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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自然犯化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影响

     

摘要

法定犯设立之初是基于行政规制目的,将严重违反经济、行政法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违反前置法规为形式标准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的反伦理道德性明显,对其产生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一律视为不可避免,而法定犯是涉及经济、行政管理等特定领域的犯罪,其错误可避免性的判断以一般内行人为尺度,进入特定领域活动的人对行业规范的认识若未达到一般内行人的标准则应视为行为人未努力获取必要的法知识,其错误可以避免.随着法定犯的自然犯化,二者界限变得不甚明确,诸多犯罪具有双重属性,继续按照区分原则对错误可避免性进行判断不再可行,此时,就需要寻求统一适用的方式即以一般人为标准兼采个人能力对错误可避免性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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