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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犯罪论--一种崭新的体系化主张

         

摘要

规范犯罪论是笔者针对欧陆体系的批判而在新的逻辑前提与基础上提出的一种崭新理论。这个理论始终将犯罪构成的逻辑条件与价值条件统一在一起,克服了欧陆体系在这个领域深刻的矛盾与分裂,并在犯罪构造上重塑了犯罪构成的理论,形成了形式与实质结构(表里结构)、类型化结构与非类型化结构(前后结构)双重递进二阶层结构,重新概括了新结构下犯罪构成的逻辑条件,即义务违反性、构成要件该当性、法益侵害性和罪责性的新“四要件”理论体系。论文对这个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和有关的逻辑关系进行了初步的归纳论证,分为五个部分,一是问题的由来与展开,主要归纳了中国大陆的刑法学术史和欧陆体系的历史,概括了欧陆体系下存在的矛盾,引出探讨的问题;二是介绍规范犯罪论的理论预设与方法论,提出“犯罪是一个规范的事实”命题。区分经验事实与理论逻辑并对这一基本假设进行论证,介绍了在这一基本假设基础上重新思考犯罪构成的方法,即从“无知之幕”中,通过法条、规则到规范的观察与分析产生重新建构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方法与形成过程;三是论证了规范犯罪论体系,对规范犯罪论涉及的主要理论观点进行归纳论证。(1)规范行为一元论的基本假设与“当为结构”的基础地位。指出在源头上欧陆体系的错误,以及由此导致的一系列内在矛盾。确立了客观主义与规范论的基本立场。将“当为结构”上的规范行为一元论视为犯罪论体系的逻辑基础与前提。(2)重新建构犯罪构造。提出与论证了犯罪构成上的义务原理,彻底改变欧陆体系的逻辑框架。论证了刑法规则与刑法规范的关系,重新建构了这种关系在外壳与内核、类型化与非类型化时的逻辑关系。提出表里结构与前后结构统一的递进二阶层犯罪构造。(3)重新整理与归纳了犯罪构成的逻辑条件。论证了刑法义务及其违法性、构成要件及其该当性、法益及其侵害性、罪责及其罪责性之间的逻辑关系。提出了否定欧陆体系的规范犯罪论。(4)进一步用数学函数的方式归纳与论证了规范论的犯罪函数公式:y=fx(AB)+Fx(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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