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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

自然法的相关文献在1954年到2022年内共计177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欧洲哲学、政治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65篇、会议论文11篇、专利文献109667篇;相关期刊855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南京大学法律评论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第十一届北京师范大学世界史研究生冬季论坛、宁波市社会科学界第三届学术年会、第二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等;自然法的相关文献由1732位作者贡献,包括黄颂、胡利明、占茂华等。

自然法—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765 占比:1.58%

会议论文>

论文:11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109667 占比:98.41%

总计:111443篇

自然法—发文趋势图

自然法

-研究学者

  • 黄颂
  • 胡利明
  • 占茂华
  • 刘良华
  • 孟磊
  • 徐龙飞
  • 朱明哲
  • 史彤彪
  • 杨天江
  • 柯岚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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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寿仁
    • 摘要: 一、案例基本情况A大学的J教授团队开发了一款个人外出随身抗病毒防护器,在B企业进行转化,并兼任B企业研究院院长。该产品运用超级自然法可产生大量负氧离子,其浓度高达8000 n/cm^(3),并可快速高效长效灭菌、间接消灭病毒,还可直接提高人体免疫力,无毒无害,不燃性高,可携带上飞机,是一款抗击新冠疫情的新产品。笔者看过该产品的视频,产品设计精巧,携带方便,从防疫角度,是一款很不错的创新产品。
    • 摘要: 她是“顺木之天,以致其性”的“园丁”,始终秉持“春种夏长,秋收冬藏”的自然教育理念,积极开展“育心-导行-聚力”的带班育人一体化活动,以自然法育自然人,让每个孩子拥有成长的力量。她是书香少年的点灯人,以书香育心,与学生一起“书”在起跑线上。她是养正少年的领唱者,通过导行儿歌的传诵来涵养学生德性。她是家校共育的领跑员,与家长共写班级“漂流日记”,为家校聚力架起一座心灵立交桥。
    • 王军伟; 周祥云
    • 摘要: 格老秀斯作为现代国际法的开山鼻祖,他在法学、尤其是国际法领域的建树使得后世学者毫不吝啬地授予其国际法之父的桂冕,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更是为几代人奉为圭臬。探究其国际法的脉络渊源将是我们深入理解其人意法背后理念的必经之路,从中我们可以窥见到格老秀斯思想秘境的惊鸿一角。国际法作为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古希腊的城邦世界里孕育胚胎,并于罗马帝国的宏伟版图中脱颖而出,经历了中世纪教规法的冲击洗礼,最终汇入现代民族国家建构政治秩序的思想长河中。本文将以时间顺序的脉络梳理其国际法的思想渊源,并结合格老秀斯本人的著作以及相关学者的论述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
    • 李建华
    • 摘要: 伦理合法性问题,就是伦理可否作为和如何作为一种独立存在,具体探讨伦理关系、伦理规则与伦理秩序的正当性依据是什么的问题,或者我们为何要探究伦理问题以及伦理学“出场”的理由是什么的问题。从中国文化语境出发,伦理一定是与“天伦”“人伦”有关,并且“人伦”是“天伦”的自然伸展,与此同时,伦理之“理”来源于“天道”与“人道”,道德是伦理的前提,由道德进入伦理。西方的自然法是人类试图对自身本性加以规制的一种理性法,伦理规则、伦理秩序的权威性获得都源于自然法,自然法对于伦理生成的合法性意义,还在于自然法的本性也是与伦理的本性是一致的,这就是互助与平衡(或均衡)。基于自然主义的伦理合法性本身是丰富的,因为自然具有“化人”与“人化”的双重性,这就使伦理合法性得以综合展开:伦理的本体是自然之理的延伸,伦理的来源是血缘宗法的扩展,伦理的呈现是人际关系的调节,伦理的本质是利益关系的平衡。
