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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责任

危险责任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8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哲学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6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11195篇;相关期刊62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治研究、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2010年博鳌法学论坛暨第七届法官与学者对话民商法论坛、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等;危险责任的相关文献由87位作者贡献,包括孟亚生、何刚、刘丰杰等。

危险责任—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6 占比:0.67%

会议论文>

论文:6 占比:0.05%

专利文献>

论文:11195 占比:99.27%

总计:11277篇

危险责任—发文趋势图

危险责任

-研究学者

  • 孟亚生
  • 何刚
  • 刘丰杰
  • 周友军
  • 朱刚
  • 朱霞
  • 王康
  • 王竹
  • 简资修
  • 解玉娟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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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赵银仁
    • 摘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交通事故为要件来认定机动车侵权特殊规则的适用,对交通事故的判断采用了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损害的标准。但是在审判实务中并未严格适用现行规定,出现了对超标非机动车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超标非机动车的损害缺乏责任保险兜底,道路与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都宽泛适用特殊规则的问题。从危险责任理论和比较法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立法对机动车侵权特殊规则的适用缺乏危险性要件的限缩,适用范围过宽。应该对机动车侵权特殊规则的适用进行梳理,将特殊规则的适用限制在机动车因运行发生交通事故的范围,对超标非机动车、非道路上发生事故的处理也应妥善把握好解释的尺度。
    • 何坦
    • 摘要: 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德国立法者在坚持既有的机动车侵权责任框架和归责传统的同时,还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准入以及驾驶人的权利义务等问题,对德国《道路交通法》进行了修订.按照我国侵权责任理论框架来处理自动驾驶汽车侵权问题,会出现责任主体认定模糊、过错判断标准滞后、归责原则混杂等困境.通过对德国理论的分析与借鉴,针对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侵权问题,有必要重新解读相关规定、明确缺陷认定标准、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
    • 侯圣贺
    • 摘要: 制造并控制了危险源、保有利益是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基础,动物的危险性决定了占有人的注意义务.动物的危险性不同,侵权责任的主体亦有所区别:温顺动物的无权占有人是致害动物内在危险的制造者和控制者,是利益保有者,应对损害承担便权责任,丧失占有的原占有人与致害动物的举动无因果关系,不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危险性超出了饲养动物所具有的一般危险,属于异常危险,原占有人制造并控制了危险源,如果其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印可参照《侵权责任法》第75条之规定,与无权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 王竹
    •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33条表面上采用的是"一般规定加典型列举"的立法模式,实际上是对第三次民法典起草立法模式的回归.第33条第1款后段规定的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并非《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特殊规定,而是独立的侵权公平责任类型,不适用于行为能力欠缺者和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人.没有必要区分"暂时没有意识"和"暂时失去控制",建议改为"暂时失去控制时",并统一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只要是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就可以认为是《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1款前段规定的"有过错的"情形.该条第2款应该理解为危险责任,并应限定为醉酒、滥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包括积极侵害型和消极侵害型两类,该公平补偿责任具有补充性质.
    • 黄丽娟
    • 摘要: 伴随着我国大众性体育赛事的蓬勃发展,"猝死"等多种安全事故频发.此类赛事风险无论是在程度上抑或是在范围上都已经具有了明显的高危性,并导致其损害救济具有了强烈的分配正义之需求.因此,应当以不考虑主观过错的危险责任来重塑大众性体育赛事组织者的侵权责任.这一背景决定了有必要借助公众责任保险的公众性以及宽泛性等独特优势来化解赛事组织者趋于严格化的责任风险.为此,应当对大众性体育公众责任保险进行制度优化,确立此类保险的强制性,拓宽保险责任的类型,完善保险赔付制度,以促进公众责任保险与危险责任在制度功能上的协同配合,有效化解大众性体育赛事的责任风险.%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ass sports events in China, the accidents, such as "sudden death", occur frequently. The risk of such games has been obviously high in both the degree and the scope, as a result of which the damage relief has a strong demand for distributive justic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reshape the tort liability of the organizers of mass sports events with dangerous liability which does not consider the subjective fault. Due to this background,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use of the unique advantages of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such as publicity and broadness, to solve the strict liability risk of the game organizer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coordination of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dangerous liability in the institutional function and effectively resolve the high risk of mass sports events, it is imperative that institutional optimization should be carried out which includes establishing the mandatory nature of such insurance, broadening the types of insurance liability, improving insurance payment system and so on. These measures will promote the coordination of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risk responsibility in the institutional function, and effectively resolve the risk of the dangerous responsibility of the mass sports events.
    • 井心悦; 井厚亮
    • 摘要: 依现行规则处理"保洁工剐蹭豪车"等类似事故,会使低收入者承担严重超出其支付能力的赔偿责任,给低收入者造成困难,并破坏社会和谐、影响社会稳定.其实,这种危险主要是由豪车车主追求奢侈消费造成的,却要让普通民众为其奢侈消费给社会带来的风险承担责任,不尽合理.本文认为应通过理论创新,建立受害人危险责任,并通过法治建设予以落实,让豪车车主为自己的奢侈消费给社会带来的危险承担责任,以促进事故的合理解决和社会和谐.
    • 王静
    • 摘要: 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源于危险责任的产生,社会需要的是公平正义与责任感相互交织。之前的侵权责任法主要针对与矫正正义,提出的观点大多针对于有过错的责任,现阶段的侵权责任法由之前的矫正正义逐步的向分配正义过渡,对于有过错和无过错的责任分为两种进行归责。危险控制理论是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基础,危险控制理论明确指出危险责任主体应为对相应案件负主要责任的人群。过错责任可以根据损害程度的不同分为有责和无责两种,但是危险责任由于影响较广,因此一般均为有责责任。在传统的侵权责任法中第一项即为赔偿,但实际对于危险责任而言,并不应当注重事后的赔偿,而更需要预防对危险责任发生之后可能会造成的潜在危险的制止,在风险社会,危险责任主体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但是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对其进行产业保护,在法律制定方面也应当对于危险侵权法的上限予以标明。
    • 王姣
    • 摘要: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事业的高速发展,机动车的保有量也飞速增长,而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的飞速增长,导致机动车交易加速,同时也导致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而其中责任主体的确定是该类案件的重中之重.在确定此类案件的责任主体时,应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认定标准;同时运用危险责任理论,确定机动车保有人亦为责任主体;在以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前提下,所有人与受让人均可能成为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责任.
    • 马永祥
    • 摘要: 危险责任的兴起是现代侵权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其不仅宣示侵权法走进了新时代,更表明权利救济在当下侵权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探寻危险责任的理论基础,分析危险责任的缘起,落脚于本国的实践,对《侵权责任法》中危险责任规定合理性的分析及其完善建议成为一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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