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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仲裁性

可仲裁性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2年内共计20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2篇、会议论文10篇、专利文献436727篇;相关期刊127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第十八届世界体育法大会、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第一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等;可仲裁性的相关文献由211位作者贡献,包括张超、张潇剑、许旭等。

可仲裁性—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92 占比:0.04%

会议论文>

论文:10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436727 占比:99.95%

总计:436929篇

可仲裁性—发文趋势图

可仲裁性

-研究学者

  • 张超
  • 张潇剑
  • 许旭
  • 倪静
  • 刘铮铮
  • 李珂珂
  • 杨月萍
  • 杨良宜
  • 牛强
  • 高升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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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勇
    • 摘要: 破产与仲裁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张,使二者的相遇成为常态。仲裁的私人自治属性与破产集体清偿的公益目标存在本质上的冲突,判断破产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须经受双重标准的司法审查:一是仲裁争议是否属于纯粹破产事项的形式标准;二是倘若容许破产与仲裁程序的平行运行是否有悖于破产立法主旨的价值标准。不符合双重标准的既存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裁决效力,须在破产程序中依据破产法的规则予以调整。倘若当事人尚未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约定内容为非纯粹破产事项,可将其视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由管理人依据履职要求行使挑拣履行权决定是否启动仲裁程序。在破产程序中签订新仲裁协议属于司法权保留事项,逾越了管理人的权限。
    • 张凯峰
    • 摘要: 根据财政部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建设新型城镇化,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其中,PPP项目的争议解决方式关乎社会资本投资的积极性。然而,目前我国对 PPP项目合同的性质和可仲裁性在立法和司法上尚不明确。同时,目前理论界关于 PPP项目合同的性质讨论跟我国司法实践有所脱节,合同性质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最后在探寻近年来司法态度的基础上,总结判断 PPP项目合同性质和可仲裁性的可行路径。
    • 王迪
    • 摘要: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合同引发的垄断纠纷较为复杂,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也存在较大争议,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标准必要专利是私权,却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其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合法拥有垄断力量,却不必然构成市场支配地位;最后,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合同中,许可费确认错综复杂。然而,随着可仲裁范围呈扩大趋势,通过仲裁手段解决的争议越来越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引发的垄断纠纷应当具有可仲裁性。对仲裁裁决结果进行司法审查具有必要性,但在实行实质性审查的同时,也要坚持谦抑性原则。
    • 任开宇
    • 摘要: 反垄断争议长期以来一直因涉及公共政策而被排除在仲裁范围之外,但随着经济贸易和国家商事仲裁的发展,涉及私主体之间的反垄断行为逐渐增多,研究反垄断争议可仲裁性的意义逐渐显现出来.我国在仲裁制度的发展因诉讼的基础性地位受到限制,立法中对反垄断争议是否能够通过仲裁解决暂未明确规定.本文分别从仲裁范围界定、域外发展及我国立法现状几个方面分析,论述了我国在反垄断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中的现实问题并提出几点应对方式,以期推进和强化我国鼓励仲裁的趋势.
    • 高升; 李珂珂
    • 摘要: 为了解决法院判决在境外执行的困难,国际商事法院判决转化为仲裁裁决的做法创设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执行途径。在法院判决转化为仲裁裁决的过程中,其可行性存在两个方面的障碍,即判决支付争议的可仲裁性和判决转化为的裁决的可执行性。建议我国以解决国际商事法院判决执行难为目标,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通过明确金钱支付争议的可仲裁性,尝试在一定条件下将法庭判决转化为仲裁裁决,从而依据《纽约公约》在缔约国内得以承认与执行。
    • 高升; 李珂珂
    • 摘要: 为了解决法院判决在境外执行的困难,国际商事法院判决转化为仲裁裁决的做法创设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执行途径.在法院判决转化为仲裁裁决的过程中,其可行性存在两个方面的障碍,即判决支付争议的可仲裁性和判决转化为的裁决的可执行性.建议我国以解决国际商事法院判决执行难为目标,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通过明确金钱支付争议的可仲裁性,尝试在一定条件下将法庭判决转化为仲裁裁决,从而依据《纽约公约》在缔约国内得以承认与执行.
    • 童肖安图
    • 摘要: 垄断纠纷是否可仲裁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密切,垄断纠纷可仲裁性问题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包含反垄断法与仲裁制度两个考察视角.从反垄断法视角来看,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经济效率、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三个价值目标.承认垄断纠纷可仲裁性有助于上述三个价值目标的实现.从仲裁制度视角来看,现有理论并不认为具有公法性质的垄断纠纷不具有可仲裁性,可以通过垄断纠纷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为标准构建垄断纠纷仲裁制度.同时利用适用范围限制和司法审查机制保障垄断纠纷仲裁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从适用范围出发,经济性垄断纠纷与国际垄断纠纷更具可仲裁性;从司法审查制度出发,对适用"核心限制"的垄断纠纷应采用实质性标准,对适用"合理分析"的垄断纠纷应采用形式性标准.
    • 高升; 李珂珂
    • 摘要: 当专利有效性争议可提交仲裁解决后,协调仲裁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加强仲裁裁决与行政认定的衔接显得尤为重要.美国和瑞士分别建立了以书面通知行政部门为要件的衔接机制和经行政部门认可和执行的衔接机制,相较之下,美国的做法更有益于平衡仲裁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尽管我国专利效力认定的权力专属于行政机关,但仍可在承认专利有效性争议可仲裁性的前提下建立通报后申请行政机关审查的衔接机制,即当仲裁庭作出的专利效力仲裁裁决与行政认定结果冲突时,经当事人将仲裁结果通报给行政机关后,行政机关对该专利进行形式审查且保留最终决定权.这一制度设计既保证了专利权效力认定的一致性,又维护了国家公权力的权威性,较好地协调了私权与公权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 张敏
    • 摘要: 旨在保护私权的仲裁程序与自带公共属性的破产程序存在矛盾,解决该矛盾的首要问题是明确破产程序中的争议是否具可仲裁性,这是讨论企业破产与仲裁其他冲突问题的前提。从可仲裁性的法理基础出发,探讨主客观标准下的可仲裁性界定问题,比较考察破产程序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立法例及判例,分析我国立法及司法部门对破产程序中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的立场及态度,以探寻解决路径,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为破产法及仲裁法的修订提供思路。
    • 张小雨
    • 摘要: 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探讨了家事纠纷的仲裁可行性问题.理论上,从仲裁本质而言,不涉及儿童的、具有财产属性的家事案件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实践中,目前境外已有运用仲裁解决家事纠纷的立法与实践.长期而言,仲裁作为一种已在商事领域受到广泛认可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未尝不可为家事领域的纠纷解决提供更多的思路和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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