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57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70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5004篇;相关期刊270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等;诉讼标的的相关文献由542位作者贡献,包括李龙、段厚省、梁开斌等。
诉讼标的—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5004篇
占比:96.33%
总计:15575篇
诉讼标的
-研究学者
- 李龙
- 段厚省
- 梁开斌
- 李磊
- 任重
- 刘哲玮
- 包冰锋
- 曹云吉
- 曹志勋
- 林剑锋
- 沙卫鹏
- 袁琳
- 赵信会
- 阳光
- 于海生
- 冯涛
- 冷鸿滨
- 刘同朝
- 刘天明
- 刘明生
- 卢佩
- 史明洲
- 史琳寒
- 史长青
- 叶剑泉
- 吴英姿
- 周建民
- 孙光
- 宋春龙
- 常怡
- 张卫平
- 李媛
- 李师武
- 李荣斌
- 杨盛
- 梅夏英
- 江伟
- 汤维建
- 沈佳燕
- 温珍芳
- 王亚新
- 王学棉
- 秦嵘
- 程春华
- 罗恬漩
- 肖建华
- 董少谋
- 董晋露
- 袁彬
- 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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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冰锋;
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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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首次确立了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制度,但实务中因法官对“诉讼请求”含义理解不一、笼统地将释明性质限定为法官义务以及过度追求纠纷一次性解决,从而不断发生滥用释明的状况。基于此,2019年新《证据规定》第53条第1款删除了旧规条文中“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的相关表述。但此举并非对诉讼请求释明的否定,而是在解决旧规问题的基础上,为释明一般规则的适用留出一定空间。诉讼请求释明中的“诉讼请求”应理解为基于请求权基础的诉讼声明,释明的性质也不能单一地囿于权利抑或义务属性。新规下的诉讼请求释明应建立在当事人的辩论和案件审理焦点的基础之上,以当事人存在最低限度的暗示为限,充分发挥法官与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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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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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相应的补充责任”的实体内容分为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两层,前者表现为承担责任的补充性及补充责任人的先诉抗辩权,后者则以补充责任人的追偿权为核心。然而程序内容的研究过度强调外部关系,未能系统回应实体的两层关系,且研究起点呈现不确定性,研究方法偏向工具性,限制了相应的补充责任诉讼程序向科学化、体系化发展。实践分析表明,“起诉”的任意性导致诉讼形态类型不固定且相互冲突,外部关系的程序转化呈不合理的自由化,内部关系的程序转化则因忽视“追偿权”而呈虚无化的状态。《民法典》颁布后,面对此理论困境与实践怪状,程序研究应就实体内容中的内外关系作出全面回应:针对外部关系,应明确“相应的”不具有实质性内涵,识别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标的,并在执行阶段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提供完整程序,明确影响起诉的特殊诉讼要件。针对内部关系,应将追偿权限定在执行阶段行使,优化追偿权的认定及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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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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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讼标的诉讼法说长期以来是德国法学界的通说。按照学说出现的时间顺序,同时也是遵循学说在往复中逐步深化的过程,还原代表性德国学说的全貌,有助于挖掘各主张背后的价值考量和论证方式,突显大陆法系基本原理的学术脉络、知识谱系和传承发展。尼基施提出了被认为结合了诉的声明和事实因素的二分支说,他也区分了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中的识别标准,但后期转而奠定了新实体法说发展的理论基础。对比而言,与他同时期的罗森贝克虽然一直守在诉讼法说阵营前列,但没有将其主张坚持到底,而是在20余年的发展中从二分支说逐渐向一分支说转向。依托于二分支说,施瓦布提出了以诉的声明为核心的一分支说,并以驳论方式否定了存在多个生活事实时构成诉的合并的理论可能性。这种学说从立论来看过于简单,尤其在既判力方面常常面对严厉批评,他则通过提出独立的、决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裁判的本质概念加以回应。在前述诉讼法说与实体法说、二分支说与一分支说的对话的基础上,哈布沙伊德成为诉讼法二分支说的集大成者,他有力地论证了生活事实概念的独立地位,但仍然承认既判力规则存在例外。上述对德国理论传承和发展的研究,无论从方法论来看还是在具体识别标准的认识上,都将助力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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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鸣;
杨兴龙;
徐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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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裁定方式驳回当事人起诉,是法院在认定当事人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后通用的裁判方式,这其中涉及如何认定重复起诉的问题。传统理论认为只有针对诉讼标的的判决主文才可以产生遮断后诉的效果,即只有针对判决主文内容另行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为维护生效判决的稳定性,应当适度允许判决理由产生遮断后诉的拘束力。《民诉法解释》第247条为判决认定重复起诉提供了规范依据,在适用中应对“诉讼标的”作出相对扩大化的理解,对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判断可借鉴“争点效”理论。在一定情况下,诉的利益与诚信原则也可成为认定重复起诉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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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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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讼标的不仅包含着抽象的学理讨论,其与立法论和解释论也密切相关,在实务方面有着高度的实用性和实践性。