    • 刘金泽
    • 摘要: 根据霍布斯学界不同的解释进路,霍布斯的自然法学说分别被理解为神的命令、理性的审慎规则或理性的定理。作为第三种解释的支持者,罗伊德认为自然法的实质是相互性。但是,相互性解释只能说明自然法的实质,无法有效说明自然法的义务来源。通过综合罗伊德的相互性解释和李猛对原初契约的生成结构的分析,我们可以在承认自然法的实质是相互性的基础上,将自然法的约束力奠基在共同权力之上。这一综合性的解释能够同时规避以欲望为基础的解释和相互性解释各自面临的困难。
    • 费明松; 韩潮
    • 摘要: 自然法是孟德斯鸠作品中一个非常重要却长期被忽略的问题。20世纪中期之后人们开始重构孟德斯鸠的自然法理论。自夏克尔顿区分孟德斯鸠的两类自然法,围绕孟德斯鸠的基础自然法究竟是描述性的还是规范性的这一问题展开了无数的争论。这要求进一步考察孟德斯鸠对一般法的新定义,以及支配孟德斯鸠的另一概念“关系”和他提出的“法-关系”新理论。那些将关系界定为自然科学规律的释读忽略了孟德斯鸠关系概念和自然法概念的层级,忽略了孟德斯鸠的另一概念——适合。
    • 王军伟; 周祥云
    • 摘要: 格劳秀斯作为17世纪荷兰杰出的学者,素来享有自然法之父的赞誉,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更是成为几代人的“圣经”。从自然法的历史来探究其自然法的脉络是我们深入理解其自然法思想的必经之路,由此可以走进格劳秀斯本人思想的幽微之境。自然法从古希腊传统正义的起点走向斯多亚哲学的宇宙理性,继而接受了中世纪神学与罗马法的洗礼,最终汇进格劳秀斯的思想之渊并凝结成晶。
    • 王景真
    • 摘要: 主权这一概念自诞生之日起就在争议中不断地演进,其之所以具有如此强的生命力,还在于其逻辑有合理之处,能够服务于现实。1576年的法国,由于君主专制的衰微,社会陷入宗教战争,人民苦不堪言,此时大家对于秩序的稳定无比渴望,让·博丹提出的主权国家理论受到关注。博丹认为:主权国家对国内每个人发布命令而无需征得同意,不可分割、不可转让和不因时效而消灭,高于人民、不受法律约束。但是,他没有主张神法和自然法要服从于世俗权力。一百年后,英国的霍布斯在英国内战的混乱局势中表述的同一思想则显得更加精确:国家的权力和君主的权力不再是神秘主义的“神授”,而是理性主义的“民授”;要结束丛林状态,唯一的手段是每个人把自己的权利交出来,集中到一个主体手中,并由这个主体保证每个人的生命。
    • 法律与伦理编辑部
    • 摘要: 《法律与伦理》是由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创办、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集刊。每年出版两期(1月和7月)。现面向海内外专家、学者真诚约稿。一刊物栏目设置本刊主要栏目有:(1)自然法专题;(2)法律与环境伦理专题;(3)法律、科技与伦理研究专题;(4)法律与人性关系研究专题;(5)法政治学研究专题。
    • 强以华
    • 摘要: 在西方哲学史上,休谟以他的经验论哲学为基础,在正义的来源和基础的问题上,用他的人为的协议(或同意)代替了以往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倡导的自然法。他的这一做法彻底置换了西方近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正义理论的基础,也就是说,用主观的基础代替了客观的基础,用历史的基础代替了逻辑的基础,用非永恒的基础代替了永恒的基础。尽管休谟的这一做法让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正义理论的基础变得更为现实可信,但是,正义理论的合理性在于“普遍”同意,他在把正义理论的基础变为主观的、历史的、非永恒的基础因而可能导致多元化时,也为这种普遍同意设置了障碍,从而使得西方现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不得不面对一种挑战,迫使他们通过新的课题来迎接这一挑战。就此而言,休谟对于自然法的超越具有重要的现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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