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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主义

辩论主义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21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12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78篇;相关期刊151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论坛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等;辩论主义的相关文献由220位作者贡献,包括包冰锋、吴杰、崔茜等。

辩论主义—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12 占比:54.22%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26%

专利文献>

论文:178 占比:45.52%

总计:391篇

辩论主义—发文趋势图

辩论主义

-研究学者

  • 包冰锋
  • 吴杰
  • 崔茜
  • 段文波
  • 严洁
  • 任重
  • 俞惠斌
  • 刘显鹏
  • 占善刚
  • 周丽丽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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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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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殷爱民
    • 摘要: 民事自认效力以“免证效”为中心,彰显其诉讼促进的机能。从相关规定的发展历程来看,自认效力规范具有拘束力单向性、撤销事由片面化的不足。鉴于此,自认效力体系应契合辩论主义,并构建以“审判排除效”为核心的三元结构;自认效力规范需要修正,在强化自认法院拘束力的前提下,明确其适用限度;在保留自认“与事实不符”撤销事由的前提下,通过证明违反真实来推定重大误解存在。
    • 殷爱民
    • 摘要: 结合民事限制自认的规则现状,分析认为限制自认有别于完全意义上的自认,属于广义范畴。阐述了限制自认的基本含义,指出限制自认必须与部分自认、间接否认及抗辩假定进行明确区分,以防止将抗辩内容等同于其内涵,以及概念之间发生混同。通过对限制自认的规范构造进行分析,明晰其构成要件和效力。
    • 李雨泽
    • 摘要: “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问题在法律实务处理中一直处于晦涩不明的状态,《新证据规定》第53条对此问题作出了一般性回应,造就了我国法官释明的理论从“一般性法律释明”至“法律观点释明”的演进。由于庭审中法官对当事人的告知界址仍难以框定,导致了司法实务中法官审判权的弱化和释明程序的谦抑化,甚或法官释明选择权的扩大化和释明程度的逆向化。为进一步扩大法律观点释明制度的适用,未来对法官释明范围“遗留性”问题的修复,仍应以法官中立为中心,将防范突袭裁判和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有机结合。
    • 夏志毅
    • 摘要: 2019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我国亟待展开自认规则的解释论工作。我国民事自认制度受本土文化及域外理论的叠加影响,内核是“推定自认事实为真实事实”这一经验法则,兼顾诉讼经济效率与尊重客观事实,呈现出“宽入口”“强效力”和“窄出口”的制度结构。具言之,自认的“宽入口”体现为进入机制的相对宽松,自认对象限于“于己不利”的事实,自认行为指对于己不利事实的陈述或明确承认,不以言词辩论场域为限,也不以意思要素为必要。自认“强效力”的核心为免证效,“无需举证证明”指相对方无需履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审判排除效为衍生效力。此外,自认的“窄出口”包括以“意思”为建构中心的撤销机制和以“尊重客观真实”为建构中心的推翻机制,应严格解释以限缩退出机制的空间。
    • 魏桂雨
    • 摘要: 我国关于自认撤销要件的规定看似很全面完美,实际上并没对自认撤销的具体情形进行区分,在司法实践中"相对人同意撤销自认"的情况几乎不存在.应当区分胁迫的不同程度,不能一概而论地予以撤销.对于基于重大误解而做出的自认的撤销宜采用"错误"+"不真实"的二要件说.同时应建立自认撤销制度的配套措施,确立有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将自认成立的场合限定在口头辩论或者准备程序中,区分先行自认与自认,对于先行自认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引用或者对方当事人引用之前,自认人应当可以自由撤回.
    • 冉博
