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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

违约方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26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62篇、专利文献30240篇;相关期刊186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违约方的相关文献由256位作者贡献,包括崔建远、潘家永、雪冷肌香等。

违约方—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62 占比:0.86%

专利文献>

论文:30240 占比:99.14%

总计:30502篇

违约方—发文趋势图

违约方

-研究学者

  • 崔建远
  • 潘家永
  • 雪冷肌香
  • 刘莉
  • 吴百福
  • 周玉文
  • 孙良国
  • 崔龙芳
  • 朱军华
  • 李京生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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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众; 胡潇潇
    • 摘要: 违约方是否应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这始终是学术界、实务界探讨和分析的重点,并且没有统一的定论.合同解除权是取消合同双方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传统理论来看,都认为解除合同权属于遵守合约的一方,但是在社会现实中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这一情况已经出现,如果合同的实际履行已经没有任何意义或者无法继续履行,此时可以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且具有正当性.对此,本文分析合同解除权功能定位、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可行性与合理性.
    • 瞿晓颖
    • 摘要: 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民法典》第580条第一款完全吸收了《合同法》第110条继续履行的例外的规定,在第二款做了新的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条款增设了申请司法解除这种全新的合同解除方式.但这一条文中的当事人是否也包括违约方,能否视为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支持方和反对方仍然各执一词,有必要继续探讨.
    • 徐珊珊
    • 摘要: 从1998年李玫首先提出违约方是否享有解除权这一问题时,各方对于问题的答案争议不断。从1998年一直到2020 年,不断有学者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加以论证。直到《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最终使该问题的答案得以明确。本文通过对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必要性进行正反论证,阐明我国确立违约方合同解除的理由及其适用条件,以期能使得该条法律在实践中得到更好地适用。
    • 吕柚
    • 摘要: 合同解除权是当事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伴随经济发展,司法实践中产生大量合同僵局案例,我国法律未明确解除权主体包含违约方,民法典二审稿曾作出大胆尝试,后删去相关条文,违约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产生巨大争议。本文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归纳违约方解除的司法困境,并分析法院支持违约方解约的理由,结合法理基础、法律解释空间论证其正当性。设立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制度具有必要性,其具体边界为:在满足非恶意违约、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不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条件下,违约方可申请解除寻求必要的救济,以求交易效率与实质公平。
    • 勾雪峰; 周濛
    • 摘要: 【裁判要旨】合同关系中的违约方不享有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其发出的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不能产生使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能以该通知到达合同相对方时间作为合同解除时间。在审理因违约方主动要求解除合同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案件时,法院应结合案件事实、当事人过错程度、违约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合同解除的时间以及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尽力实现当事人利益的衡平。
    • 楚仑; 郝绍彬
    • 摘要: 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违约方的单方解除通知行为构成违约,不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虽然在符合特定情形时,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只能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对于违约方提起的确认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未解除的,在违约方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应依法予以驳回。
    • 张春龙
    • 摘要: 是否应赋予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取决于是否存在"合同僵局".在构成《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第1项时,应借鉴德国模式,将其法律效果解释为原给付义务自动消灭,基于存续上的牵连性,对待给付义务也归于消灭.若债权人已为给付,则原合同关系转化为损害赔偿关系.在构成该款第2、3项时,原给付义务并未消灭,但由该款文义可知,原给付义务在性质上已转化为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种情形,赔偿损失应优先于继续履行,此时债权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因此,在构成该条第1款但书所列三项情形时,原合同关系均转化为金钱损害赔偿关系,而金钱之债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也就不会形成"合同僵局".因此,并无必要赋予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同时,为避免架空该条第2款,应将其解释为基于重大事由终止定期继续性合同制度.
    • 沈永敏
    • 摘要: 概述非蓄意违约的标准,并分析出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性及行使方式,然后对行使方式进行比较,总结出这些方式的优缺点,论证非蓄意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限定,全方位、 多角度的探析非蓄意违约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问题.
    • 刘莉
    • 摘要: 合同僵局不仅有损交易双方利益,且浪费社会资源,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我国现行立法就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仍存在遗漏之处,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处理合同僵局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方式不尽相同。赋予违约方在合同僵局中的司法解除请求权并严格限制其权利行使条件,能满足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平原则的要求,也对司法实践中合同僵局的破解需求做出了回应。
    • 赵敏池
    • 摘要: 合同违约方是否享有解除权是我国立法争议的焦点。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法学界存在两种说法,分别是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主张即使缔约合同的一方存在违约行为,也应享有合同解除权。否定说主张违约方不存在合同解除权。在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中指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的违约方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双方或者及时地登记。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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