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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

释明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1年内共计17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3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3篇;相关期刊116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7年城市安全与和谐法制建设研讨会等;释明的相关文献由215位作者贡献,包括丁晓华、代亚男、何苗苗等。

释明—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73 占比:97.74%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56%

专利文献>

论文:3 占比:1.69%

总计:177篇

释明—发文趋势图

释明

-研究学者

  • 丁晓华
  • 代亚男
  • 何苗苗
  • 刘泉
  • 李铁静
  • 范稷
  • 董治良
  • 陈文华
  • 陈欢欢
  • 黄湧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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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敏; 栗宏豪
    • 摘要: 执行回转包括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孳息认定涉及实体性权利义务,仅通过不可上诉的执行回转裁定以不同的计算标准加以判定,有违审执分离原则和司法的统一。应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厘清审执程序的边界,区别对待本该由审判程序解决却遗留到执行程序中的问题,通过释明执行回转申请人撤回孳息部分执行申请后另行起诉。
    • 蔡虹; 张琳
    • 摘要: 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利益期待的集中体现,诉讼请求构成受诉法院审判的直接对象.与此同时,诉讼请求又与诉讼标的密切相关,但诉讼标的指涉的案件实体范畴要比诉讼请求更大,涵盖了事实争点、法律关系、诉讼理由等.它以诉讼请求作为首要的识别指引并预设着法院的审判范围.由于法院主导着纠纷事实的法律适用,当事人不负担提出"适法评价"诉讼请求之义务;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诉讼请求"描绘"的事实背景及其诉讼目的范围内向其释明,引导当事人提出法律评价完整、适当的诉讼请求,以便确定案件的诉讼标的.法院释明失范时应当设置一定的法律规制.
    • 王杏飞
    • 摘要: "案结事了"要求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既要实现法律内的正义,又要实质性地化解矛盾和纠纷,是对司法审判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和更严标准.案结事了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要求,有现行法律的规范依据,也回应了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问题.当前亟需处理好审判与调解的关系,贯彻调解自愿原则,建立健全诉的合并规则,完善诉讼中的释明机制.
    • 董程程
    • 摘要: 《新证据规定》针对诉审不一致情形的原有规定进行了修改,将法院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请的义务性规定予以删除,并明确法院应将涉案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行为效力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但依然未对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请采用何种处理方式给予明确的规定.本文立足《新证据规定》第53条第1款的规范要求,比较分析实践中存在的三种迥异的处理方式,试图探索诉审不一致的审判思路.
    • 张兆利
    • 摘要: 发生欠薪纠纷后,农民工除了选择普通诉讼、仲裁途径解决外,不妨尝试以下更快捷的方式来实现维权“加速度”。司法确认法——最快解决纠纷期限:当日案例:陈女士和前男友姜某同居多年,4年前两人非婚生下一个女儿后分手,孩子一直由女方抚养。之后,因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两人多次产生分歧。去年底,二人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姜某支付女儿此前拖欠的抚养费2万元,以后每年支付8000元。随后,纠纷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经法官进一步释明教育,姜某自觉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
    • 金悦
    • 摘要: 本刊讯为推动化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专项整治活动有效开展,近曰,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庭审。庭审前,办案法官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简要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各自意见,法官就本案涉及物业相关法律问题逐一释明,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 陈欢欢
    • 摘要: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部分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部分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之情形,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以及类似于德、日国家“诉讼判决”等不同的裁判方式。这种整体性处理的裁判程序和方式,或冲击立案登记制发展,或不利于纠纷一次性解决理念的实现,或无法在诉讼理论上形成逻辑自洽。因此,为提高当事人接受裁判结果的意愿,应引入法官释明程序作为中心点,辐射至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重塑部分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裁判程序和路径。对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部分诉讼请求,在加强法院释明程序的前提下,视当事人的选择及其所处的程序阶段不同,遵循诉讼要件与实体要件之裁判理论的差异化原理分别予以处理,从而真正达到服判息诉的诉讼效果。
    • 王晨; 秦莎莎
    • 摘要: 201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继承并创设了诸多先进的诉讼制度,其中就法院释明义务予以拓展:在保留审查起诉时的释明义务的基础上,新增庭审程序中的法院释明义务、诉讼类型转换中的法院释明义务、有关行政赔偿的法院释明义务和民行关系中的法院释明义务.随后,行政协议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中的法院释明义务规范得以明确和延展,促使行政诉讼法院释明制度进一步完善.这对缩小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差异、切实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法院释明义务应当在必要的限度内履行,法院违背释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亦应明确,法定之外的法院释明义务亦可接受,以真正彰显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
    • 陈欢欢
    • 摘要: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部分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部分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之情形,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以及类似于德、日国家"诉讼判决"等不同的裁判方式.这种整体性处理的裁判程序和方式,或冲击立案登记制发展,或不利于纠纷一次性解决理念的实现,或无法在诉讼理论上形成逻辑自洽.因此,为提高当事人接受裁判结果的意愿,应引入法官释明程序作为中心点,辐射至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重塑部分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裁判程序和路径.对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部分诉讼请求,在加强法院释明程序的前提下,视当事人的选择及其所处的程序阶段不同,遵循诉讼要件与实体要件之裁判理论的差异化原理分别予以处理,从而真正达到服判息诉的诉讼效果.
    • 冯妍
    • 摘要: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权利已成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必然要求。在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司法背景下,如何促使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选择权的规范运行值得深思。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限缩了简易程序选择权空间,释明的缺位影响了简易程序选择权的行使,当事人程序参与性不足虚置了简易程序选择权,合意选择的现实难度制约了简易程序选择权的行使。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选择权的规范运行对当事人诉讼程序权利的保障及程序主体性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本文通过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选择权的运行困境进行解析,从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角度对简易程序选择权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简易程序选择权规范运行的方法措施,以期实现诉讼程序的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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