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1年内共计64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42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59374篇;相关期刊330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政治与法律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三届西北五省(区)建设工程招标办、交易中心主任联席会议等;合同当事人的相关文献由612位作者贡献,包括周大伟、张广春、杨学淇等。
合同当事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59374篇
占比:99.75%
总计:260017篇
合同当事人
-研究学者
- 周大伟
- 张广春
- 杨学淇
- 王河
- 赵承璧
- 刘学臣
- 姜亚兰
- 张庆东
- 朱军华
- 苏惠祥
- 刘萍
- 史芳
- 吴兴光
- 姚遥
- 姜德源
- 孙海芳
- 庄奎太
- 张再平
- 张冬
- 张楚
- 张毅1
- 张福东
- 张红霄
- 李京生
- 李勇
- 李振华
- 李文成
- 李金声
- 李铸国
- 柳然
- 柴振荣
- 梁向阳
- 沈庆中
- 淳艳丽
- 焦正俊
- 王俊华
- 王雪华
- 罗洪洋
- 袁青川
- 褚红军
- 解汉瑞
- 贾玉平2
- 车巧凤
- 郑臣镇
- 郭玉元
- 阎杰
- 陈乃尉
- 陈亚
- 韩世远
- 韩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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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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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当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显著轻微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约定解除权予以适当限制。是否构成显著轻微违约,可从违约方的主观过错、违约行为程度、违约行为后果三个方面分析,并结合守约方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的方式和时间、合同当事人对于违约行为的态度、违约行为与解约损失的关系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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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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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学术界及实务界一直都存在较大争议,将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对象严格限定为守约方,容易导致合同履行出现僵局,履约效率低下和当事人损失持续扩大。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问题已有一定的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对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明确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从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以及效率原则出发,在一定条件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能够实现合同当事人效益最大化,合理控制社会成本,减少社会及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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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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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你好,这是我的座位,麻烦让一下。""谁规定要对号入座?就不让,你能拿我怎么办?"生活中,不少人都体会过座位被霸占却又无可奈何的滋味,在对"霸座"行为唾弃的同时,不能有力捍卫权利。这不,民法典颁布后,我们可以据"法"力争地向"霸座者"说"不"!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法典对"霸座"现象给予了有针对性的回应,细化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行为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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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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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肆虐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氣焰嚣嚣,为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再添变数,已经并将继续影响交易领域合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何及時回应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给当事人带来的影响,妥当分配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時间内各级各地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必须面对且亟需回应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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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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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键提示考虑到公司有关长期COA合同均在2008年前后签订,而IMO 2020限硫令在2016年才决议通过,当事人在缔约时应被视为不能预见后续全球限硫令的标准。但考虑IMO公约修订的前期讨论时间,对其"可预见性"问题还存在一种争议。合同的情势变更是一个需要结合事实认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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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仁功;
蔡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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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草拟和审查合同实务中,除了需要明确合同主体、法律关系、交易结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法律适用、管辖法院等条款外,还会经常碰到合同约定的特别条款,如合同中的解除条款,尤其是附条件合同中的解除条款。至于哪些条件能够成为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在实务中往往不好甄别,以至于看似附了条件,但实际上不能成为合同解除所附的条件。因此,笔者感到有必要加以研究,以便在实务中更好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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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市场监管局: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化解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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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推动化解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日前,教育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为该行业首个全国性示范文本,共十一条,充分考虑了中小学生在参加校外培训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涵盖了培训项目、培训要求、争议处理等内容,尤其对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有效规范培训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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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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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定期租赁合同制度的设立,系为了避免租赁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从而赋予合同当事人以随时解除权.不定期租赁,是指任意期限租赁,并非指永久租赁.我国法律保护的租赁期限最长为二十年,超过二十年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