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法
实在法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1年内共计11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哲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5篇、专利文献93296篇;相关期刊93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江苏警官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等;
实在法的相关文献由127位作者贡献,包括严存生、朱富强、李晓敏等。
实在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3296篇
占比:99.88%
总计:93411篇
实在法
-研究学者
- 严存生
- 朱富强
- 李晓敏
- 汪栋
- 潘德勇
- 王娟
- 罗志旺
- 顾彬
- 顾肃
- Lawrence Solum
- 乌日韩
- 乔纳森·特雷霍-麦西期
- 于明辉
- 于海涌
- 何冰冰
- 何腾
- 冯川
- 冷玲
- 冷超群
- 刘哲明
- 刘焯
- 刘玉贤
- 刘畅
- 刘锦璇
- 叶一颖
- 叶建军
- 吕金德
- 吴兴怀
- 吴坚
- 吴春雷
- 吴红
- 周占生
- 周玉芝
- 周赟
- 夏邦
- 姚健
- 姚惠
- 孙清顺
- 宋振武
- 小田桐忍
- 应品广
- 弗·米·瑟雷赫俄1
- 张亮
- 张持
- 强昌文
- 彭庆
- 彭治安
- 徐合平
- 徐慧娟
- 徐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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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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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法修改和民法典编纂都没有增设独立的环境权条款,现有环境权理论不能清晰回答环境利益在我国实在法中如何表达的问题.环境法学研究范式需要转换,法权研究范式是比较好的选择.根据该范式,环境权是环境法权和法外环境权的总和,环境法权是法律承认和保障的全部环境利益的法学表达.实在法表达利益的基本逻辑是,以私有财产维持的个人利益应以权利的形式规定在法律中,而以公共财产维持的公共利益应以权力的形式规定在法律中,两者不能混淆.我国实在法表达环境利益的法权形式主要是环境权力,个人环境利益附着在个人人格权和财产权上得到法律的保护.环境权不适合作为独立权利安放于宪定基本权利和民事权利中.我国实在法对环境法权的配置,既符合实在法表达利益的基本逻辑,也尊重了权利体系的现有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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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夏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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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理是实在法的实践理性观念.部门法学之中的法理对于特定国家实在法的知识而言是构成性的、与经验知识必然关联在一起的,而且可以被区分为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与法宗旨.法理学之中的法理是理性通过部门法学之中的法理推论出来的,与经验的实在法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旨在将各个部门法学之中的法理构建为具有统一性的系统,以保证法学成为独立完整的科学.法理学之中的法理可以分为关于"法是什么"的法理与关于"法的理想"的法理,后者使得作为法学的法理学迈向了整个实践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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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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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马克思看来,正义感是对主体的利己行为进行限制和克服的意识,是主体在追求自我利益过程中对行为或规则是否与其所属的生产方式相一致所产生的感觉."与生产方式相一致"使得正义感概念包含了"正当"因素,实在法是判断行为是否"与生产方式相一致"的具体标准.正义感针对的是人的行为或规则.正义感概念中的"感觉"不是认识论意义上的,而是产生自主体的审目的判断,它既包含了理性的因素,也包含了情感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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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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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作者拟通过思考著作中的自然法学说和法律实证主义概念,比较两者的效力原则,同时两者作为法律规范体系在法律的科学发展进程中都有秩序的功能,但同时在作为一种规范体系时有不可或缺的具有自身的局限性.从法律文化解释的角度来分析和讨论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探究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与我国的法律文化解释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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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米·瑟雷赫俄1;
於海梅(译)23;
贾丽媛(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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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试图展示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的基础,其不同于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不会将社会中现有的法仅仅归于国家法。根据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真正的法是经济关系的法律形式并具有客观性。法形式的普遍原则构成客观法的内容,其作为可能的所有合理性而存在。通过三种形式将客观法转变为现实:国家实在法、个体的个人权利和由具体法律关系参与者调整的具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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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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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部门法学在"预设实在法体系有效性"的基础上,逐渐实现教义化的今天,那些无法教义化的、原本被视为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还具备法学的性质吗?它们还拥有法学上的重要性吗?尤其是法理学这个学科,它的法学属性看起来并没有受到怀疑,但是它在法学中的重要性遇到了巨大的质疑。然而,由于教义化必然要求实在法实现体系性,体系性又指向法体系背后的价值,因而实在法体系可能在价值上存在缺陷,法理学的意义就在于,它是关于特定实在法体系背后之一般价值的讨论。因此,作为关于法体系之价值的一般理论,法理学的重要性就在于,它是促进实在法体系依照特定价值做出改进的动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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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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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拉德布鲁赫公式”通过“不能容忍公式”和“否认公式”的区分,将“不具效力的法”和“不法”进行了分开处理,以此逃避了学术史上针对“恶法非法”的理论批评。“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提出在学术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在后来的德国法院的判决中也多次被援引和重申,为恶法及违法命令难题的司法解决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这似乎说明了该公式已成为解决相关疑难案件的万能钥匙。事实上,拉德布鲁赫“不能容忍公式”中的“不具效力的法”,与“否认公式”中的“非法”,在逻辑上是无法完全区分开的。这种处理,既是“拉德布鲁赫公式”在理论上能够取得成功的关键原因,同时也恰恰是其理论弱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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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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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兴权利理论不应满足于对“新兴权利”现象作生活化或描述性说明,而首先应该从逻辑上对它予以证成或证否.因此,新兴权利理论的首要核心命题应该是新兴权利产生的逻辑条件.总体而言,新兴权利的产生必须建立在如下任一条件基础上:第一,按照一定之社会价值判准,既有实在法关于权利的分配或安排呈现出不公平之格局,而一种利益主张有利于打破并调适该不公平分配格局.第二,随着可掌控资源的拓展,一种利益主张既不会导致其他人所不能接受的权利克减,也不会导致按广泛被接受之价值判准看显失公平的权利分配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