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
休谟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530篇,主要集中在欧洲哲学、伦理学(道德哲学)、哲学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26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篇;相关期刊368种,包括现代哲学、伦理学研究、学理论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决策论坛——政用产学研一体化协同发展学术研讨会、“道德与幸福”学术研讨会、第十一届南北五校哲学博士生学术论坛等;休谟的相关文献由485位作者贡献,包括徐志国、汶红涛、黄济鳌等。
休谟
-研究学者
- 徐志国
- 汶红涛
- 黄济鳌
- 刘洋
- 张连富
- 张钦
- 王力
- 罗伟玲
- 项松林
- 骆长捷
- 程农
- 聂长建
- 陈晓平
- 刘水静
- 唐桂丽
- 张国清
- 张燕
- 李子群
- 李蜀人
- 杨玉成
- 段艳
- 葛力
- 袁建新
- 谢程程
- 赵永刚
- 阎吉达
- 万欢欢
- 付昆
- 刘华杰
- 刘守春
- 刘晋祎
- 刘林鹰
- 刘金山
- 吕惠
- 唐解云
- 孙东山
- 孙圣洁
- 宋君修
- 崔家友
- 张春燕
- 张桂权
- 张桂芳
- 张莲莲
- 强以华
- 曹俊杰
- 李伟斌
- 李国强
- 李阳
- 杨园
- 杨泽波
-
-
张国清;
高礼杰
-
-
摘要:
在阐述公平正义理论时,罗尔斯自称是社会契约传统理论的继承者,却把霍布斯排除在这个传统理论之外;他以古典效用论为主要批评对象,却把古典效用论者休谟排除在批评对象之外;他声称其理论“颇具康德色彩”,却把休谟在《人性论》中讨论契约要件时提出的对等概念引入正义理论,用来限定差别原则的适用范围。罗尔斯批评者大多忽视霍布斯互利概念和休谟对等概念之间的本质差异,忽视休谟对等概念在罗尔斯建构正义理论中扮演的重要角色。通过评估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休谟因素,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他的理论。
-
-
张赫鸣
-
-
摘要:
"原因"和"结果"在西方哲学史上一直是哲学家们关注的一对重要范畴。作为第一个对以往因果关系提出质疑的哲学家,休谟将事物看作是一种因果的联系,这种因果印象形成一种习惯。尼采则将因果和事物理解为一种信仰和满足人们的一种秩序,人们是为了理解和经验的目的而非出于自知的需要。通过对休谟和尼采因果观的比较研究,因果思想展现出更多新的诠释。
-
-
栾俊;
韩璞庚
-
-
摘要:
对情感与理性关系的解读最能体现休谟对唯理主义哲学传统的反叛。然而,由于缺乏对休谟情理观之联结主义底蕴的充分重视,学界对休谟唯理主义批判的认识往往拘泥于具体观点层面,未能做到系统深入。某种意义上,联结主义乃贯通休谟整个哲学的人性-原逻辑,而只有深入这一逻辑,我们才能对“唯理主义的休谟式颠覆”给出全面而连贯的释读:休谟基于“观念的联结”突破了西方早期现代观念论对“因果”的唯理主义解释;基于“观念和印象的双重联结”,则推翻了唯理主义传统将“理性”与“情感”二元对立的一贯立场;而联结主义特别是理性与情感协同之视角的引入,更为休谟摆脱政治唯理主义、立足世人的实践解读社会正义,奠定了方法论基础。
-
-
高雅蓉
-
-
摘要:
自大卫·休谟提出"事实与价值的鸿沟"以来,引发了学者们的广泛讨论和重新思考。对休谟"事实与价值的鸿沟"的探讨,不仅为其他理论的发展奠定基础,同时也为突破当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现实困境提供新的"解题"思路。当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整体发展形势较好,但还存在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受定势思维束缚、缺乏情感力量的双重困境。有效纾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困境理应以休谟"事实与价值的鸿沟"理论为启发,阐释"事实与价值的鸿沟"理论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意义,从纠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认知偏差,关注受教育者的个体差异以及重视受教者的心理需求,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渗透情感教育两个维度来探索破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困境的实践路径。
-
-
印苏;
李西顺
-
-
摘要:
近代以来,科学主义、理性主义的盛行使得人性逐渐“缩水”为理性和由理性主导的知性,而情感部分则被忽视。这一倾向反映到德育教学领域则体现为学生对道德知识的“形式掌握”,道德行为缺乏深层情感动力。因而德育教学从理性知识到情感引导的重心转变就显得尤为必要。休谟的同情理论将情感而非理性视为道德的根基,并以人性为基础说明情感的具体发生机制,为德育教学的重心转移提供恰切的分析工具。具体而言,首先,在德育教学理念上明确情感支撑行为的强大动力。其次,德育方法从唤起学生情感、提升教师情感素质以及形成师生道德共同体出发,增加德育教学中的情感因素。最后,德育教学以培养有爱的幸福共同体为旨归。德育教学的目的不仅在于使师生成为有爱的幸福共同体,也在于在教师的引领下建构幸福班级、幸福校园。
-
-
杜量
-
-
摘要:
