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奎那
阿奎那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154篇,主要集中在欧洲哲学、宗教、伦理学(道德哲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3篇、会议论文1篇、相关期刊106种,包括现代哲学、哲学分析、中国天主教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法律与平等的理论和实践”学术研讨会等;阿奎那的相关文献由137位作者贡献,包括濮荣健、惠慧、翟志宏等。
阿奎那
-研究学者
- 濮荣健
- 惠慧
- 翟志宏
- 徐弢
- 赵琦
- 李科政
- 白虹
- 吕佳
- 吴天岳
- 吴广成
- 李思凡
- 杨天江
- 柯岚
- 段德智
- 汪伟
- 濮荣健1
- 黄明举
- J·M·伊迪
- NicolasStandaert
- 丁晓东
- 丛连军
- 严宏
- 久拉·克里马美1
- 伊洛诺尔·斯顿普
- 伊洛诺尔·斯顿普1
- 何凯
- 何凯莉
- 何建华
- 刘光顺
- 刘友田
- 刘小枫
- 刘晓琴
- 刘玮
- 刘锋
- 劳埃德·格尔森
- 包利民
- 叶娟丽
- 吕世伦
- 吴昕炜
- 吴澄华
- 周前程
- 周洁
- 喻中
- 姚雁鸣
- 姜岳斌
- 孙守飞
- 孙守飞1
- 安静
- 尚扬
- 尹智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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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大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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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本质主义哲学路径深刻地影响了西方形而上学历史。本质主义哲学强调“本质”概念的普遍性及其相对于“存在”的优先地位。与之相对,阿奎那建立了一种本质特殊学说,转而强调“本质”的层次性以及个体化原则,进而从根本上颠转了本质主义哲学,并且对后世的存在主义哲学研究与人学研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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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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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今学界关于儒家"超越性"的争论,因言说方式缺乏分层,故多有混淆.实际上,该话题肇始于明清之际,是耶儒双方围绕着"因性"与"超性"问题而展开的交流实践.重回明清之际,梳理阿奎那关于"超越"术语的几种用法,比较耶儒双方关于"超越性"的言说方式,可以发现儒家并非以神为中心进行自上而下的言说,而是从现实出发,对"超越性"问题进行自下而上的回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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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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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傅汎际与李之藻撰写的《寰有诠》(1628)主要翻译自亚里士多德《论天》的拉丁文评注,然而其第一卷加上了从哲学和圣经方面介绍的基督教创造论.在哲学论述方面,通过考证发现,《寰有诠》吸收了阿奎那在《争议问题集:论天主的德能》中的论点,把创造论放在形而上学的框架中去理解,揭示出作为第一本原的天主与万物之间最基本的关系.如此,《寰有诠》为会通创造论与宋明理学提供了非常恰当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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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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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阅读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的读者,总会面对一个著名的与形而上学主题相关的疑难。在其《形而上学》中,亚氏一方面说,形而上学以最为普遍的“作为存在者的存在者”作为其研究主题并因此是一门不同于物理学、数学等特殊科学的普遍科学(univers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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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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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托马斯·阿奎那的美学观念植根于中世纪基督教神哲学的土壤之中,依据其代表作《神学大全》并结合其神哲学的整体思想,分别从"完满""和谐""光明"三个美的要素以及美与善的异同,探讨阿奎那美学与艺术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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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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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治思考有其连续性,但不同时代会呈现出不同的根本问题、概念框架和思考模式。人们通常把西方政治学的发展概括为三个阶段:以苏格拉底师徒为代表的古典政治时期;以奥古斯丁和阿奎那为代表的中世纪神学政治时期;以马基雅维利为开端的近代权力政治学。