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
附条件的相关文献在2000年到2022年内共计15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1篇、专利文献33514篇;相关期刊98种,包括法治与社会、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附条件的相关文献由170位作者贡献,包括陈光中、C.罗伯特、M.利曼等。
附条件—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3514篇
占比:99.55%
总计:33665篇
附条件
-研究学者
- 陈光中
- C.罗伯特
- M.利曼
- V.皮克隆
- 丁舟
- 乔治·汤普森
- 冯德龙
- 刘天尧
- 刘懂礼
- 基思·A·沃尔顿
- 张兆松
- 张建伟
- 曾琥
- 李林杰
- 林微
- 王伟
- 王保顺
- 王春美
- 约翰·奥利特
- 纪荣凯
- 陈国庆
- C-H.吴
- 万玉涛
- 丑斌
- 乔海琴
- 何海蓉
- 倪修银
- 傅乐天
- 冀祥德
- 冯彬
- 刘学在
- 刘明一
- 刘春霖
- 刘胜1
- 刘路
- 北方
- 卢国伟
- 吴新军
- 周平
- 周武锋
- 咎凌霄
- 唐宇
- 夏晶
- 姜伟
- 姜强
- 孙得胜
- 孙栋材
- 孙艳
- 宋君华
- 宫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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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一:当事人双方应全面履行原合同义务原告杜某与被告某连锁企业签订了《开办资助型加盟店协议书》,约定杜某加盟被告的某零售系统,双方就保证金、加盟费、加盟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约定的加盟费用为12000元/年。后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附条件的加盟费用变更为24000元/年。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按照约定的优惠政策提供商品,双方按照24000元/年结算加盟费。受各方因素影响,原告连锁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佳,诉请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多收取的加盟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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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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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以不起诉处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在数量上不断上升.但认罪认罚情节对不起诉的实际影响极为有限,法律规定的不起诉类型也没有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融入留出足够的规范空间.将认罪认罚不起诉塑造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不起诉类型,不仅可以减少制度衔接的耗费,增强不起诉的审前分流效果,充实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利益,也契合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模式.独立化的可行路径就是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调整适用条件,将附条件不起诉改造为专门的认罪认罚不起诉.同时,为了防范起诉裁量权的滥用,应当贯彻法官保留原则,细化从宽不起诉的裁量标准,完善内部质量控制机制,并强化外部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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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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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附义务遗嘱是顺应遗嘱需求多样化、复杂化趋势而出现的遗嘱形式之一,契合我国现阶段社会关系复杂、个人财富快速增长的时代背景。但因附义务遗嘱与附条件遗嘱、遗嘱信托在功能上部分重合,公证机构承办此类遗嘱公证时或有难以辨析遗嘱类型的情况发生。本文拟从附义务遗嘱的性质出发,剖析附义务遗嘱与附条件遗嘱及遗嘱信托的区别,并结合我国附义务遗嘱的立法现状对附义务遗嘱的监督保障措施、公证机构承办附义务遗嘱提出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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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松华;
肖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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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较新的证据形式,学者们对其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认定有较多的探讨,对于电子数据证据涉及的举证责任极少涉及.新形式的电子数据证据在诉讼中对原有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适用提出了挑战.本文分析了电子数据证据形式的变化,通过案例引出问题,分析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而提出了涉及电子数据证据时适用附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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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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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管辖权异议审查属程序问题,应根据当事人诉请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案件管辖权,不宜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对含有协议管辖条款的案涉基础合同真实性进行鉴定。为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在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协议管辖可以附条件的情况下,不得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的3种情形,分别针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和其他标的,只考虑了给付之诉的情形。单纯地请求解除合同的形成之诉,其争议标的并非合同中的具体义务,而是合同法律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不能据此规定来确定合同屣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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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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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附条件赡养协议履行期间情形变化,协议如何解除?编辑同志:我是企业高工退休,2015年冬,老伴因病去世不久,经一同事介绍,我与机关退休干部何连锦相识并登记结婚。双方子女均早已成家独立生活,我们二人婚后,在何连锦所有的二居室房屋居住生活。何连锦再婚前因与其女儿何亚君一家同住在一个小区,所以每天晚饭大都是女儿来何连锦家做饭后,和女婿及他们的孩子大家一起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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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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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履行期限附条件的前提是合同义务确实存在,且所附条件应当具有可预期性,若丧失可预期性,应认定合同双方对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要求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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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晶;
杜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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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附条件的履行期限合同的特征。日常商务合同约定中,经常能看到这样的合同条款,例如A与B签订偿还款项的合同约定“待C向B偿还100万元后,B向A偿还尾款100万元”。这一类约定的合同大多为所谓的“背靠背”合同,常见的是B承担C的项目,B又把项目发包或分包给A实施,因此约定B向A付款的条件是C向B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