休谟的哲学是一个同时包含着"经验主义/怀疑主义"与"自然主义/直觉主义"在内的矛盾的体系。这二者共同构成了康德式建构主义与休谟式建构主义的理论背景。"道德直觉"是休谟的常识主义在道德领域中的应用;然而,它因为被康德式建构主义者看作"实质性实在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同样受到了批判。而休谟式建构主义则再次强调了我们的道德立场中被偶然给定的实质性内容,再次肯定了"道德直觉"在提出具有实践意义的道德原则方面的重要性。通过对这两种建构主义中所分别包含的这两种特征的分析,我们得出结论:这两个要素在客观的道德规范的建立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只有通过两者的良好的相互作用,客观的道德规范才能够得到建立。
-
-
刘华杰
-
-
摘要:
中文世界学人很少注意休谟(David Hume)和康德(I.Kant)做过的博物学。康德在牛顿和布丰之后提出过“万有博物学”的思想,其1755年的小书在科学史和哲学史上都有一定地位,恩格斯特别赞扬了其中的演化思想。休谟也采用博物学之自然主义思路考察宗教问题,相当于实践某种“博物+”工作。康德和休谟的博物学延续了西方悠久的博物学文化传统,中国从事西学研究的学人忽视了这一线索,致使相关著作书名长期没有得到恰当翻译。2000多年西方学术界中historia和philosophia之间相互交织、渗透,前者中有哲学后者中也有历史,反之亦然,不可做孤立理解。
-
-
赵雨淘
-
-
摘要:
晚近学界倾向于从“商业社会性”角度理解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商业社会理论。但作为苏格兰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休谟其实并不认为商业社会性足以解释文明社会的发展或足以支撑普遍的和平社会。休谟强调,政治是文明社会的源初现象和内在维度。休谟的文明社会史是按照比较政治学框架展开的,揭示了商业社会需要一系列政治条件,包括法治、鼓励经济活动的政策和社会规范。这些条件只有在现代国家构建的历史进程中才能得到满足。随着经济活动与国家力量的结合,现代国家在内外权力斗争中对力量的追求为商业社会发展提供了关键的历史动力。关注商业社会的政治条件和历史动力,有助于我们形成更具历史感和现实感的理论洞察。
-
-
陈波
-
-
摘要:
逻辑例外论的主要观点是:逻辑是其他各门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例外,因为逻辑命题对于这个世界无所说,因其所含逻辑常项的意义而为真或为假;逻辑真理是分析的、必然的和先验的,因而是不可修正的;逻辑规律对于如何正确思维具有规范性。逻辑例外论的代表性人物至少有莱布尼茨、休谟、康德、弗雷格、维特根斯坦和艾耶尔,本文简要讨论了他们的观点及其论证,并指出了其潜在的理论困难。
-
-
袁晗
-
-
摘要:
因果之间的不可知性是休谟所推崇的观点,即使这种认识过程中夹带着理性的因素也同样不能改变。学界历来认为休谟这种对理性主义的否定本身就是非理性的,但在其理论当中却蕴含着另一层涵义,休谟的这种理性的缺位本质上并不能称之为非理性的,相反,对理性的一味推崇往往会导致思想的僵化,道德范式的伦理建构一般来说都是基于理性的,但这种基于理性的建构引用斯密的观点只是我们所认为的带有主观性的理性,于是就需要我们对理性进行重新定义,通过对道德起源进行探究发现道德源自于不平等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差异使得人们道德的生成带有某种外在因素的影响,这就需要我们带有“理性”地思考问题时对理性进行新的定义,这种理性的伦理道德的建构应当是符合现实情况的、基于实践的和不断发展的。
-
-
CHEN Liang-sheng;
陈亮升
- 《第十一届南北五校哲学博士生学术论坛》
| 2018年
-
摘要:
在《道德原则研究》的结论部分,休谟运用多个段落论及滑头.研究者们一般认为休谟此举意在直面他的正义理论受到的一项严重挑战.由此,他们关注的焦点投向休谟是否成功地回应了滑头挑战.然而,将滑头当理论挑战的理解进路是成问题的.休谟的正义规则理论本身是自洽的.他论述滑头的主要用意不在于回应所谓的挑战,以辩护自己理论的完备性,而在于揭示不忠实遵守正义规则具有的多重迷惑性.因而,为了更准确地理解休谟所论述的滑头,可以将它视作埋藏在人们正义实践路上的一处陷阱.正因为滑头是实践陷阱而非理论挑战,所以休谟至多是从学理上揭示它,并提醒人们尽量避免坠入其中.从“挑战”到“陷阱”,并不只是语词用法的改变,也是对休谟论滑头段落理解进路的转换.
-
-
王力
- 《决策论坛——政用产学研一体化协同发展学术研讨会》
| 2015年
-
摘要:
纵观人类哲学史,休谟哲学的人性思想无疑在其中独树一帜,其试图将人性本身作为一门具有基础意义的科学来进行研究,从而引发了哲学研究主题的变革、树立了人学研究的路标.那么,休谟到底说了些什么,对于当今工具同化、商业化全面压倒人性的时代,他的思想有何震颤人心的启示?在笔者看来,这种人性思想的现实价值至少存在于对以下三个问题的反思当中:一,对人的存在意义的追问;二,对存在的人的“完整性”的思考;三,对完整人的“生活”考察.以上正契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以人为本.
-
-
张钦
- 《“道德与幸福”学术研讨会》
| 2012年
-
摘要:
亚里士多德与休谟都认为幸福是人生的最高目的,两者在幸福的内涵和本质、获得幸福的途径和条件以及幸福观的理论基础方面存在认识上的差异.通过比较,有助于深入地理解幸福的要素.总结出了在幸福的内涵和本质上,两者存在根本不同,在幸福获得的途径上,两者有同有异,两者幸福观的差异在理论上源于各自对人性的不同设定,幸福在形式上表现为人们完满自足的情感状态,在内容上则是重大人生目标的实现。而作为人类的一分子,人的重大目标就应当定位于人的特有功能的实现。幸福应当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由此看来,理性与情感共同构成人生幸福不可或缺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