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权
执行权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36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57篇、会议论文9篇、专利文献53251篇;相关期刊256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第三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盐城法院审判管理理论研讨会、“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监管机制研究”论坛等;执行权的相关文献由393位作者贡献,包括石东洋、刘新秀、张永红等。
执行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53251篇
占比:99.32%
总计:53617篇
执行权
-研究学者
- 石东洋
- 刘新秀
- 张永红
- 汤维建
- 许耀桐
- 冯军虎
- 刘帅志
- 刘春萍
- 刘玖一
- 危浪平
- 吴迪
- 唐雪英
- 姚坤
- 宋金珊
- 崔虎
- 巫肇胜
- 庄静
- 曹国华
- 曾一珉
- 李卫国
- 李培才
- 杨代新
- 梁平
- 汪跃凤
- 王利荣
- 王环宇
- 穆会新
- 苏福
- 葛瑞兰
- 葛行军
- 许丽莹
- 谢渊
- 郭蕾
- 陈景丰
- 陶伯进
- 韩志明
- 韩龙
- 马登科
- 黄忠晶
- Hong Jae Jo
- Hyung-Il Seo
- Mun Sup Sim
- Suk Kim
- Xie Juan
- 丁怿芳
- 丁武军
- 丰连根
- 于伟东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研究室
- 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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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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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大量适用于黄河流域的环境保护法和具有环境保护作用的法,制定专门的《黄河保护法》需要提出怎样才能让新制定的法解决已经存在的那些法律解决不了的问题的要求,需要为这部新法律配备更适合用来保护流域环境的制度武装,包括对其做新的体制机制安排。执行权普遍存在于行政性法律中,环境保护法中的各种环境管理职权都是由具体的环境法律创设的执行权。存在于我国现有环境保护法中的执行权有行为导向的简单授权模式、安全导向的权力-管制模式和目标导向的权力-责任模式三种。《黄河保护法》不是填补环境保护事务领域立法空白的立法,也不是新增的环境保护手段法、已有法律的拾遗补缺之法,而是保护黄河流域环境的法、对黄河流域环境实行综合施治的法。它只能采用目标导向的权力-责任执行权模式。为《黄河保护法》选择权力-责任执行权模式与我国环境立法近年创造的地方政府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度具有发展方向上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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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天;
韩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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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践中,民事执行案件公告送达被滥用,导致执行周期过长,问题丛生。其深层次原因是我国执行送达规则缺失,导致执行送达只能参照适用民事诉讼送达的有关规定。囿于参照标准不明,责任体系欠缺,导致法院工作人员为了方便而滥用公告送达,使公告送达制度沦为避免程序瑕疵的手段。执行之目的是为快速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更加注重效率优先兼顾公正。基于价值导向下,应建立快速高效的执行送达规则。本文构建出快速高效的“四个递进规则+五个效率保障”的执行公告送达规范,区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类型,实现被执行人“执行阶段才下落不明”的案件无需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自诉讼阶段下落不明”在公告送达问题上“提速”,最终切实减少执行公告送达案件,提升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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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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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2018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删除执行员办理执行事项的规定之后,新近公布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对执行员的权限作出了规定,可谓意义重大。在执行权“内分”和“外分”争执不下的情况下,执行员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完全可以作为两者的公约数,成为新时代审执分离改革的重要抓手。当前,实务之所以受困于审执不分,使人们对执行权的内容和性质有模糊认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早期《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执行员的规定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以致法官充任执行员的现象大行其道,法官和执行员的身份与权限出现高度混同。对于新时代的审执分离改革而言,当务之急应是解决“人”和“权限”的分离问题,使执行权回归执行员,使法官专司审判权的行使。至于执行员和执行权是否“外分”,以及是否实行市场化改革,则可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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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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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钱端升是中国现代政治学的开创者之一.他的政治学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学、比较政府领域,对政治学的基础理论问题,他缺乏关注和论述.从宪法下落到行政权或执行权,构成钱端升政治学论述的基本进路.他对当时颇为世界关注的德法两国的执行权运行机制进行了系统描述,对中国的执行权体制进行了全面的勾画.其间,从行政学或执行权视角审视现代国家建构的政治学大思路显而易见.这是他对所处时代的一个理论响应,也是他的政治学研习氛围的反映.这是一种倒置的政治学思路,造成执行权的升格或僭越,并将政治学更为根本的问题遮蔽起来.这与现代中国对国家强盛的排斥性追求具有密切关系.这一大思路,迄今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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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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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务治理结构是通过对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和财务监督权的合理配置来实现管理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财务治理结构现代化,必须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的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必须实施专业化财务治理,实行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的制度,探索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以及专业委员会协同治理模式.建立多元化财务监督体系,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学校财务治理中独特的监督作用,强化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和财务监督功能.通过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落实高校自主权和调动校内各单位积极性,依法理顺各种财务关系,建立学校党委、校长和监督机构分别拥有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和财务监督权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体系,促进高校财务治理决策科学化、执行专业化、监督多元化,共同推进财务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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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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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执分离与审执协作是审执关系的两个方面,审执分离不是审执对立,审执分离和审执协作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审执分离的目的不是要把审判和执行彼此之间孤立起来,分离的同时更要注重协作,以实现效率和公正双重价值的实现.民事审执分离改革的目标是构建配置合理、分权科学、公正高效的审执运行体系,最大限度解决当前执行机制的弊端.审执分离的模式中深化内分的模式更符合实际,更具合理性,更易实现审执分离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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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聪聪;
