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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认识

违法性认识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20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林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9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436375篇;相关期刊135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西部法学评论、湖南警察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9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刑法发展与法制建设、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等;违法性认识的相关文献由221位作者贡献,包括马荣春、王俊、于君刚等。

违法性认识—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99 占比:0.05%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436375 占比:99.95%

总计:436577篇

违法性认识—发文趋势图

违法性认识

-研究学者

  • 马荣春
  • 王俊
  • 于君刚
  • 于润芝
  • 余燕娟
  • 刘红
  • 刘诚
  • 唐雅雯
  • 孙继科
  • 张兵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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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 陈凯琳
    • 摘要: “不知法不免责”与“不知法不为罪”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不能采取单一的非此即彼的方法加以消解,完全考虑或者完全不考虑都会导致紧张关系的加剧。综合权衡法律权威与公众意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后,在厘清违法性认识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从刑法外部和内部均能证明对无违法性认识的行为人予以减轻处罚的合理性。在司法实务中,可以尝试对空白罪状的法定犯、前行为合法而后行为无违法性认识的法定犯、无行业知法义务的法定犯、因生活环境突然变换无违法性认识的法定犯以及因存在违法性继承而无违法性认识的法定犯减轻处罚。
    • 朱叶雯
    • 摘要: 在法定犯语境下,不知法的不利后果由谁承担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风险如何分配的论争甚嚣尘上,确定违法性认识的体系定位及司法认定具有定纷止争的作用。相比自然犯本身蕴含的反社会性、反伦理性,法定犯的设置主要基于刑事政策的需要。法定犯作为原先规定在经济法则、行政法规中的条款对于普通社会大众来说具有获取的困难性、理解上的复杂性。但是实践中以违法性认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抗辩理由基本不被采纳,也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理论与法律适用的抵蓿不可忽视。通过梳理违法性认识的体系定位,以此论证违法认识可能性在个案判断中不应仅作为责任阻却事由,而应同时发挥入罪和出罪的作用,在现行立法框架下,建构针对法定犯的违法性认识判断方法及裁量机制。
    • 焦旋
    • 摘要: 基于879份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表明,违法性认识理论本土化存在以下三个障碍:一是将规范性构成要件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混为一谈,对行政犯前置法认识错误与刑法规范认识错误不加区分;二是对违法性认识的刑法评价意义没有统一的结论;三是对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具有回避可能性缺乏统一合理的审查标准。其中,第一个障碍可以由理论导向实践,通过明确违法性认识的内容来解决。第二个障碍可以由整体推至部分,通过在传统四要件中确定违法性认识的体系性地位来破解。第三个障碍可以由客观延及主观,通过区分普通生活领域以及特殊职业领域,并结合“客观有机会+主观有努力”两个方面来解决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具体判断问题。
    • 吴林生; 智逸飞
    • 摘要: 法定犯的违法性认识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不予审查、审查不力两项问题。明确了违法性认识应属责任阶层的要素后,违法性认识的内容应是“前置法中影响罪名成立的全部法规范”。其中,事实型违法性认识错误中应认识到事实要素具有与法律禁止的要素相同的特征;法律型违法性认识错误中,明显违背社会公德的法定犯应认识到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没有违背社会公德的法定犯应认识到违反了现实的法秩序。判定违法性认识应使用“违法性认识错误可避免性”为标准,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分别使用“一般人平行评价”与“同行业平行评价”准则,同时兼顾主观认知能力和客观认知环境进行综合判断。
    • 杨婧雨; 何婧如
    • 摘要: 法定犯设立之初是基于行政规制目的,将严重违反经济、行政法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违反前置法规为形式标准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的反伦理道德性明显,对其产生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一律视为不可避免,而法定犯是涉及经济、行政管理等特定领域的犯罪,其错误可避免性的判断以一般内行人为尺度,进入特定领域活动的人对行业规范的认识若未达到一般内行人的标准则应视为行为人未努力获取必要的法知识,其错误可以避免.随着法定犯的自然犯化,二者界限变得不甚明确,诸多犯罪具有双重属性,继续按照区分原则对错误可避免性进行判断不再可行,此时,就需要寻求统一适用的方式即以一般人为标准兼采个人能力对错误可避免性进行判断.
    • 简筱昊
    • 摘要: 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在立法论和解释论层面均具有重要意义.自然犯是侵犯个体法益或者可直接还原为个体利益的集体法益的犯罪,法定犯是侵犯无法直接还原为个体利益的集体法益的犯罪.法定犯,相较于自然犯与伦理道德的关联较弱,具有违法性认识复杂、法益性欠缺、我国语境下的罪刑设置不科学的基本特性,与扩张解释存在天然的抵牾之处.但是,现行刑法框架下绝对禁止对法定犯扩张解释的做法并不可行.对于基于体系(解释)协调目的的扩张解释以及对表面构成要件要素和有利于被告规定的扩张解释,由于不会触动法定犯的基本特征和提升侵犯人权的风险,应当允许在法定犯中例外适用.
    • 李国权
    • 摘要: 本文对769份刑事判决书中的违法性认识进行分析,发现现有判决的定罪量刑样态不一.具体而言,部分判决并未把违法性认识看作是犯罪的成立要件,部分判决将违法性认识看作是量刑情节之一,而另有部分判决则认为违法性认识的欠缺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在摒弃“不知法不免责”的观念与提倡“不知法不为罪”的理念下,应将违法性认识确认为犯罪的成立要件,并且是犯罪故意的组成部分.在具体个案中,基于责任主义原则,违法性认识判断基准的选取,应采取行为人的个体化标准而非一般人的社会化标准;在判断方法的建构上,则应采用是否存在促因、是否充分查询与是否进行假设因果流程的阶层审查式认定路径.
    • 舒登维
    • 摘要: 在肯定违法性认识属于归责要件的前提下,对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进行体系定位并非毫无意义,其涉及阻却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在我国应当被列为超法规的责任要素而非故意要素.一方面,故意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由于存在本质的不同,应归于不同层次;且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纳入到故意中与我国当前刑法第14条规定并不相符;另外,故意说对规范责任论的误解等都说明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纳入到故意中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虽然在四要件中难以寻求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所依存的责任要素,但在犯罪论体系修正呼声高涨的背景下,修正现有刑法体系实有必要;同时,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纳入到责任要素,不但不会导致放纵犯罪,相反还有利于预防犯罪机能的实现;此外,将其纳入到责任要素中,有助于对法定犯中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解决.
    • 潘明
    • 摘要: 伴随着当代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关系日趋复杂,行政管理成本不断提高.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越发复杂的法益,刑法中法定犯的数量逐渐增加.法定犯数量的增加为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天津的赵春华气枪案、内蒙古的王立军收购玉米案件等,这些案件引发了巨大的舆论反响,可谓轰动一时.这类案件多与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有关,因此,通过对法定犯视野下的违法性认识进行探究,以期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助力司法实践解决有关问题,更好实现刑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功能.
    • 张雪靖
    • 摘要: 基于典型案例分析"套路贷"明知的认定问题,结合法教义学方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中明知的规定,又要注意"套路贷"中明知的特殊性,加深对"套路贷"共犯的认识,不断推进法律制度的完善,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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