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
犯罪论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46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2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331篇;相关期刊102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学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9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刑法发展与法制建设等;犯罪论的相关文献由794位作者贡献,包括杜庆治、龙华、丁伟杰等。
犯罪论
-研究学者
- 杜庆治
- 龙华
- 丁伟杰
- 崔志安
- 张振宇
- 段炼
- 沈旭晨
- 王舫
- 高绪国
- 修文群
- 杨威
- 柳林
- 王燕玲
- 秦永彬
- 赵国强
- 郑滋椀
- 陈艳平
- 史晓凡
- 姚丽娟
- 姜涛
- 张丽君
- 李保敏
- 李心倩
- 李海军
- 李继民
- 滕达
- 王岩
- 田峰
- 董齐芬
- 许英健
- 赵鹏程
- 邹宁
- 郑友敏
- 郑旭
- 陈立力
- 陈鹏
- 高磊
- 伊文超
- 倪时龙
- 史云飞
- 唐云祁
- 唐学勇
- 屈桢深
- 庄梓旭
- 张清华
- 张镇
- 徐长安
- 方路平
- 曾伟波
- 李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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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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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球结构下中国刑法体系的构造》一书提出了犯罪论的建构方向,即在批判的基础上以社会关系的视角改良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其间借鉴了德日递进式犯罪构成和英美辩论式犯罪构造的有益部分。这种改良的犯罪构成理论更适合我国当前的司法制度尤其是案例指导制度。同时,以共时性向度和历时性向度的社会结构视野将责任论从犯罪论中独立出来形成开放的程式化结构体系,这可以视为规范责任论在我国的一种本土化尝试。由此,客观归属理论将受到重视与借鉴,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理论也将在司法实务中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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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米夏埃尔·帕夫利克;
陈璇(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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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代德国刑法教义学存在着侧重具体问题的细化研究、弱化体系性要求的趋势。但体系的一致性,毕竟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所必须满足的基础要求。刑法科学的理论,旨在为刑法教义学的建构提出必要的准则,以确保刑法教义学能够成为一门体系性的、理性的科学。刑罚论是建构犯罪总论的起点;犯罪概念的内容,取决于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刑法的任务在于,保证法共同体成员相互认可的状态具备必要的稳定性。因此,犯罪的本质并非法益侵害;只有当某一行为违反了公民所负有的应当共同维护既有之自由生存秩序这一义务时,才能将该行为视作犯罪。从该犯罪概念出发,可以在行为概念、客观归责、故意论、不作为犯等犯罪总论的具体领域中,推导出与之相适应的结论。刑法科学之理论的优势在于,它能够将某一学说的教学法品质与其真正的科学品质截然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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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夏埃尔·帕夫利克;
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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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代德国刑法教义学存在着侧重具体问题的细化研究、弱化体系性要求的趋势.但体系的一致性,毕竟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所必须满足的基础要求.刑法科学的理论,旨在为刑法教义学的建构提出必要的准则,以确保刑法教义学能够成为一门体系性的、理性的科学.刑罚论是建构犯罪总论的起点;犯罪概念的内容,取决于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刑法的任务在于,保证法共同体成员相互认可的状态具备必要的稳定性.因此,犯罪的本质并非法益侵害;只有当某一行为违反了公民所负有的应当共同维护既有之自由生存秩序这一义务时,才能将该行为视作犯罪.从该犯罪概念出发,可以在行为概念、客观归责、故意论、不作为犯等犯罪总论的具体领域中,推导出与之相适应的结论.刑法科学之理论的优势在于,它能够将某一学说的教学法品质与其真正的科学品质截然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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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禹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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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本是在违法性即社会危害性之判断上的对立,但是,现在,这种对立已经超出了违法性的领域,而波及整个犯罪论乃至刑罚论,成为两种不同的刑法观之间的交锋。”