在这个演变过程中,政治逐渐获得了独立于伦理、宗教的自主性,而政治与道德、宗教的关系是理解和划分政治学说变迁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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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智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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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亚里士多德曾以经典的定义公式贯联诸语义要素。他提出,“口语是灵魂之感受的符号”,而“灵魂的感受是事物的象”。这样一来,若依亚氏对命题之属的界定次第,即命题是一种语句;又因语句是一种口语或言语音,而口语是一种符号;那么命题便是一种符号。而若依现代逻辑学的通行理解,将命题视作一个具体语句所意指的某个抽象物,那么似乎也可以将命题归结为一种具有“符号性”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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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约翰·菲尼斯;
童海浩(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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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针对《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已出版评论中,最富有持久影响力的是欧内斯特·福尔廷(Ernest Fortin)的《新的权利理论与自然法》(1982),本文抓住该则评论近来重版的时机,回应它对《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中阐明的自然权利或人权与自然法理论的主要批评。本文将处理几项根本的,或者说战略上重要的议题:思想的自由与/或智性的自主性(autonomy),以及在一种交织着"信仰传统"的智性传统中工作的完整性;诸基本人类善之间的等级性;在吾书中美德的地位,以及权力与自由、权利与美德之间的关系;施特劳斯式自然正当与自然权利二分法的欠妥当之处;自然法是否只是类比意义上的法,以及道德法与制裁(sanctions)之间的关系;真正无例外的否定式(negative)道德律令(precepts)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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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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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晚明天主教对上帝存在论的论证有其独特意义与价值,汉语神学正是由此萌蘖并不断发展。《天主实义》虽然大体上以当时天主教官方神学之上帝论尤其是奥古斯丁和阿奎那的思想为必要旨归,而又与"利玛窦规矩"共合力于与儒学的汇通及对话。利玛窦的证明与教父学和阿奎那的路径一致,用"自然推理来证明教义为真",通过重审"人禽之辨""良知良能"等议题和"太极""理"等儒学核心概念,形成了一个以主宰和造物的天主创世说为旨归的思想系统。相对于更加讲求理性推证与逻辑进路的阿奎那神学,借助奥古斯丁注重内省体验的神学范式让明末的士人与天主教最高神的弥合分裂,或许也是一条更为契合儒学天观嬗变与明末思想界现状的儒耶汇通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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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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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形象历来被认为是美的先决条件.美无论是作为名词抑或形容词,其定义中作为形象的形式因素,都举足轻重.从亚里士多德到托马斯·阿奎那的美在三要素说,是这一定义传统的代表.但是美在三要素的根由不是形象而是神学,这和中国“里仁为美”的命题,多少可以沟通.《会饮篇》显示“美的学问”位居知识等阶最高端,甚至高于柏拉图哲学中那个足以同“仁”等量齐观,如红日普照的善.如此来看今天的颜值时代,在天地无言无行的大美面前,一切形象和形式的美,该是铺陈了通往顿悟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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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江
- 《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法律与平等的理论和实践”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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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Rule of Law)业已成为当下最具涵摄力的概念之一.现代制度文明无疑都趋于追求法治拒绝人治,并且把法治视为医治无政府和专制主义顽疾的灵丹妙药.然而,“法治”本身无疑又是一个极端复杂的概念.诚然抽象地讨论法治或许不无裨益,但它所引发的困惑远远超出定论.有论者甚至认为,“'法治'这个概念到20世纪末21世纪初的时候已经成为一个内涵外延都非常混乱的名词”,1并且由此质疑“法治”概念是否仍然能够作为一个有效的分析工具.但如果剔除“法治”概念之上的种种负担,仍然可见十分清晰的内核.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朗·富勒(Lon L.Fuller)曾把“法治”总结为八项具体的原则,对后来的法治理论研究贡献卓著.然而对于这八项原则望文生义者有之,不求甚解者有之,穷源究委者却不多见.如果更为细致地研读西方法律思想史则会发现,这八项原则的内容并非现代产物,它们在较为古典的理论当中已有若明若暗的体现,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历史的典籍之中与其说它们是“法治原则”(Principles of Rule of Law),毋宁说是“法的原则”(Principles of Law).这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体现的是一种治理方式,而后者则代表着法的内在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