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
雇主责任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29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90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404篇;相关期刊212种,包括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经济(下旬刊)、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2届(2012)湖南省人力资源管理学年会暨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研究学术研讨会、全国法院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等;雇主责任的相关文献由324位作者贡献,包括马亚利、张国党、张玲艳等。
雇主责任
-研究学者
- 马亚利
- 张国党
- 张玲艳
- 易菲
- 曹艳春
- 苗春刚
- 刘洁
- 国立
- 宋春婉
- 宋金华
- 张帆
- 张弛
- 张群
- 徐忠麟
- 朱孟琳
- 李妍
- 李文涛
- 杜平欢
- 杨磊
- 梁晓蒙
- 江钦辉
- 沈长月
- 王丽莎
- 王亚男
- 赵勇
- 陆辉龙
- 韩旺胜
- 顾芳锦
- 骆东平
- D.K.SRIVASTAVA
- 丁浩
- 丁盛
- 丁继锋1
- 丁莉
- 万仪
- 万江海
- 严静
- 乔维
- 于林洋
- 于欣华
- 于雪锋
- 付雪
- 伍奕
- 伏香凝
- 何宁生
- 何小勇
- 何涵婧
- 余慧娟
- 侯佩仙
- 傅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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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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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区别于传统用工模式的新就业形态对劳动者权益保障提出挑战。国家相关部门近期发布多个文件,从劳动关系、劳动标准、社会保险等方面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提出要求,然而地方实践表明要将保障真正落到实处仍存在现实困境。其中,平台责任及其与劳动者关系问题是核心难点,基于风险完全转移和风险不完全转移进行平台责任的理论探讨,有助于建立兼具可行性及可操作性的制度落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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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寿志;
申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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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承运人的识别关系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的确定。通过对中国承运人识别司法案例的统计和分类,总结出中国承运人识别的方法。这些识别方法存在两个理论问题:承运人的识别能否仅依据《海商法》第42条第(一)项规定的承运人的定义进行?推定承运人与签发提单权利来源下的雇主责任的本质有何不同?通过分析可知:仅依据《海商法》第42条第(一)项的承运人的定义识别承运人存在逻辑不自洽和法理错误;推定承运人应在采用提单文义识别方法和特殊的识别方法仍不能识别承运人的情况下采用,并且需限定推定的次数和明确规定推定不利方的反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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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珍;
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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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卖骑手与劳务外包公司形成雇佣关系的情况下,骑手在履职行为过程中致人损害,受害人同时起诉骑手、劳务外包公司要求赔偿的,劳务外包公司承担雇主责任,先行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劳务外包公司承担前述赔偿义务后,可依法向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骑手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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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笔者从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石狮办事处获悉,2021年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已启动,今年渔工参保年龄提高至68周岁,超过65周岁须实名参保,保额最高可保至150万元/人。另外,按照《石狮市2021年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今年对自愿投保渔业互助保险雇主责任附加险的渔民(船民),省级财政将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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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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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享经济催生多种营业方式与服务平台,滴滴公司与滴滴专车司机等隐蔽雇佣关系同步衍生.目前法律对隐蔽雇佣关系暂无明确规定,其雇主责任认定与受害人权益保护的司法现状较为混乱.应当借鉴《国际雇佣法案》、坚持事实优先原则,兼采"依附性标准""授薪性标准""服从管理标准"认定存在实际支配劳动的隐蔽雇佣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组织过错理论予以判断雇主责任是否成立.妥当认定隐蔽雇佣关系雇主责任,可以避免不合理的"风险损害自担",同时规范共享经济雇主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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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
张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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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性骚扰纳入人格权编意义重大,职场是性骚扰发生最为频繁的领域,值得特别关注.从社会责任、劳动关系、风险控制、法经济学等多维度考察,令雇主为性骚扰担责不乏正当性.职场性骚扰的认定需从骚扰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与雇佣活动的内在联系等因素展开,对"执行工作任务"采适度灵活的解释.凡是成立雇主责任的性骚扰,不应区分利益交换型性骚扰和敌意环境型性骚扰,统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单位尽到性骚扰防治义务不能起到排除雇主责任的绝对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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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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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三人侵权造成雇员受伤,雇主与第三人之间为不真正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雇员以后续损害要求赔偿,此赔偿不构成重复赔偿.笔者主张不对"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进行区分;对雇员遭受第三人人身侵权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进行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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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凌霄;
黄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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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场性骚扰是当今社会广为关注的社会问题.美国等发达国家及地区经过多年演进和发展,在职场性骚扰的界定、分类、构成以及责任承担和救济等方面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制体系.我国目前关于职场性骚扰的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条文中,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且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为了更好地防范和惩治职场性骚扰,保障受害者的权利,我国可借鉴境外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并结合本土实际,在劳动法领域制定《平等就业法》,实现对职场性骚扰行为的专门立法,同时动员社会主体广泛参与,建立起预防和处理性骚扰的多方机制,在责任承担上推定单位具有过错,令其承担雇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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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砚丽
- 《全国法院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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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对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9条的内容,进行相关的比较与分析,以期对我国正在制定的侵权行为法中雇主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