唐莹瑞;
阴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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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关于民事执行中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立法尚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面临诸多问题,例如第三人的范围界定不清晰、第三人代为履行和代为执行的区分不严谨,以及民事执行中第三人权益受损后应如何保障和救济等.本文在概述民事执行中第三人代为履行存在问题,以及从理论与实践层面上剖析其问题成因的基础上,分别从厘清第三人范围、规范第三人参与执行程序的要件,以及完善第三人申请司法救济制度等方面,就如何在民事执行中保障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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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依洲;
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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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执行难本质上是一个社会问题,不能单纯依靠法院力量予以解决.治理民事执行难应基于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探索执行社会化的路径.探索民事执行社会化应确立以债权人为中心的理念,允许债权人将执行权让渡给民间主体或者经由国家机关授权给民间主体.实现执行社会化应当对民间执行主体的资格、职能范围、监督方式进行合理规制,以防止执行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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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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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内权力是党内法规对各级党组织与全体党员进行规范调整的重要维度之一。现有的党内法规对权力决策、执行、监督环节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构建起了较为完善的权力制约、运行、监督机制,初步实现了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理想目标。对现有制度的完善应该始终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在此原则框架下打造科学合理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权力运行不同环节间的制约监督,而不能将制度优化形态简单理解为决策、执行、监督权的分立。主要的完善建议包括凸显党的代表大会的制度权威、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障各级纪委职能发挥的独立性与权威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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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宝瑞;
石晶
- 《第三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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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作为行使司法权的主体,是公权力的代表,司法公信力的高低程度主要表现在公众对法院的信任程度上.执行权作为贯穿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复核型权力.本文以我国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现状为切入点,通过理论研讨和实践分析,试图对执行权内部的权利制衡提出新的看法和可行性措施,以达到更好的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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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丽;
李振先
- 《“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监管机制研究”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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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检察机关自身对强制措施是没有执行权的,随着检察机关自侦队伍的庞大,这一制度设计越来越制约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刑事诉讼法亟需在此方面根据实际的需要改变司法权限配置,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rn 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执行权同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不履行这项权力存在脱节。这一脱节造成的实际后果是公安机关既背负着违法的恶名,所做的工作又不具有实质意义,检察机关同样是违法的,但是又不得不履行相关法律手续。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在多余的工作上降下来了。rn 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强制措施执行权划归检察机关实施是否可行关键是看检察机关行使执行权以后能否保证司法秩序的正常进行和司法权力的公正实施。笔者认为,将检察机关同公安机关相对比更能说明检察机关行使该项执行权的合理性。在各项强制措施中,除逮捕外公安机关均有权自己决定自己执行。公安机关对需要逮捕的事项需要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的这种模式同样可以适用于检察机关。而且在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与公安机关的模式更加相似。并从下面从两个方面论证了其可行性。其一从公安机关角度出发,其二从检察机关角度出发。rn 综上所述,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强制措施执行权交由检察机关执行,不仅没有危害到法治环境下司法公正的实现,还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适应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的需要。因此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订的过程中考虑该项因素,将此项权力划归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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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芙蓉;
付冬梅
-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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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对执行权的配置进行规定.因此,应以法理学理论为指导,研究民事执行理论的基石问题——民事执行权的配置,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事执行权配置模式,借鉴域外民事执行的配置模式,从而在总体上勾画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执行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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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虎;
汪跃凤
- 《2017年安徽省医院协会学术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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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权力正确运行.根据十八大提出的要求,不断建立健全医院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机制,完善权力运行体系,对促进医院实现科学管理有着积极的意义.笔者所在医院就"三权分立"机制在医院管理实践中的运用做出了有益探索,并初步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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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伟东
- 《盐城法院审判管理理论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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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损害司法公正的痼疾,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性问题。除客观成因以外,存在着应当引起各级法院重视的主观因素,也就是近年来被司法界人士从“司法腐败”中分离出来的“消极执行行为”.为了进一步探讨改进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的有效途径,笔者结合司法实践的现有状况,对消极执行行为从其外部表现的分类、内部成因、危害作初步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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