立案是纠纷进入诉讼的开始,诉讼标的的识别在立案过程中可以用以确定适格当事人、判断案件管辖以及确定案件的案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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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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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选择合并之诉是客观合并之诉的一种类型。由于德国学者和日本学者对选择合并之诉理解上的差异,形成了旧选择合并之诉说与新选择合并之诉说两种学说。比较分析新旧两种选择合并之诉说并解读特殊情况下的选择合并之诉,可以发现新选择合并之诉说主张由法院进行选择裁判,更符合选择合并之诉的本意。总结选择合并之诉一审、二审审理与裁判的不同情形,探讨选择合并之诉的发展进路,对该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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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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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一体化的诉讼法理论将诉讼标的与当事人的实体性权利保障实质关联.然而,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诉讼资格的取得及其诉权的行使不以自身实体权益为前提,原告在公益诉讼中仅具有诉的工具价值,而不具有诉的目的价值,诉讼请求的利益指向与原告并无直接关联,而且原告和被告之间除了诉讼法律关系之外,不存在实体性法律关系.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无法解释并指导环境公益诉讼的成立及其运行.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对传统的一体化诉讼标的理论产生了重大冲击,但同时也促进了该理论的革新.从美国经验和中国当前实际来看,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在相对化语境下加强和完善诉讼标的在有关诉的合并、重复诉讼以及既判力客观方面的功能性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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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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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学说就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与法效果均存在争论,司法实务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撤销对象也认识不清,从而难以确定债权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形态。以诉讼标的理论检视,债权人撤销之诉不仅处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还可能涉及其他实体法权利。随着《民法典》的施行,法律行为区分原则已得到普遍认可,债权人撤销权的撤销对象原则上仅限于处分行为,支持债权人撤销权的形成判决则为法定物权变动依据,被转让的财产在判决生效时即回复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达成债权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例外情形下,撤销对象也可包括负担行为。债权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形态则包括第三人参加之诉、必要共同诉讼和需合并审理的必要共同诉讼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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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卫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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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角度来考察,不难发现脱离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审查,理论上无法构建体系化的诉讼模式,实务上也充斥着程序空转的“陪跑”悖论。昔时掺杂浓厚司法与行政两权对抗的司法审查技术,可以尝试以请求权基础来构建一套较为统一与温和的行政诉讼法体系,即对以《行政诉讼法》第1条为起始的诉讼目的进行全新的解释学阐微。相对弱化而非否定合法性审查作为诉讼要件的地位,将诉讼请求作为一独立的诉讼标的予以分析,可消解监督行政异化为权力衡平之术的质变,亦定分止争而尘埃落定。与第1条休戚相关的第2条与第12条也应做出相应解读,前述两条中的“认为”句式表征了此处应一致解释为原告的诉讼理由,或者是第49条所指明的拥有具体诉讼请求的表现。而第6条可限缩解释为与诉讼请求有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诉讼请求框定了案件审理范围,是诉讼类型化的依据,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根源于此、受制于此,而不是来自监督行政的需要。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的纠纷解决模式可容纳司法审查的裁判模式来直面争议,促进实现案结事了的诉讼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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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卫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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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角度来考察,不难发现脱离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审查,理论上无法构建体系化的诉讼模式,实务上也充斥着程序空转的“陪跑”悖论。昔时掺杂浓厚司法与行政两权对抗的司法审查技术,可以尝试以请求权基础来构建一套较为统一与温和的行政诉讼法体系,即对以《行政诉讼法》第1条为起始的诉讼目的进行全新的解释学阐微。相对弱化而非否定合法性审查作为诉讼要件的地位,将诉讼请求作为一独立的诉讼标的予以分析,可消解监督行政异化为权力衡平之术的质变,亦定分止争而尘埃落定。与第1条休戚相关的第2条与第12条也应做出相应解读,前述两条中的“认为”句式表征了此处应一致解释为原告的诉讼理由,或者是第49条所指明的拥有具体诉讼请求的表现。而第6条可限缩解释为与诉讼请求有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诉讼请求框定了案件审理范围,是诉讼类型化的依据,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根源于此、受制于此,而不是来自监督行政的需要。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的纠纷解决模式可容纳司法审查的裁判模式来直面争议,促进实现案结事了的诉讼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