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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

霍布斯的相关文献在1963年到2022年内共计706篇,主要集中在欧洲哲学、政治理论、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04篇、会议论文2篇、相关期刊469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学理论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5年全国哲学伦理学博士生学术论坛、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法律与平等的理论和实践”学术研讨会等;霍布斯的相关文献由671位作者贡献,包括洪琼、唐学亮、袁柏顺等。

霍布斯—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04 占比:99.72%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28%

总计:706篇

霍布斯—发文趋势图

霍布斯

-研究学者

  • 洪琼
  • 唐学亮
  • 袁柏顺
  • 陈建洪
  • 欧阳火亮
  • 王军伟
  • 刘欣
  • 敖翔
  • 李猛
  • 董长城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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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旺; 王悦
    • 摘要: 历史赋予了17世纪的中英两国政治思想的可比性,黄宗羲与霍布斯在某些思想观点上存在惊人相似,但由于他们在君主观上的差异,各自的政治理想设计趋于不同的方向。基于《明夷待访录》《利维坦》两个文本的比较研究,可以得出黄宗羲与霍布斯在君主观上存在"反君主专制"与"反君权神授"的差异,在政治理想上存在"共治"与"独治"的差异。
    • 洪琼
    • 摘要: 在语言的本质方面,霍布斯是一个唯名论者;但在语言的功能方面,他却看到了语言的推理能力、自我代表能力、联合能力对于拓展人的自然心智的革命性影响,并由此出发建构起他的整个政治哲学理论。在语言被发明前,人类的欲望相对而言有着更少的冲突,这时的人尚未与动物相分离。而在语言发明后,语言对人类心智的影响如此之大,以致人难以驾驭,从而进入所谓的自然状态的困境。只有走出自然状态,进入在一个主权者之下联合的国家状态(秩序化语词的国家)才是人类的真正出路,即通过语言将主权者的意志确立为理性的法律,并以法律的形式对每个社会成员的行为规则和拥有的权利进行规制。霍布斯还继续将唯名论贯穿到神学政治中,认为无限、全能和永恒的上帝不过是人们通过语言推论得来的。
    • 陈建洪
    • 摘要: 我主要研究外国哲学,尤其是政治哲学,但也是陈少明老师的读者,很赞同他提出的“做中国哲学”主张中的很多理念。对这个发言题目,我先简单做个解释。这个题目只是想借用霍布斯来讲一些体会。霍布斯讲人的理性活动,其基础就是加减运算。(1)换句话说,哲学在根本上对霍布斯来说就是加减计算,就是词语排列的加减法。
    • 徐亚清; 于水
    • 摘要: 回溯启蒙的谱系,智能语言不等于图灵式的直观技术现象,而是渗透于现代性内核中的本真,其初始阐释者乃是用生命语词描绘机械装置的霍布斯。在霍布斯眼中,悬临于智能之上的是被风险包裹的生命,但诉求智能的唯一方式在于信任利维坦般的“治理生命”的装置性语言结构。此“症候”却因“裹挟生命”而成为萦绕于以福柯为代表的生命权力叙事之上的遭受批判却必须被“进入”的“幽灵”,但“出离”结构后把握现实感的主题使作为反思者的福柯被迫与马克思“和解”。在“霍布斯—福柯—马克思”这一智能谱系的内在主线中,谱系学与现实感的张力是福柯尚未克服的转折性困顿,该困顿也使马克思主义必须以更清晰的总体视角显现于对智能语言的认知中。
    • 刘金泽
    • 摘要: 根据霍布斯学界不同的解释进路,霍布斯的自然法学说分别被理解为神的命令、理性的审慎规则或理性的定理。作为第三种解释的支持者,罗伊德认为自然法的实质是相互性。但是,相互性解释只能说明自然法的实质,无法有效说明自然法的义务来源。通过综合罗伊德的相互性解释和李猛对原初契约的生成结构的分析,我们可以在承认自然法的实质是相互性的基础上,将自然法的约束力奠基在共同权力之上。这一综合性的解释能够同时规避以欲望为基础的解释和相互性解释各自面临的困难。
    • 沈国琴
    • 摘要: 出于维护个人自我保存权之目的,霍布斯构建出一种绝对权力,实现了国家的和平与安全。然而,国家主权和自我保存权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张力。霍布斯主张给予主权者超越法律的权力,维护利维坦与臣民之间关系的根本在于臣民的无条件服从,由此产生了霍布斯政治学说的内在矛盾。赫费基于自由原则讨论法和国家制度,指出政治正义性的准则为分配性集体利益,强调公民能以理性的方式认同国家权力的强制性,因而在赫费那里统治是合法的,社会契约既赋予国家合法化,又对此加以了限制。正是在此意义上,赫费在现代语境中重构了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思想。
    • 彭玉华
    • 摘要: 【专题解释】本专题聚焦理性思考能力,尝试通过质疑和追问两条路径,搭建具体的策略支架,引导学生理性质疑、追问他人观点,形成自己的合理论断,提升自己的理性思考能力。【预习任务】1.阅读《怜悯是人的天性》,分析卢梭驳斥霍布斯“人天生是恶人”的论断的方法。
    • 唐学亮
    • 摘要: 思想界普遍认为霍布斯哲学中容不下法治的教义,甚至从根本上是反法治的,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霍布斯主要通过三个方面进行现代法治的政治哲学奠基。首先,主权是公共化和政治化了的,“天下为公”成为现代法治的顶层设计,同时也是霍布斯技术化的法律合法性思想的根据所在;其次,公民是权利化和自由化了的,这是现代法治的社会基底支撑;最后,主权者是被规训化、规范化了的,这是其恪守法治的教育学保障。霍布斯既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人,也是现代法治思想的源头活水。
    • 陈建洪
    • 摘要: 西方现代政治哲学中的个体思想有它自己的“心”路历程。从路德到康德之间,西方现代政治哲学的“心学”经过了霍布斯的翻转与斯宾诺莎的再翻转。在路德那里,内心为里事工为表。霍布斯放弃了路德的唯灵论,区分了内在信仰和外在崇拜,并从政治上强调了外在认信。斯宾诺莎继承并再度翻转霍布斯的内外结构,明确了内心自由是一项不可穿透的私权,塑造了现代政治哲学关于个体自由的基本特征。路德、霍布斯和斯宾诺莎对内心外行之分的不同解释,表现了“心”的不同地位与意义,展现了现代个体思想的发展过程。这对于理解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脉络具有特别的意义。
    • 罗轶轩
    • 摘要: 通过以现代的演绎性科学批判明智的政治学传统,霍布斯实现了现代政治学的“科学”转向,把政治学从政治的实践智慧转变成政治的科学推理。历史与经验因缺乏绝对的必然性而被霍布斯排除在政治学研究范围之外,这恰恰造成了抽象演绎的政治科学的根本缺陷,而孟德斯鸠敏锐察觉到这一缺陷。通过对霍布斯自然状态学说的批判与对抽象社会契约论的摒弃,他揭示了历史与经验背后的社会法则之于政治行动的重要性,任何忽视它们的政治变革必定难以成功。因此,他以不同于抽象演绎的比较归纳方法考察“法的精神”,进而发现了支配政治现象的社会法则,其核心是政体性质与政体原则的统一性,在这个意义上,孟德斯鸠推动了现代政治学的“社会学”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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