但与国内近二十年的学派之争不同,实务界对于这一对探究“不法”本质的概念,并没有燃起足够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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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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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主动构建有效的合规管理制度需要以搭建完善的企业刑事合规评价机制(刑事激励措施)为前提条件.当前企业刑事合规评价机制的搭建仅存在于刑事程序性方面,将企业刑事合规评价融入犯罪论体系,一方面意在为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在刑法教义层面寻求到恰当的位置,使得该制度在刑事法框架内良性运转;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为程序性企业刑事合规评价措施提供实体法基础,也即在实体法层面分析刑事合规评价制度的正当性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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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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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规范犯罪论是笔者针对欧陆体系的批判而在新的逻辑前提与基础上提出的一种崭新理论.这个理论始终将犯罪构成的逻辑条件与价值条件统一在一起,克服了欧陆体系在这个领域深刻的矛盾与分裂,并在犯罪构造上重塑了犯罪构成的理论,形成了形式与实质结构(表里结构)、类型化结构与非类型化结构(前后结构)双重递进二阶层结构,重新概括了新结构下犯罪构成的逻辑条件,即义务违反性、构成要件该当性、法益侵害性和罪责性的新"四要件"理论体系.论文对这个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和有关的逻辑关系进行了初步的归纳论证,分为五个部分,一是问题的由来与展开,主要归纳了中国大陆的刑法学术史和欧陆体系的历史,概括了欧陆体系下存在的矛盾,引出探讨的问题;二是介绍规范犯罪论的理论预设与方法论,提出"犯罪是一个规范的事实"命题.区分经验事实与理论逻辑并对这一基本假设进行论证,介绍了在这一基本假设基础上重新思考犯罪构成的方法,即从"无知之幕"中,通过法条、规则到规范的观察与分析产生重新建构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方法与形成过程;三是论证了规范犯罪论体系,对规范犯罪论涉及的主要理论观点进行归纳论证.(1)规范行为一元论的基本假设与"当为结构"的基础地位.指出在源头上欧陆体系的错误,以及由此导致的一系列内在矛盾.确立了客观主义与规范论的基本立场.将"当为结构"上的规范行为一元论视为犯罪论体系的逻辑基础与前提.(2)重新建构犯罪构造.提出与论证了犯罪构成上的义务原理,彻底改变欧陆体系的逻辑框架.论证了刑法规则与刑法规范的关系,重新建构了这种关系在外壳与内核、类型化与非类型化时的逻辑关系.提出表里结构与前后结构统一的递进二阶层犯罪构造.(3)重新整理与归纳了犯罪构成的逻辑条件.论证了刑法义务及其违法性、构成要件及其该当性、法益及其侵害性、罪责及其罪责性之间的逻辑关系.提出了否定欧陆体系的规范犯罪论.(4)进一步用数学函数的方式归纳与论证了规范论的犯罪函数公式:y=fx(AB)+Fx(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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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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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规范犯罪论是笔者针对欧陆体系的批判而在新的逻辑前提与基础上提出的一种崭新理论。这个理论始终将犯罪构成的逻辑条件与价值条件统一在一起,克服了欧陆体系在这个领域深刻的矛盾与分裂,并在犯罪构造上重塑了犯罪构成的理论,形成了形式与实质结构(表里结构)、类型化结构与非类型化结构(前后结构)双重递进二阶层结构,重新概括了新结构下犯罪构成的逻辑条件,即义务违反性、构成要件该当性、法益侵害性和罪责性的新“四要件”理论体系。论文对这个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和有关的逻辑关系进行了初步的归纳论证,分为五个部分,一是问题的由来与展开,主要归纳了中国大陆的刑法学术史和欧陆体系的历史,概括了欧陆体系下存在的矛盾,引出探讨的问题;二是介绍规范犯罪论的理论预设与方法论,提出“犯罪是一个规范的事实”命题。区分经验事实与理论逻辑并对这一基本假设进行论证,介绍了在这一基本假设基础上重新思考犯罪构成的方法,即从“无知之幕”中,通过法条、规则到规范的观察与分析产生重新建构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方法与形成过程;三是论证了规范犯罪论体系,对规范犯罪论涉及的主要理论观点进行归纳论证。(1)规范行为一元论的基本假设与“当为结构”的基础地位。指出在源头上欧陆体系的错误,以及由此导致的一系列内在矛盾。确立了客观主义与规范论的基本立场。将“当为结构”上的规范行为一元论视为犯罪论体系的逻辑基础与前提。(2)重新建构犯罪构造。提出与论证了犯罪构成上的义务原理,彻底改变欧陆体系的逻辑框架。论证了刑法规则与刑法规范的关系,重新建构了这种关系在外壳与内核、类型化与非类型化时的逻辑关系。提出表里结构与前后结构统一的递进二阶层犯罪构造。(3)重新整理与归纳了犯罪构成的逻辑条件。论证了刑法义务及其违法性、构成要件及其该当性、法益及其侵害性、罪责及其罪责性之间的逻辑关系。提出了否定欧陆体系的规范犯罪论。(4)进一步用数学函数的方式归纳与论证了规范论的犯罪函数公式:y=fx(AB)+Fx(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