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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

信赖保护的相关文献在2000年到2022年内共计31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08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372452篇;相关期刊216种,包括湖南警察学院学报、云南行政学院学报、东方法学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3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年会、全国法院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等;信赖保护的相关文献由319位作者贡献,包括李浩、丁南、李垒等。

信赖保护—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08 占比:0.08%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372452 占比:99.92%

总计:372762篇

信赖保护—发文趋势图

信赖保护

-研究学者

  • 李浩
  • 丁南
  • 李垒
  • 冉克平
  • 周佑勇
  • 姜明安
  • 朱一飞
  • 朱广新
  • 李俊青
  • 陶杨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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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施鸿鹏
    • 摘要: 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评价同时受意思表示制度与信赖保护原则的双重约束。从通谋虚伪表示本体的法律效果角度看,通谋虚伪表示属于绝对无效的行为,而非相对无效;同时,通谋虚伪表示客观上会形成可归责于表意人的权利外观。据此,一方面在法律世界中,通谋虚伪表示不产生权利变动的事实效果;另一方面为信赖保护的介入提供了可能。在我国民法典现有关于信赖保护的制度体系下,不得以通谋虚伪表示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则并不会与分则中的信赖保护规范发生实质冲突,同时民法典第763条等规定的类推适用并不能对诸多情境中的善意第三人进行合理保护。在信赖保护原则作为私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下,对抗规则中的第三人应为参与法律行为性的往来的主体,同时其善意应排除明知和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的情形,并在具体交易情境中对是否存在合理的信赖基础进行评价。
    • 陈熹
    • 摘要: 《民法典》第85条与《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均为商事信赖保护规则,但是适用范围有限且未区分决议无效与撤销的法律后果。各国法律中公司决议瑕疵时的信赖保护方式主要包括:判决溯及力的限制规则、决议执行认可与裁量驳回起诉制度、诉讼行为保全制度、信赖损害赔偿与瑕疵补正制度等。我国法律应当突出商事信赖保护规则的体系地位,依据“公示性”与“非公示性”之分建立其类型化结构,明确规定信赖事实、信赖合理性、可归责性等构成要件和三种信赖保护法律后果,从而维护商事交易安全以及优化公司营商环境。
    • 李以所
    • 摘要: 作为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过程,善治是治国理政的最佳状态,法治则是走向善治的首要前提。目前地方政府实施具体治理的过程中存在着摒弃法治、朝令夕改、溯及既往等多种乱象,对公共利益、政府信用和法律权威造成一定的损害。这从表面看是源自政府部门的自利性、政绩冲动、程序漠视、问责机制瑕疵等因素,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有些地方官员既不理解中央将善治作为目标的深刻内涵,也不清楚法治作为善治的首要前提所遵循的理论逻辑。为此,要从深化善治内涵的角度出发,厘清作为善治要义的法治的内在逻辑和核心要求。各级政府官员既要深刻领会善治的要义,更要特别注意遵守法律安定、信赖保护和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 房绍坤; 寇枫阳
    • 摘要: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在保护上市公司担保人利益的立场下,以对外担保公告作为“全有或全无”责任模式的构造基础。对外担保公告实践的实证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存在利用公告规避担保责任的行为,“全有或全无”的责任模式与公告类型不相匹配。证券监管规则与交易规则融合的过程中,仍应从交易安全保护的实质标准出发,化解与商业效率之间的冲突。基于公告的公示性与信赖强度,第9条的“公告”要件应目的性限缩为强信赖公告,上市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弱信赖公告下,基于上市公司违反说明义务的故意,依《民法典》第500条第2款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区分债权人为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分别类推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第1款第1、2项以确定责任范围。
    • 龚建伟
    • 摘要: 信赖保护原则是当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本身体现出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相互“同意”,这种“同意”蕴含了三个维度的伦理价值。而从公共行政正义角度出发,能够发现信赖保护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所存在的伦理纽带,得证信赖保护导致了公共行政责任的产生,最终推出信赖保护原则是公共行政正义的具体实现,也是公共行政正义的应然要求。
    • 杨勇
    • 摘要: 《民法典》第610条已经成为根本违约场合风险回转的一般规则。该条继受自《美国统一商法典》,但继受并不完整。在比较法层面,合同撤销场合下限制标的物毁损或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的模式,对于合同解除场合同样适用,出卖人的可归责性并不足以作为证成风险回转的正当性根据。风险与利益相一致原则,带来的是当事人所承担的相对人返还不能的风险失衡。风险回转优待买受人,有违双务合同中买受人所享有的信赖,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611条足以在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或灭失风险场合下为其提供充分救济。在因出卖人根本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时,风险负担规则应作如下解释:在买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之前,若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或灭失,应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或灭失风险;在买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之后,若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或灭失,应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或灭失风险。
    • 朱晓喆; 刘剑峰
    • 摘要: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该条宗旨是保护保理交易中作为善意债权受让人的保理人。本条中“虚构应收账款”“不得对抗保理人”“明知”等关键的术语所指为何?
    • 李永超; 杨兰
    • 摘要: 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体现为《行政许可法》第8条和第69条,自2000年在行政许可法中确立,该原则不断完善并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在限制公权力上有着显著效果.但是作为在20世纪初逐步在我国行政法领域兴起的原则,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司法运用中都需要完善和进步.运用案例研究方法对司法实践中信赖保护原则在适用框架上存在的理论与实践的冲突问题以及该原则的适用缺乏程序性保护等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
    • 陈大栋
    • 摘要: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领域的核心原则,其积极作用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权益。信赖保护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内在基本要求,在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保障司法公平、提高司法力量和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行政领域信赖保护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有利于我国法律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对我国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的应用分析,探究信赖保护原则的意义,提出相关的建议,从而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 李闯豪; 于淑杰
    • 摘要: 专利默示许可的认定是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的核心问题.伴随我国专利制度的变革与发展,其认定标准应基于我国的司法实践需求和专利法制度,在厘清专利默示许可内涵、外延的基础上予以重新界定:基于产品销售的默示许可的认定,要求相关产品不存在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且相关产品来自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的无限制性条件的销售;基于行为的默示许可的认定,要求专利权人的言语或行为使被控侵权人产生了实施专利的合理信赖,且这一信赖应该被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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