    • 摘要: 《民事证据新规》整体上肯定并扩充了当事人的自认规则,但是《民事证据新规》第八条第二款延续了《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立法精神,对自认制度的审判排除效予以限制.限制的根本原因是事实探知绝对化的审判理念和实体正义价值追求的传统惯性,直接原因是规制虚假诉讼的现实需求.但是建构规范意义上的自认制度应坚持事实探知相对化的审判理念,协调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事实探知的关系,追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为规制虚假诉讼而限制审判排除效的做法并非治本之策,规制虚假诉讼的最优选应当是废除事实预决效力并为当事人设置真实义务.自认制度来源于辩论主义自然也应回归于辩论主义,回归辩论主义的自认制度以审判排除效为核心,《民事证据新规》第八条第二款则失去正当性.自认制度审判排除效的应用必须考虑不同案件诉讼环境的差异与相对性.
    • 郑慧燕
    • 摘要: 司法解释已经对拟制自认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但条文单薄难以充分指导司法实践操作.从相关案例裁判文书切入,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情形扩张、证据影响异化、法官释明不当的乱象.在剖析其法理与规范成因的基础上,多维度重构拟制自认制度的法理根基,正确定位制度属性,进一步探寻合适的制度构建路径,提出释明制度、适用类型、生效及追复方面的思考,以期有利于拟制自认制度司法适用维度的修正.
    • 闫炯
    • 摘要: 《技术调查官若千规定》第9条规定技术调查官所出具的技术调查意见不对外公开。虽然从技术调查意见公开的弊端、技术调查官的制度属性和比较法上的做法来看,此规定确有一定的正当性基础,但若从学理和实践角度分析,却又存在着加剧审判权让渡、悖反辩论主义、有违心证公开、剥夺当事人救济权利等弊端,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具体的诉讼优化:首先,对技术调查意见不公开的范围进行限缩解释以证成诉讼优化的合法性和操作空间;其次,通过法官释明权的合理运用消弭其对辩论主义和心证公开的悖反;再次,通过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配合、证明责任判决的适时启用遏制审判权的让渡;最后,为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构建在特定情形下向其公开技术调查意见的救济程序。
    • 张润
    • 摘要: 主张责任作为规制当事人事实主张的原理和方法,在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民事诉讼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如果在诉讼中不提出于己有利的要件事实,则需要承担由此导致法官不认定该事实而带来的败诉风险或不利益.主张责任作为当事人事实主张的规制原理和方法,本应占据重要地位,但由于主张责任法理研究的薄弱,司法实践的不当认识,其在诉讼行为指引、利益保障与裁判制约等方面的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有鉴于此,应正确认识主张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价值、功能与理论定位,积极发展和充实主张责任的理论体系.通过对主张责任的立法规范和司法实践的双重考察发现,主张责任在我国并未有体系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混乱现象.从法解释学的视角来看,主张责任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得以初步确立.然而,立法对主张责任规定的模糊,主张责任自身规则的不健全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缺位,制约了主张责任功能的发挥.对此,一方面需要构建主张责任的适用对象、分配、履行、法律效果等自身规则体系,确立事实主张的真实完全陈述义务、具体化义务和适时提出义务规则;另一方面需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构建高效的审前准备程序,完善诉答程序、争点整理程序,加强法官事实主张释明机制的建设.
    • 程书锋
    • 摘要: 在现代型民事诉讼中,负主张及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往往被隔绝于事件形成经过之外而难以接近和利用相关证据,甚至由于不掌握相关事实、信息而难以作出具体化的事实主张,客观上导致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陷入证明困难,往往被迫面临客观证明责任适用下的败诉判决.这不符合实体正义和实质武器平等原则的要求,且会丧失民事裁判的实体正确性,有悖于民事诉讼追求公正和保护私权的目的 .要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的证明权,则不应仅止步于承认形式上的平等,还须从事实上排除当事人在事实与证据资料提出上的障碍.为缓解此类诉讼中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因事证偏在所面临的主张及举证困难的问题,可考虑先由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确立事案解明义务并将其归入证明责任制度体系加以设计和推进,从而对传统辩论主义下证明责任分配的机械性加以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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