朝
- 柯冬英
- 王毓莹
- 王洪光
- 秦哲诚
- 胡菁
- 蔡颖慧
- 谭国良
- 郝彦彬
- 郭景泰
- 陈洲
- 陈石
- 陈衍桥
- 马社论
- 高原
- 高雅琳
- 丁华辰1
- 乔宇
- 仇超
- 付颖
- 仲卫东
- 何洋
- 余耀辉
- 余长智
- 侯大勇
- 傅玮
- 党晓艳
- 冯存国
- 冯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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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哲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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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司法实践对于强制执行代持股权时实际出资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能否对抗显名股东债权人的问题产生分歧,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由于立法的空白,法官主要依靠现有的理论来处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是否肯定外观标准理论的运用。通过分析外观标准、事实标准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价值理念,衡量之后应当肯定事实标准的运用。鉴于此,法院在审理代持股执行异议纠纷时,应当根据实际出资人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是否支持其诉求,以平衡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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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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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立法没有明确界定执行异议的标的及理由,也未设置恶意异议的法律后果,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执行异议不仅被扩大化适用,也存在被随意启动的现象。这不仅造成个案的执行会被多次中断与拖延,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执行机关的权威。立法应该对此种现象进行规制,执行人员也应当明确执行程序不同于审判程序,应以实现债权为根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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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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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房所有权属于开发商,但对于买受人已支付超过50%价款且用于居住的此类房屋,法律对买受人给予优先于物权的特别保护.买受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开发商在承担了银行按揭贷款担保责任后,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提出执行异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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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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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近年来执行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多,执行异议案件数量也呈井喷之势,执行异议程序成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最后争斗的一个战场.执行异议制度,作为保障执行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的一项重要制度,却也在现实中常常被利用作为阻碍执行、拖延执行的一种手段.目前,大量执行异议案件未能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效率,也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其中一个原因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执行复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的选择存在诸多问题和争议.因此,如何完善执行异议制度,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避免程序适用及裁判尺度不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对执行异议制度进行梳理,对比分析执行复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特点,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兼顾公平和更加注重执行效率的角度出发,提出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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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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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部分刑事裁判中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依据对涉案财产的权属认定不清晰、不具体,特别是在集资类案件中,涉案财产经常涉及到案外人的财产,这些案外第三人财产在侦查阶段被一并查封、冻结,随后直接认定裁判,最终导致在执行阶段错误执行。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执行法院依据民诉法第225条规定的程序处理,不能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当刑事判决直接将案外人财产认定为赃款赃物时,还需要要求裁定补正甚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然而仅因对涉案财产判项存有异议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几无可能。因此,本文根据现行刑事判决涉财产案件执行中对案外人实体权益保护的缺位问题,分析该类案件运行中的体制性障碍,重构刑事判决涉财产执行案件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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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毓莹;
沈建红;
李炳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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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强制执行程序的最关键之处系寻找并得以有效处置被执行人的资产,从而使申请执行人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到实现。通常来讲,被执行人的资产是指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但为了更加富有效率地推进执行程序,法律规定了法院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同样可以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63条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确定的期间内提出执行异议时,人民法院即不得对该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因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致使到期债权无法执行的情况十分普遍。由于到期债权的执行本身即比较复杂,而专门针对到期债权执行的裁判规则也不甚清晰,导致对到期债权执行异议的审查存在不少难点,需要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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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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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权让与担保在《民法典》中未做直接规定,其跨越合同、担保、物权、公司、破产、执行、信托等多个法律制度,争议较多。本文在归纳实务争议问题、概述代表性学术观点的基础上,从商业逻辑入手,从部门法的角度,对涉诉争议法律问题,结合《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逐一进行了分析讨论,并从方法论的角度,对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问题分析路径进行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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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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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持股情形下,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被其金钱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实际出资人能否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执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分歧观点.《民法典》澄清法人登记事项的对抗范围后,两种观点不但未能有效融合,反而呈现出立法向"肯定说"靠拢而司法坚守"否定说"立场的分化.反向解构两种观点可知,两者的分歧实际上是法律适用中逻辑与价值的背离,而造成这一背离的根本原因则是虚假登记民事责任的缺失.随着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演化出不同的逻辑形态和子类型,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树立"肯定说"的基本立场,而将"否定说"迁移到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领域,能够有效消弭两种观点的对立,更使得两种观点形成逻辑与价值的互补,不失为解决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债权人执行争议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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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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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限制高消费制度过度强调克服“执行难”的工具功能而忽视了自身的系统性构建,在经历碎片化、内部体系化与外部体系化阶段后,其制度内容愈发成熟,但问题依旧存在。限制高消费制度与相邻的强制执行制度关系模糊,人民法院与执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仍未理顺,迫切需要进行制度优化。通过辨析可知,执行威慑机制与民事责任财产的保全对限制高消费制度的构建有重要影响,但不宜作为限制高消费制度的法理基础。在《强制执行法》制定的背景下,应回归制度的出发点,以间接执行法理作为构建限制高消费制度的理论基础,优化限制高消费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方式和救济程序,并努力协调其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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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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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限制高消费制度过度强调克服"执行难"的工具功能而忽视了自身的系统性构建,在经历碎片化、内部体系化与外部体系化阶段后,其制度内容愈发成熟,但问题依旧存在.限制高消费制度与相邻的强制执行制度关系模糊,人民法院与执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仍未理顺,迫切需要进行制度优化.通过辨析可知,执行威慑机制与民事责任财产的保全对限制高消费制度的构建有重要影响,但不宜作为限制高消费制度的法理基础.在《强制执行法》制定的背景下,应回归制度的出发点,以间接执行法理作为构建限制高消费制度的理论基础,优化限制高消费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方式和救济程序,并努力协调其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